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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 卷一百四十二·志一百十七

清史稿 · 目录

〔1〕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周衰礼废,典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于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于扶翼世教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中国自从有文字记载以来,就用礼教来治理天下。安抚百姓、招来归附,于是产生了政令;匡正百姓、使其正直,于是产生了刑罚。政令和刑罚,都是为了维持礼教不衰落。所以《尚书》说:“明确五刑的运用,是为了辅佐五教。”又说:“士师用刑罚来制约百姓,使他们敬重德行。”古代先王制定刑罚的精义就是如此。周朝衰败后礼教废弃,典籍散失。魏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流传到汉初,萧何增加为九章,历代多有增减分合。到唐代《永徽律》出现,才集其大成。虽然沿袭到宋、元、明而面貌一变,但法律条文所颁布的,对于扶持世教的意思,没有不谨慎的。君子纵观数千年历史,观察教化的昏暗与清明,以及刑罚的得当与否,而盛衰治乱的原因,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了。

〔2〕有清起自辽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圣祖冲年践阼,与天下休养,六十余稔,宽恤之诏,岁不绝书。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综其终始,列朝刑政,虽不尽清明,然如明代之厂卫、廷杖,专意戮辱士大夫,无有也。治狱者虽不尽仁恕,然如汉、唐之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辈,深文惨刻,无有也。德宗末叶,庚子拳匪之变,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于是新律萌芽。迨宣统逊位,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

清朝从辽东兴起,不到三四十年就统一了天下。康熙帝幼年即位,与天下百姓休养生息,六十多年里,宽免体恤的诏书每年都有。乾隆帝时期国运昌明,一代的法制多由他裁定。嘉庆帝以后,事情多因循守旧,来不及改革。综合整个清朝,各朝的刑政虽然不完全清明,但像明朝的厂卫、廷杖那样专门侮辱士大夫的情况,是没有的。审理案件的人虽然不完全仁厚宽恕,但像汉唐的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之辈那样舞文弄墨、残酷刻薄的情况,也是没有的。光绪帝末年,庚子年义和团事变,创痛巨大,朝野上下争相谈论变法,于是新法律开始萌芽。等到宣统帝退位,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刑典全部废止。所以论清朝的刑法,也是古今延续与断绝的交接点。于是详细记载它,以便后世考证。

〔3〕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于天聪七年1633,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时所谓“盛京定例”是也。嗣复陆续著有治罪条文,然皆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

清太祖努尔哈赤即位之初,开始确定国家政务,禁止悖逆作乱,遏制盗贼,法制由此建立。清太宗皇太极继承武功,在天聪七年,派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人到外藩蒙古各国宣布钦定的法令,当时所说的“盛京定例”就是这些。之后又陆续制定了治罪条文,但都是根据当时情况制定的制度,不完全能流传久远。

〔4〕世祖顺治元年1644,摄政睿亲王入关定乱,六月,即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八月,刑科给事中孙襄陈刑法四事,一曰定刑书:“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疏上,摄政王谕令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在外官吏,乘兹新制未定,不无凭臆舞文之弊。并乞暂用明律,候国制画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轻重等弊,指参重处。”二年1645,命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请也。

清世祖顺治元年,摄政睿亲王多尔衮率军入关平定叛乱,六月,就命令审判机关依照明朝法律定罪量刑。八月,刑科给事中孙襄上奏关于刑法的四件事,第一是确定刑书:“刑罚有法律,就像物体有规矩准绳一样。现在法司所遵循的以及明朝的律令,条文繁简、情法轻重,应当考察前代的典章,符合当今时宜,斟酌增减,刊印成书,布告中外,让人们知道统一遵守,这样奸邪就不会产生,风俗也会改变。”奏疏呈上后,摄政王命令法司会同朝廷大臣详细研读明律,参考时宜,共同商议得出妥当的意见,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十月,顺治帝进入北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党崇雅上奏说,在外地的官吏,趁新制度未定,不免有凭主观臆断舞文弄法的弊端。并请求暂时使用明律,等待国家制度统一,永远作为法令。得到旨意:“在外地仍然依照明律执行,如果有随意轻重等弊端,指名参奏从重处理。”二年,命令修律官参考满、汉条例,区分轻重等级,这是采纳了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的请求。

〔5〕三年1646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抚临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拟议。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其世世守之。”十三年1656,复颁满文大清律。

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编成,顺治帝亲自撰写序文说:“朕想到太祖、太宗在东方创业,民风淳朴,法律简单,除了死刑之外,只有鞭打和笞刑。朕承受上天的福佑,统治中原,人民已经众多,真伪情况复杂。每次遇到奏报审判案件,罪名的轻重出入,颇费商议。律例没有确定,官员没有依据。于是命令法司官员广泛召集廷议,详细翻译明律,参考本朝制度,增减调整,力求公平允当。书成后奏进,朕再三审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当,才允许刊印颁布,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你们内外官员,恭敬遵守这部成法,不得任意轻重,务必使百官万民,敬畏名义而重视犯法,希望接近刑罚搁置不用的大好风气,以彰显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要世世代代遵守它。”顺治十三年,又颁布了满文版的《大清律》。

〔6〕康熙九年1670,圣祖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复行校正。十八年1679,特谕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议具奏。嗣经九卿等遵旨会同更改条例,别自为书,名为现行则例。二十八年1689,台臣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特交九卿议,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随命大学士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义赅,易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次第酌定名例四十六条,三十四年1695,先行缮呈。三十六年1697,发回刑部,命将奏闻后更改之处补入。至四十六年六月,辑进四十二本,留览未发。

康熙九年,圣祖康熙帝命令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的对喀纳等人重新校正律文。十八年,特别下诏给刑部,除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该保留还是删除,命令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员会同详细斟酌决定,确实商议后上奏。后来经九卿等遵旨会同更改条例,另编成书,名为《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御史盛符升认为律例必须统一,请求重新考定,以垂范后世。特地交给九卿商议,批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的条文中。随即命令大学士图纳、张玉书等人为总裁。各位大臣认为律文源自《唐律》,辞简义赅,容易产生错误,于是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解释律文含义。依次酌定名例四十六条,三十四年,先抄写呈上。三十六年,发回刑部,命令将奏报后更改之处补入。到四十六年六月,辑录进呈四十二本,留在宫中审阅,未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