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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 卷四十八·志第二十八

旧唐书 · 目录

〔7〕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帐,三年620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神龙元年705,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诛,复旧。至天宝三年744,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

凡是天下的百姓,根据他们的财产,划分为九个等级。每三年,县里的官方确定好,州里的官方再审核一遍。一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四家为一邻,五家为一保。在城镇居住的叫做坊,在乡村居住的叫做村。各村、坊、邻、里之间,互相监督。士、农、工、商,四种人各自从事自己的职业。吃俸禄的人家,不得和百姓争利。工商杂类,不能进入士人的行列。男女刚出生叫黄,四岁叫小,十六岁叫中,二十一岁叫丁,六十岁叫老。每年造一次计帐,每三年造一次户籍。州县留存五份副本,尚书省留存三份副本。神龙元年,韦庶人当了皇后,一心想讨好别人,上奏章请求把二十二岁算作丁,五十八岁算作老,皇帝下诏批准了。等到韦氏被杀后,又恢复了旧制度。到了天宝三年,又下达优待的诏令,把十八岁定为中男,二十二岁定为丁。天下的户籍开始制造四份,京城长安和东京洛阳的尚书省、户部各存放一份,以便准备皇帝出行时,节省运输的费用。

〔8〕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又山东诸州,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用之。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

所有关于度量衡的制度:长度方面,选用北方黑黍中中等大小的一粒黍的宽度作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容量方面,选用北方黑黍中中等大小的黍粒,能装下一千二百粒就是一龠,两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以三升作为一大升,三斗作为一大斗,十大斗作为一斛。重量方面,以北方黑黍中中等大小的黍粒,一百粒的重量作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三两为一大两,十六两为一斤。在调校音律、测量日影、调配汤药以及制作冠冕时,使用小升和小两;其余公私场合则使用大升和大两。另外,崤山以东各州,以一尺二寸作为大尺,民间通用。在容量制度中,公私场合都不再使用龠这一单位,在合以下的细分,则有抄、撮这样的微小单位。

〔9〕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十文。”先是,开元八年720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一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天宝九年二月,皇帝下令:“车轴长度七尺二寸,车面重量三斤四两,盐斗,以及量除陌钱每贯扣除二十文。”在此之前,开元八年正月,皇帝下令:“近来因为庸调没有标准,好坏需要统一,所以派人制作样品颁发给各州,规定好的不能超过精良,差的不能过于粗滥,根据当地土产来进贡,防止弊端就在于此。但是各州送来的物品,弄巧生端,如果为了凑足斤两,就增加长度,甚至有五丈算作一匹的,道理上很不应该。宽度一尺八寸,长度四丈,这是统一标准,已经实行很久了,制定样品时也记载了这个数字。如果为了求重量而增加长度,就像朝三暮四一样。应该命令有关部门检查,如果有超过往年常规、丈尺过多的,上报。”

〔10〕二十二年734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二十五年737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二十二年五月,下敕令说:‘在核定户口时,百姓如果不是商户,他们在城外的住宅以及每名丁男的一头牛,都不能计入财产货物数目。那些各类工匠、幕士以及各种同类人员,有边防劳役应该免除征调的,一户之内,有四个丁以上的,允许此类色役的任命不能超过两人;有三个丁以上的,不能超过一人。’同年七月十八日,又下敕令说:‘从今以后,京兆府和关内各州,应该征收的庸调以及资课,一律限在十月三十日之前完成。’到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的赦文中说:‘每年的庸调在八月征收,因为农事尚未结束,恐怕难以按时完成。从今以后,推迟到九月三十日为期限。’二十五年三月,下敕令说:‘关辅地区的庸调,征收的并不少,既然缺乏蚕桑,全靠豆类和谷类,常常是低价卖出高价买进,损耗耗费更加严重。同时江淮等地苦于变造的劳役,河道运输增加了转运的弊端,每次计算其运输费用,要增加数倍的钱。今年属于和平年景,各种物资价格低廉,田地有十千的收成,京城像水火一样丰富,调剂多余的部分来减少远程费用,顺应便利使农民不受损害。从今以后,关内各州的庸调资课,都应按照当时价格变卖谷粟换成米,送到京城根据重要需要支用。那些路程遥远无法运送的,应该在当地收储,充当附近军粮。那些河南、河北有不通水路的地方,应该折算租粮制造绢帛,来代替关中的调课。有关部门仍要明确制定条例,符合我的意旨。’

〔11〕天宝元年742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763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永泰元年765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从之。二年766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天宝元年正月初一的赦令中说:听说百姓当中,有些家庭户等高、丁口多,却为了逃避赋役,父母还在世就分家立户、分开居住。应当让州县核查。一家之中有十个以上丁口的,免除两个丁口的征役赋税;有五个以上丁口的,免除一个丁口。并且要求他们同户籍、共居住,以敦厚风俗教化。那些侍奉老人的侍丁和为父母服丧的孝假人员,免除差役。广德元年七月,下诏说:一户之中有三个丁口的,免除一个丁口的庸调。地税依旧每亩征收二升。普天之下的男子,应当二十三岁成为丁男,五十八岁成为老年人(免除徭役)。永泰元年五月,京兆地区小麦大丰收,京兆尹第五琦上奏请求每十亩地官府征收一亩的税,效仿古代十分抽一的税率。皇帝准奏。永泰二年五月,各道的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人从各道完成使命回来,征得钱四百九十万贯。自从乾元年间以来,正值国家用兵,京城百官的俸禄减少。皇上即位,对各级官员施以恩惠,与公卿大臣商议。有人认为按有青苗的田地征税,公私都得利。于是分别派遣宪官,对天下土地征收青苗钱,以充实各官署的办公经费。至此,就以御史大夫担任税地钱物使,每年成为定制,平均发放给百官。

〔12〕大历四年769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五年770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八年773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皇帝命令有关部门说:“规定天下百姓和王公以下每年的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至于现任官员,一品相当于上上户,九品相当于下下户,其余品级都根据这个户等纳税。如果一户在多个地方做官,也在每个地方按品级纳税。内外官员仍旧根据正员和占额内空缺的征税。试衔和同正员的文武官,不在征税范围。百姓有开设店铺、作坊和冶铁炉灶的,应该按照法令加本户两等纳税的,根据这个税数核查征收。那些寄庄户,按照旧例从八等户纳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纳税,和百姓相比,恐怕不公平,应该各自递加一等纳税。各种无固定产业的浮客和临时寄住户等,不论是否有官职,各在所在地上分为两等收税。稍微富裕些的按八等户,其余的按九等户。如果多处有庄田,也在每处纳税。各道将士的庄田,既然因为防御勤劳,不能和百姓同样对待,全部按九等纳税。”同年十二月,命令说:“现在关辅地区开垦的田地逐渐增多,江淮的漕运经常增加,考虑到一年的储备,有大部分补助,对于土地税,本来可以从轻。京兆明年秋税,应该分为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那些荒田如果能耕种的,应该按照今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命令,全部每亩税二升。仍委托京兆尹和县令县长官一一安抚,让他们知道朕的意思。”五年三月,特别下诏规定京兆府百姓的税。夏税,上田每亩六升,下田每亩四升。秋税,上田每亩五升,下田每亩三升。荒田开垦耕种的,每亩税率二升。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命令说:“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十五文。因为京师事务繁忙,先加到三十文,从今以后,应该按照各州,每亩十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