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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 卷八·志第三

隋书 · 目录

〔1〕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书左丞庾持称:“晋、宋以来,皇帝大行仪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庙,奏策奉谥。梓宫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称某谥皇帝。遣奠,出于陛阶下,方以此时,乃读哀策。而前代策文,犹云大行皇帝,请明加详正。”国子博士、领步兵校尉、知仪礼沈文阿等谓:“应劭《风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称大行,以别嗣主。近检梁仪,自梓宫将登辒辌,版奏皆称某谥皇帝登辒辌。伏寻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应犹称大行。且哀策篆书,藏于玄宫。”谓“依梁仪称谥,以传无穷”。诏可之。

陈朝永定三年七月,武帝驾崩。新任尚书左丞庾持上奏说:“晋朝、宋朝以来,皇帝大丧的礼仪中,在出殡前一天,要祭告南郊和太庙,并宣读策书、奉上谥号。灵柩要登上辒辌车时,侍中举着版奏,已经称‘某谥皇帝’。遣奠仪式在宫殿台阶下举行,这时才读哀策。但前代的策文仍然写着‘大行皇帝’,请明确加以更正。”国子博士兼步兵校尉、掌管礼仪的沈文阿等人说:“应劭的《风俗通》记载,前一位皇帝的谥号还没确定时,臣子们称他为‘大行’,用来区别新继位的皇帝。近来查阅梁朝的礼仪,从灵柩要登上辒辌车开始,版奏都称‘某谥皇帝登辒辌’。我们考虑现在祖祭已经奉上策书和谥号,哀策也已经陈列在庭中,遣祭时不应该再称‘大行’。而且哀策是用篆书书写,藏在玄宫中。”他们建议“依照梁朝礼仪称谥号,以流传后世”。皇帝下诏同意了。

〔2〕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綅,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日,尚书仪曹请求制定本月月末皇太后为安吉君服丧期满、举行禫除之礼的礼仪。沈洙建议说:“按礼,至亲服丧期以一年为断,但因有加隆和降服的情况,所以服丧延长到两年,而两周年丧期,实际是二十五月。但重丧之服不能一下子除去,所以要换成细布和素白的衣服;创伤巨大不能马上痊愈,所以要用祥祭和禫祭来过渡。禫,就是淡的意思,用来逐渐淡化哀伤之情。至于父亲还在世、母亲改嫁后所生的儿子,服丧就要降等为一年。一年后除服,不再穿丧服。根据人情,有本同一体的含义,所以允许有心丧(内心哀悼而不穿丧服)。心丧既然没有杖和绖可以除去,就不能再改穿黑色衣服,既然是内心哀悼,就没有什么可再淡化其心的。而且禫祭和杖期,十五个月时已经有禫制。现在为了表达对养育之恩的感念,所以定在两周年,只到二十五月为止。所以宋元嘉年间定下的规矩,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年间,王皇后的父亲去世,又申明了这个制度。齐建元年间,太子穆妃去世,也用了同样的礼制。只有王俭的《古今集记》说心丧要满二十七月,又被王逡所驳难。何佟之的礼仪注疏用二十五月除服。考察古代、遵循现代,应该以两周年二十五月为断。现在皇太后对安吉君的心丧期限,应该在两周年时除服,不再有‘心禫’之礼。”皇帝下诏同意了。

〔3〕隋制,诸岳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隋朝的制度规定,如果名山崩塌、河流干涸,皇帝要穿素服,离开正寝,撤去膳食三天。并派遣使者祭祀崩塌干涸的山川,祭祀用太牢(牛、羊、猪三牲)。

〔4〕皇帝本服大功已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内亲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亲、百官三品已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

皇帝的本服(个人亲属关系)中,属于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所有正一品官员去世,皇帝停止处理政务三天。皇帝本服五服内的亲属以及嫔、百官正二品以上去世,皇帝都要举行一次哀悼仪式。日食、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亲属以及百官三品以上去世,皇帝都停止处理政务一天。

〔5〕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诸亲及嫔,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及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已上,一举哀。

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的亲属以及嫔,举行一次哀悼仪式。皇太子为本服五服内的亲属以及东宫的三师、三少、三品以上的宫臣,举行一次哀悼仪式。

〔6〕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梁朝天监元年,齐国临川献王的生母谢氏(妾)的坟墓被掘开,但没挖到墓门。萧子晋作为承重孙,咨询礼官何佟之。何佟之建议说:“改葬时要穿缌麻丧服,是因为见到棺材不能没有丧服的缘故。这次只是侵扰了坟土,没有触及棺椁,可以按照新宫失火时哭三天假的规定来处理。”皇帝认为这符合礼制。天监二年,何佟之建议:“追服三年丧的人没有禫祭。”尚书省讨论后,都认为何佟之的话正确。

〔7〕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缌麻。

又过了两年,始兴王的继承人去世。博士管晅建议,让封国的长史跟从服缌麻丧服。

〔8〕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天监四年,掌管凶礼的严植之制定《仪注》,因为去世的月份遇到闰月,而后来到了小祥(周年祭)时,怀疑应该依附哪个月份。皇帝说:“闰月是多余的月份,但节气各自有所归属。如果节气属于前一个月,就应该以前一个月为忌日;节气属于后一个月,就应该以后一个月为忌日。小祥遇到闰月,就应该选取较远的日子(即不取闰月)。”

〔9〕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又过了四年,安成国上奏说:“宗庙新建,想择日迁立所生母吴太妃的神主。但国王正在为王妃服丧,想派臣下代替祭祀。”明山宾建议说:“不可以。应该等王妃丧期结束,由国王亲自举行盛大的祭祀。”

〔10〕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天监五年,贵嫔的母亲车氏去世,议论的人对礼仪有疑问。明山宾认为:“贵嫔既然正在为母亲服丧,皇太子到贵嫔的别宅,举行一次哀悼仪式,以表达皇上的情意,应该不违背礼制。”皇帝听从了。

〔11〕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又过了五年,祠部郎司马褧上文书说:“贵嫔的母亲车氏去世,应该有丧服制度”,建议“应该按照公子为母亲服麻衣的礼制,下葬后就除服”。皇帝听从了。

〔12〕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唯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

天监六年,重申并明确葬制:所有坟墓不得建造石人、石兽和墓碑,只允许制作石柱,刻上姓名和官位而已。

〔13〕七年,安成王慈太妃丧,周舍牒:“使安成、始兴诸王以成服日一日为位受吊。”帝曰:“丧无二主。二王既在远,嗣子宜祭摄事。”周舍牒:“嗣子著细布衣、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岁时节朔望,并于灵所朝夕哭。三年不听乐。”

天监七年,安成王的慈太妃去世,周舍上文书说:“让安成王、始兴王等人在成服日这一天,设位接受吊唁。”皇帝说:“丧事没有两个主人。两位王既然在远方,应该由继承人主持祭祀代理事务。”周舍又上文书说:“继承人穿细布衣服、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的葛布。凡是遇到祭祀及岁时节日、初一、十五,都在灵堂早晚哭泣。三年内不听音乐。”

〔14〕十四年,舍人朱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服。

天监十四年,舍人朱异上奏说:“《礼》规定,虽然年龄未到成年,但已经有了爵位和任命的人,就不算作殇。封阳侯的年龄虽然属于中殇,但已经有了封爵,不应当按殇服处理。”皇帝同意了。于是各位王为封阳侯服丧,按照成人的丧服制度。

〔15〕大同六年,皇太子启:“谨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礼,则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礼,窃有小疑。”帝曰:“《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于时博询,咸同和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大同六年,皇太子启奏说:“谨按:下殇的小功丧服期间,不能举行冠礼、婚礼、嫁女这三件嘉礼,那么降服的大功,按理也不能举行这三件嘉礼。现在有人在这期间举行三嘉礼,我私下有些疑问。”皇帝说:“《礼》说:‘大功的末尾,可以给儿子行冠礼。父亲在小功的末尾,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嫁女、娶媳妇。自己虽然服小功,但卒哭之后,可以行冠礼、娶妻。下殇的小功则不可以。’晋代的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人说:‘降服的大功,可以嫁女。’宋代的裴松之、何承天又说:‘女子有大功的丧服,也可以出嫁。’范坚、荀伯子等人虽然随意提出质疑,但也没有驳倒。太始六年,虞和提出意见:‘大功的末尾,才可以娶媳妇。’当时广泛咨询,大家都同意虞和的意见。齐永明十一年,发生了大司马长子去世的事,武帝的子女一起服大功。左丞顾杲之建议说:‘大功的末尾,不仅皇女出嫁无疑,皇子娶妻,也不成障碍。’所有这些议论,都是公开违背经书正文,力求变通而已。徐爰、王文宪都说:‘期服降为大功,都不可以婚嫁。’从道理上讲这并不违背,但也没有解释其中的含义。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应当出嫁,却遇到临川长子大功的丧事,详细讨论过这个道理,已经大致清楚了。太子现在又启奏审查大功的末尾和下殇的小功期间举行冠、婚、嫁三件吉事的问题。按《礼》所说,下殇的小功,本来就是期服降下来的,所以不能有三吉之礼。何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按理更不可以。民间有人这样做,是用了郑玄‘逆降’的说法。《杂记》说:‘大功的末尾,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嫁女。’这是指本人服大功,儿子则服小功,过了一个月以后,感情上稍微轻了一些,所以允许冠礼和嫁女。这就是说小功的末尾,可以娶媳妇。前面说‘大功的末尾,可以冠子嫁子’,这是单独指出大功的人,不能娶媳妇。后面说‘小功的末尾,可以冠子嫁子’,不仅儿子可以冠嫁,也可以娶媳妇。所以有出入。婚礼是国家大典,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现在宗室和外戚,不得再随意上奏干扰,礼官也不得随意曲解。就按照这个作为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