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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十七·志第七

宋书 · 目录

〔1〕宋文帝元嘉三年426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426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日,因为已经诛杀了徐羡之等人,报仇雪耻了,就用玉帛等祭品祭告太庙。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日,向西征讨谢晦,祭告太庙和太社。谢晦被平定后,皇帝的车驾返回,又祭告。

〔2〕元嘉六年429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书议论说:“我看到太庙秋祭和冬祭的礼仪规定,皇帝行礼完毕后,离开座位到便坐,三公以上的官员进献祭品,太祝在庙门口送神,然后皇帝返回拜祭,百官跟着赞拜,然后退下。我私下考察清庙的礼仪,是用来肃穆安定神灵的。《礼记》说,庙,是容貌;是神灵依托的地方。侍奉逝者如同活着时一样,好像他们永远都在。既然不应该有送神的文字,从陈设祭品豆和俎,到皇帝车驾到来,都不应该迎接。如果不迎接却送神,送神之后又辞别,这种昏昧短浅的想法,实在没有通达礼仪。按照当时人们私家的祭祀,确实都有迎神和送神,那是因为没有庙,希望神明感动降临。这是随自己的心意而设立的,不是王者的礼仪。《仪礼》虽然记载太祝在门口迎接尸,但那是延请尸的仪式,哪里是敬神的典礼!恐怕对礼仪有所疑问。谨此将议论呈上。”有关部门奏请交给礼官详细裁决。

〔3〕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博士江邃发表意见说:“在祭祀开始时不去迎接神主,是为了表明神主在庙中;祭祀结束后送走神主,是节制孝思的表现。如果不送神主而直接告辞,那就等于抛弃了亲人;如果先告辞再送神,那就成了主动打发神灵。所以孝子既不忍心违背亲人,又不忍心硬把神灵送走。因此由祝史来送神,以完成祭祀的意义。”博士贺道期说:“用音乐迎来神灵,用哀思送走神灵。《祭统》说‘迎接牺牲而不迎接尸’。《诗经》说‘敲钟打鼓送走尸’。郑玄解释说‘尸是神灵的象征’。这与现在的礼仪规定不迎接只送走,完全吻合。”博士荀万秋说:“古代事奉尸,与现代事奉神灵,道理是一样的。《周礼》记载,尸出来时,送到庙门口,行拜礼,尸不回头。《诗经》说‘敲钟打鼓送走尸’,可见送神的意义由来已久了。《礼记》说‘迎接牺牲而不迎接尸,是为了避免嫌疑。尸在门外时,会被怀疑是臣;进入庙中后,则完全代表君主。君主在门外时,会被怀疑是君;进入庙中后,则完全以臣礼相待。所以不出迎,是为了明确君臣的关系。’”江邃等三人认为旧礼仪是对的,只有博士陈珉赞同道娱的意见。审查评议说:“江邃等人的议论虽然不全面,但都依据经典礼仪。道娱和陈珉所依据的难以遵从。现在众人意见不一致,应该遵守旧有的体制。”皇帝下诏同意。

〔4〕元嘉六年429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谨按禘祫之礼,三年426一,五年428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称‘天子祫尝,诸侯烝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祫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祫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著祫尝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渎’。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书议论道:“祠部定于十月三日举行殷祭,十二日举行烝祭。我仔细考察禘祫的礼制,三年一次,五年两次。这就是《公羊传》所说的五年两次大祭。在四季之中,就是《周礼》所说的凡四季之间的祭祀。由于年和月没有固定,天子和诸侯的先后次序也不相同。《礼记》说:‘天子先举行祫祭然后举行尝祭,诸侯先举行烝祭然后举行祫祭。有田产的则行祭礼,没有田产的则行荐礼。’郑玄注解说:‘天子先举行祫祭然后再按时节祭祀,诸侯先按时节祭祀然后再举行祫祭。有田产的既举行祭礼又进献时鲜。祭祀在每一季的第一个月举行,进献时鲜在每一季的第二个月。’这样看来,大祭和四季的祭祀,月份各不相同。天子在春季和冬季的第一个月举行殷祭,第二个月举行烝祭;诸侯在春季和冬季的第一个月举行尝祭,第二个月举行祫祭。《春秋》记载:鲁僖公八年秋七月,举行禘祭;鲁文公二年八月,在太庙举行大祭。《谷梁传》说:‘这是表明祫尝的礼节。’鲁昭公十五年二月,‘在武宫举行祭祀’,《左传》说:‘这是合礼的。’另外,《周礼》说‘仲冬举行烝祭’,《月令》说‘季秋尝新稻’。晋国春天在曲沃举行烝祭,齐国十月在太公庙举行尝祭,这些都是孟月仲月区分不共的明证。凡是祭祀必须先占卜,日期用丁巳日,如果不吉利,就再占卜后面的日子。占卜不吉利,怎么能同时行两件事?往后推日期再行祭,道理是很清楚的。考察殷祭和烝祭是重祭,一般的祭和荐礼是轻祭。轻祭尚且不同月份,重祭难道反而同月?而且‘祭祀不应频繁,频繁就会亵渎’。现在隔了十天就接连行祭,恐怕在礼制上过于烦琐。从经典书籍来看,没有一个月进献两次的说法。前代儒学家的旧说,都说明在不同月份。晋代相承的制度,不明白它的原由。国家大事,没有比祭祀更重要的。我见解浅陋,私下怀有疑惑。请详细讨论并下达意见。”奏章被搁置没有答复。

〔5〕元嘉七年430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那天,有关官员上奏说:“《礼记·丧服》传里讲:‘如果有人死在宫中,就要为此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现在春祭已经准备好了,可是后宫里却出了丧事。请把这个情况交给太常寺,让他们按礼制仔细裁定。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人一起讨论,意见互相不一致。殿中曹郎中兼管祠部的谢元建议:‘遵循《礼》传的规定,由有关官员去主持祭祀,在情理上更妥当。’于是重新仔细斟酌。宗庙需要敬重,祭祀需要精诚。虽然圣上的孝心没有尽头,一定要亲自操办,但如果确实有疑虑,那么感情就该服从礼制。我们没有什么要多说的了,但在道理上是有依据的。恳请采纳谢元的建议。”皇帝下诏同意了。

〔6〕元嘉十年433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牺,不祥。’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日,太祝令徐闰上书说:“我掌管宗庙社稷祭祀进献五牲,牛羊猪鸡都用雄性。但其中一种从市场买来的,历来送来的都是雌性。我私下听说周景王时,宾起看见雄鸡自己弄断尾巴,说:‘鸡害怕做牺牲,这不吉利。’现在为什么用雌性?请求交给礼官详细纠正。”于是下令太学依据礼法详细考证。博士徐道娱等人讨论说:“根据《礼记》,孟春之月说‘这个月,祭祀用的牲畜不用雌性’。这样,只是春季不用雌性,秋冬没有禁止。雄鸡断尾,自然是在春季。”太常丞司马操议论说:“查阅《月令》孟春‘命令祭祀山林川泽,牺牲不用雌性。’如果按照博士们的意见,春季祭祀三牲以下,就应该一时全改,以遵从《月令》,为什么只针对一只鸡?”再次下令太学讨论答复。博士徐道娱等人又说:“凡是宗庙祭祀,牲畜的雌雄不一定一致。以前《月令》不用雌性,是表明春季必须用雄,秋冬可以用雌,并不是把山林和宗庙等同对待。其他四牲不改,唯独鸡改变,相承已久,或许有原因,实在不是我们这些后学能详细探究的。请求详细讨论报告,如令文所说。”参详后认为徐闰所引证粗有根据,应按他说的办。从今以后改用雄鸡。

〔7〕孝武帝孝建三年456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283,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那天,下诏让第四个皇子过继给江夏王的太子刘睿当继承人。有关部门上奏说:“皇子过继,查下来没有‘告庙’的先例,所以让二学的礼官讨论确定,到底要不要告庙?如果要告,告几间室?”太学博士傅休发表意见:“礼经上没有皇子过继后告庙的明文规定。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司马寔过继给广汉殇王当后人,是在太庙告庙的。汉朝初期每个皇帝都有自己的庙,所以告庙不一定相同。自从汉明帝以来,就成了共用一个大殿但各有各的室,魏和晋都沿用这制度。现在既然是共殿,如果只告一间室而漏掉其他室,在感情上说不过去。”太常丞庾亮之发表意见:“根据《礼》,‘大事就告祖庙和父庙,小事就只告父庙’。现在皇子过继,应该告祢庙(父庙)。”祠部朱膺之发表意见认为:“有事告庙,本来是国家的常典。现在皇子过继,事情不同寻常,我认为应该告。贺循说,古代礼制不同庙,只拜一间室就行了。但现在既然都共庙,却漏掉各位先帝,在感情上说不过去。我觉得贺循的话有道理,应该全都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发表意见认为:“国家大事,一定要告祖庙和父庙。皇子过继,不能说是小事。以前第五皇子继承庐陵王的统绪,完备地告了七庙。”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徐爰的意见妥当,皇帝下诏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