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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 卷一百四十二·志一百十七

清史稿 · 目录

〔13〕时官制改变,立宪诏下,东西洋学说朋兴。律虽仍旧分三十门,而芟削六部之目。其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如名例之犯罪免发遣、军籍有犯、流囚家属、流犯在道会赦、天文生有犯、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充军地方,职制之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奸党,公式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封掌印信,户役之丁夫差遣不平、隐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之任所置买田宅,婚姻之同姓为婚、良贱为婚姻,课程之监临势要中盐、阻坏盐法、私矾、舶商匿货,礼制之朝见留难,宫卫之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军政之边境申索军需、公侯私役官军、夜禁,关津之私越冒度关津、诈冒给路引、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私役弓兵,厩牧之公使人等索借马匹,邮驿之占宿驿舍上房,贼盗之起除刺字,斗殴之良贱相殴,诉讼之军民约会、词讼诬告、充军及迁徙,受赃之私受公侯财物,犯奸之良贱相奸,杂犯之搬做杂剧,捕亡之徒流人逃,断狱之徒囚不应役,营造之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是也。其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如名例之化外人有犯改为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徒流迁徙地方改为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之娶乐人为妻妾改娶娼妓为妻,人命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节去“及奴婢”字,斗殴之奴婢殴家长改为雇工人殴家长,骂詈之奴婢骂家长改为雇工人骂家长,犯奸之奴婢奸家长妻改为雇工人奸家长妻是也。综计全律仍存三百八十有九条,而比引律则删存及半,依类散入各门,不列比附之目。旧例除删并外,合续纂之新例,统一千六十六条。其督捕则例一书,顺治朝命臣工纂进,原为旗下逃奴而设。康熙十五年1676重加酌定,乾隆以后续有增入,计条文一百一十,亦经分别去留,附入刑律,而全书悉废。律首仍载服制全图,以重礼教。是年冬颁行焉。若蒙古治罪各条,载诸理藩院则例,及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别行诸岷、洮等处者,以其习俗既殊,刑制亦异,未敢轻议更张。

当时官制改变,立宪诏书下达,东西方学说纷纷兴起。法律虽然仍分三十门,但删除了六部的分类。因时事推移和新章程更迭而删除的,例如名例中的“犯罪免发遣”、“军籍有犯”、“流囚家属”、“流犯在道会赦”、“天文生有犯”、“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充军地方”;职制中的“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奸党”;公式中的“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封掌印信”;户役中的“丁夫差遣不平”、“隐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中的“任所置买田宅”;婚姻中的“同姓为婚”、“良贱为婚姻”;课程中的“监临势要中盐”、“阻坏盐法”、“私矾”、“舶商匿货”;礼制中的“朝见留难”;宫卫中的“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军政中的“边境申索军需”、“公侯私役官军”、“夜禁”;关津中的“私越冒度关津”、“诈冒给路引”、“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私役弓兵”;厩牧中的“公使人等索借马匹”;邮驿中的“占宿驿舍上房”;贼盗中的“起除刺字”;斗殴中的“良贱相殴”;诉讼中的“军民约会词讼诬告”、“充军及迁徙”;受赃中的“私受公侯财物”;犯奸中的“良贱相奸”;杂犯中的“搬做杂剧”;捕亡中的“徒流人逃”;断狱中的“徒囚不应役”;营造中的“有司官吏不住公廨”等等。因政体和刑制变迁而改动的,例如名例中的“化外人有犯”改为“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徒流迁徙地方”改为“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中的“娶乐人为妻妾”改为“娶娼妓为妻”;人命中的“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节去“及奴婢”字;斗殴中的“奴婢殴家长”改为“雇工人殴家长”;骂詈中的“奴婢骂家长”改为“雇工人骂家长”;犯奸中的“奴婢奸家长妻”改为“雇工人奸家长妻”等等。总计全律仍存三百八十九条,而比引律则删存一半,依类散入各门,不列比附的类目。旧例除删并外,加上续纂的新例,共一千零六十六条。那部《督捕则例》,顺治朝命臣工纂修进呈,原是为旗下逃奴而设。康熙十五年重新酌定,乾隆以后续有增入,共条文一百一十条,也经分别去留,附入刑律,而全书废止。律首仍载服制全图,以重视礼教。这年冬天颁布施行。至于蒙古治罪各条,载于《理藩院则例》,以及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另行施行于岷、洮等地的,因为其习俗不同,刑制也异,未敢轻易变更。

〔14〕新律则光绪三十二年1906法律馆撰上刑民诉讼律,酌取英、美陪审制度。各督抚多议其窒碍,遂寝。三十三年1907,复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曰法例,曰不论罪,曰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发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减轻,曰自首减免,曰酌量减轻,曰加减例,曰缓刑,曰暂释,曰恩赦,曰时效,曰时期计算,曰文例。分则三十六章:曰关于帝室之罪,曰关于内乱之罪,曰关于国交之罪,曰关于外患之罪,曰关于漏泄机务之罪,曰关于渎职之罪,曰关于妨害公务之罪,曰关于选举之罪,曰关于骚扰之罪,曰关于逮捕监禁者脱逃之罪,曰关于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之罪,曰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曰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曰关于危险物之罪,曰关于往来通信之罪,曰关于秩序之罪,曰关于伪造货币之罪,曰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曰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曰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曰关于鸦片烟之罪,曰关于赌博彩票之罪,曰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曰关于饮料水之罪,曰关于卫生之罪,曰关于杀伤之罪,曰关于堕胎之罪,曰关于遗弃之罪,曰关于逮捕监禁之罪,曰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曰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曰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曰关于诈欺取财之罪,曰关于侵占之罪,曰关于赃物之罪,曰关于毁弃损坏之罪。两编合共三百八十七条,经宪政编查馆奏交部院及疆臣覈议,签驳者夥。

新律方面,光绪三十二年法律馆撰写进呈了《刑事民事诉讼法》,酌量采用英、美的陪审制度。各省督抚多认为有窒碍难行之处,于是作罢。三十三年,又先后奏进《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法例、不论罪、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刑名、宥恕减轻、自首减免、酌量减轻、加减例、缓刑、暂释、恩赦、时效、时期计算、文例。分则三十六章:关于帝室之罪、关于内乱之罪、关于国交之罪、关于外患之罪、关于漏泄机务之罪、关于渎职之罪、关于妨害公务之罪、关于选举之罪、关于骚扰之罪、关于逮捕监禁者脱逃之罪、关于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之罪、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关于危险物之罪、关于往来通信之罪、关于秩序之罪、关于伪造货币之罪、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关于鸦片烟之罪、关于赌博彩票之罪、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关于饮料水之罪、关于卫生之罪、关于杀伤之罪、关于堕胎之罪、关于遗弃之罪、关于逮捕监禁之罪、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关于诈欺取财之罪、关于侵占之罪、关于赃物之罪、关于毁弃损坏之罪。两编共三百八十七条,经宪政编查馆奏交各部院及地方督抚核议,提出异议和驳斥的很多。

〔15〕宣统元年1909,沈家本等汇集各说,复奏进修正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政编查馆论之曰:“法律大臣会同法部奏进修改刑律,义关伦常诸条,未依旧律修入。但于附则称中国宗教遵孔,以纲常礼教为重。如律中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发冢犯奸各条,未便蔑弃。中国人有犯以上各罪,应仍依旧律,别辑单行法,以昭惩创。窃维修订新律,本为筹备立宪,统一法权。凡中国人及在中国居住之外国人,皆应服从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当以治中国人为主。今乃依旧律别辑中国人单行法,是视此新刑律专为外国人设矣。本末倒置,莫此为甚。草案案语谓修订刑律,所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刑律内有一二条为外国人所不遵奉,即无收回裁判权之实。故所修刑律,专以摹仿外国为事。此说实不尽然。泰西各国,凡外国人居其国中,无不服从其国法律,不得执本国无此律以相争,亦不得恃本国有此律以相抗。今中国修订刑律,乃谓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必尽舍固有之礼教风俗,一一摹仿外国。则同乎此国者,彼国有违言,同乎彼国者,此国又相反,是必穷之道也。总之一国之律,必与各国之律相同,然后乃能令国内居住之外国人遵奉,万万无此理,亦万万无此事。以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策,是终古无收回之望也。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故各省签驳草案,每以维持风化立论,而案语乃指为浑道德法律为一。其论无夫奸曰:‘国家立法,期于令行禁止。有法而不能行,转使民玩法而肆无忌惮。和奸之事,几于禁之无可禁,诛之不胜诛,即刑章具在,亦祗具文。必教育普及,家庭严正,舆论之力盛,廉耻之心生,然后淫靡之风可少衰。’又曰:‘防遏此等丑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为专条,亦无实际。’其立论在离法律与道德教化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于道德教化,故一意摹仿外国,而于旧律义关伦常诸条弃之如遗,焉用此法为乎?”谓宜将旧律有关礼教伦纪各节,逐一修入正文,并拟补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相殴、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各条。法律馆争之。明年资政院开,宪政编查馆奏交院议,将总则通过。时劳乃宣充议员,与同院内阁学士陈宝琛等,于无夫奸及违犯教令二条尤力持不少怠,而分则遂未议决。余如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俱编纂告竣,未经核议。惟法院编制法、违警律、禁烟条例均经宣统二年1910颁布,与现行刑律仅行之一年,而逊位之诏下矣。

宣统元年,沈家本等人汇集各种意见,又奏进修正草案。当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政编查馆议论说:“法律大臣会同法部奏进修改刑律,涉及伦常的条文,没有依照旧律修入。只在附则中说中国宗教尊奉孔子,以纲常礼教为重。比如律中的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以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发冢犯奸各条,不应轻易废弃。中国人有犯以上各罪的,应该仍按旧律,另外辑录单行法,以昭示惩戒。我私下认为修订新律,本是为了筹备立宪,统一法权。凡中国人及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都应服从同一法律。因此这部法律,本当以治理中国人为主。现在却依照旧律另外辑录中国人单行法,这是把新刑律看作专为外国人设立的。本末倒置,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草案的案语说修订刑律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刑律内有一两条外国人不遵奉,就没有收回裁判权的实际效果。所以所修刑律,专以模仿外国为事。这种说法其实不尽然。西方各国,凡外国人居住在其国中,无不服从其国法律,不得以本国没有此律而争辩,也不得恃本国有此律而对抗。现在中国修订刑律,说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就一定要完全舍弃固有的礼教风俗,一一模仿外国。那么同于此国的,彼国有反对意见;同于彼国的,此国又相反,这是必然行不通的办法。总之,一国的法律,一定要与各国法律相同,然后才能让国内居住的外国人遵奉,万万没有这个道理,也万万没有这件事。以这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策略,是永远没有收回的希望了。况且国家有刑罚,是为了辅助教化。一国的民众有不遵礼教的,用刑罚来整齐他们。所谓礼防患于未然,刑禁制于已然,两者相辅相行,不可缺一。所以各省签驳草案,常以维持风化为论点,而案语却指责为混淆道德与法律为一谈。其论无夫奸说:‘国家立法,期望令行禁止。有法而不能行,反而使民众玩法而肆无忌惮。和奸之事,几乎禁无可禁,杀不胜杀,即使刑章具在,也只是空文。必须教育普及,家庭严正,舆论力量强盛,廉耻之心产生,然后淫靡之风才能稍减。’又说:‘防止这类丑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使列为专条,也没有实际效果。’其立论在将法律与道德教化分离为二,视法律为完全无关道德教化,所以一意模仿外国,而对旧律中涉及伦常的条文弃之如遗,哪里用得着这样的法律呢?”认为应将旧律有关礼教伦纪的各节,逐一修入正文,并拟补充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相殴、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各条。法律馆与之争论。明年资政院开会,宪政编查馆奏交院议,将总则通过。当时劳乃宣充任议员,与同院内阁学士陈宝琛等人,对无夫奸及违犯教令二条尤其坚持不让步,而分则于是未议决。其余如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都已编纂完成,未经核议。只有法院编制法、违警律、禁烟条例都在宣统二年颁布,与《现行刑律》仅施行了一年,而逊位诏书就下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