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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十七·志第七

宋书 · 目录

〔8〕大明元年457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事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初一,皇上下令,让前任太子步兵校尉刘祗的儿子刘歆继承南丰王刘朗的爵位。有关部门上奏说:“刘朗先前继承营阳王的时候,曾经告庙、临轩。但咱们查了,这属于正常的王位继承,不是初封,不需要告庙、临轩。”于是皇上把这事交给礼官讨论决定。太学博士王燮之发表意见说:“当初南丰是另外开辟的封地,用来继承营阳王,从名义上讲和第一次受封是一样的,所以当时有临轩告庙的礼仪。现在刘歆奉诏出去继承南丰王,那就成了继承王位的人,原来的爵位还在,这是传袭,不应该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意见说:“南丰王这一支的继承已经断了,皇上开恩,特地下诏让他继承封地,再次申明和初封意义相同,所以应该为他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意见说:“营阳王当初继承的是皇家基业,他死后封国断绝,皇上下诏追封,给了他一座城。既然那是开始建封国,当然应该临轩告庙。现在刘歆继承南丰王,两边都是诸侯国,长沙、南丰各自应该去祭告自己的祖先,跟太庙有什么关系?这不是初封,不应该临轩。我同意王燮之博士的意见。”经过仔细研究,大家认为徐爰的意见恰当,皇上批准了。

〔9〕大明三年459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这一天,有关部门上奏说:“今年七月十五日,将要祭祀太庙和章皇太后庙,皇帝准备亲自奉祀。但是皇帝要辞别祖庙亲自带兵出征,皇太子是否应该代替皇帝亲自祭祀呢?而且这个月二十四日,第八位皇女夭折了。根据《礼》的规定,‘宫中有丧事,三个月内不举行祭祀’。皇太子住在宫中,对于这件事有疑问。”于是皇帝命令礼官议论决定。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论说:“我个人认为‘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战争’。皇太子有安抚军队的道理,但没有独自指挥的权力,战争既然这样,祭祀也应该如此。根据《祭统》,‘祭祀的道理,是孙子充当祖父的尸’。又说,‘祭祀有昭穆的分别,用来区别父子关系’。太子代理国政,虽然不正式摄位,但对于宗庙祭祀,昭穆关系实际存在,我认为事务不能混乱。又说,‘有变故就派人代替’。根据这几点,皇太子没有亲自祭祀的道理。另外皇女夭折,这确实是宫中共同的哀痛,按理不能有所不同。即使可以祭祀,仍然没有亲自祭祀的意义。”博士郁某议论说:“根据《春秋》,太子进献社稷的祭品,长子主持祭祀器物,外出可以守护宗庙,作为祭祀的主持人,这是《易彖》中明文规定的。代理国政如此重要,当然应该亲自祭祀。皇女夭折,当时既然同在宫中,三个月停止祭祀,按礼应该停止。”两种议论不同。尚书参与商议,认为郁某的议论是妥当的。皇帝下诏同意。

〔10〕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初一那天,有关部门上奏说:“四季的宗庙祭祀,吉日已经定好了,如果遇到下雨或者有丧事,按照旧例皇帝就不亲自祭拜了,改由有关部门代劳。之前我们下令让礼官们广泛讨论一下,从礼制上讲,祭祀日期能不能改期呢?”博士江长议论说:“《礼记·祭统》里说:‘国君祭祀的时候,如果有事就派人代替,但是国君的礼仪并没有缺失。’郑玄解释说:‘国君虽然没亲自去,但祭祀的礼仪没有缺少,国君的德行也没有受损。’我认为,既然说有事就必须派人代替,这就说明没有可以改期的条文。如果让有关部门来办这件事,就应该维持原日期不改。”太常丞陆澄议论说:“按照《周礼》中宗伯的职责,‘如果王不参加祭祀,就代理他的位置’。郑玄说:‘王有事,就替他举行祭祀。’我认为这是说,在致斋期间,祭祀的各项事情都已经准备好了,神不可冒犯,斋戒不能太久,而王偏偏有其他的事,那就派有关部门代理主持。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准备亲自到太庙祭祀。庚戌那天,皇帝的车驾去查看祭祀的牺牲。辛亥那天,下起雨来,就由有关部门代为祭祀了。这虽然不是人为的原因,也算是上天的阻碍。考察古代礼制,并没有违背周代的规矩。按《礼记》,‘孔子回答曾子说,如果祭祀当天发生日食或者太庙着火,而牺牲已经送到但还没杀,那就停止祭祀’。这么说来,祭祀也不是完全不能废止的,只是要权衡事情的轻重而已。日食和太庙着火,是非常严重的变故,所以即使牺牲已经送到,也还可以废止。由此类推,其他情况就可以按道理来推断了。现在,在散斋期间,还没有进入致斋阶段,如果有轻微的丧事或者下大雨,祭祀的日期可以往后推一推,以表达敬意。这样既不违背情理,也不损害正典,改选一个好日子,有什么可犹豫的呢?我认为,在散斋期间遇到丧事或下雨,可以改期。只有已经进入致斋阶段,或者日期很紧迫了,才让有关部门代行祭祀。另外,前代司空顾和曾上奏说,到南郊祭祀的路上遇到下雨,应该改期重新举行郊祭,这事后来就被采纳执行了。郊祭和庙祭,它们的敬重程度是一样的,临到日期了都还能改期,更何况还在散斋阶段呢!”殿中郎殷淡议论说:“《曾子问》说‘日食或太庙着火,牺牲没杀就停止祭祀’。即使有事,就派人代替。宗庙应该敬重,郊祀是隆重的大礼,所以太庙着火、发生日食,允许改期;但轻微的丧事或小事情,不应该改期。所以鼷鼠咬牛,重新占卜是不合礼的。晋世祖让有关部门代行祭祀,顾司空改郊祭的月份,都看不出当时这么做的适宜性,这不能作为准则。我认为日食、庙火,是上天的警示和变故,才可以改期。至于遇到丧事等小事情,不应该改期。”大家的议论各不相同。经过综合评议,既然这些意见都有理有据,而且晋朝有改郊祭日期的先例,宋朝初年也有改庙祭日期的先例,都是有现成的标准。于是决定:在孟月的散斋期间,遇到下雨或轻微的丧事,应该选择吉日改期,没有次数的限制。只有已经进入致斋阶段,或者时间已经拖到仲月了,就让有关部门代行祭祀。皇帝下诏同意了。

〔11〕大明五年461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278,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初三(甲寅日),主管官员上奏说:“本月八日要在两座庙里举行冬烝和春祠的祭祀,由公卿大臣们行礼。现在皇太子的太子妃去世了,正在服丧期。”前任太常丞庾蔚之发表意见说:“礼制之所以规定有丧事时废除祭祀,是因为祭祀时一定要有音乐。皇太子因为是正嫡身份尊贵,所以皇上为太子妃服丧,并不因为自己地位高就降低丧服规格。皇上既然已经正式服了大功丧服,我认为不应该举行祭祀。如果有什么特殊原因,三公可以代行祭祀,那是适合祭祀的日子,和现在的情况不一样。卿大夫死了还要停止绎祭,何况是太子妃呢?”博士司马兴之发表意见说:“服缌麻丧就不能参加祭祀,这是礼制的重要原则;卿大夫死了不办绎祭,这是《春秋》明确的道理。再说考察曹魏时期平原公主去世,高堂隆评论说不应该因为这件事三个月废除祭祀,但还说在停灵下葬期间,暂时停办事改成吉礼,直到祭品芳香能供享。仔细体会这话的意思,并不是让主管官员代理。这种不穿丧服的丧事,尚且因为没下葬而废除祭祀,何况皇太子妃是大功丧服并且还没有把神主放到祖庙里去呢?上查礼制文字,下比前代做法,不能举行烝祭。”领军将军的长史周景远发表意见说:“按照《礼》的规定,‘服缌麻就不祭祀’。大功丧服要废除祭祀,道理不用多说。现在皇太子前妃既没有安葬,也没有按权宜办法处理,就应该根据礼制废除烝祭和尝祭。至于奠祭,因为有大功丧服,按礼制不能亲自侍奉,这不是‘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也不应该让公卿代行。”右丞徐爰发表意见说:“《礼》说‘服缌麻就不祭祀’,大概是一个通行的说法。大夫因为尊贵而降低丧服规格,等到他有丧服在身,不能允许再和平时不同。《祭统》上说‘国君有特殊原因可以派人代祭’,是说按礼应当祭祀,国君却不能斋戒,祭祀不能缺少,所以让臣下代理,不是说国君不应该祭祀,而由主管官员行事。晋朝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去世,她是晋武帝的伯母,宗庙废掉了一季的祭祀,虽然名号尊贵,大致可以作为依据。现在太子妃是皇上正式服大功丧,不是‘有特殊原因’能比的。既然没有安葬,我认为烝祭应该废除。看庾蔚之等人的议论,主旨没有不同,停止烝祭是合适的。过了卒哭和祔庙之后,一切按正常典礼办。”皇帝下诏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