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1381,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1383,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1384,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负责受理全国的案件,都察院负责监察弹劾,大理寺负责审核纠正。太祖曾经说过:“凡是大案要案,必须当面审讯,防止有人捏造罪名、罗织罪状。”所以那时候重大案件皇帝大多亲自审问,不交给法司。洪武十四年,命令刑部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说法,议定后上奏。上奏后,记录下皇帝的批示,送到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那里复核,如果没有异议,再上奏执行。如果有疑难的案件,就由四辅官驳回。过了一年,四辅官被撤销,于是命令审理案件全部归三法司负责。十六年,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人,议定出五六日、旬时等三审五覆的审理方法。十七年,在太平门外钟山的北面建了三法司的衙门,命名为“贯城”。皇帝下诏说:“贯索七星像一串珠子,环绕成象名叫天牢。中间空虚就说明刑罚平允,官员没有邪念私心,所以监狱里没有囚犯;贯索里面空中有一些星星,就说明刑罚繁多,刑官不是合适的人选;有星星而且明亮,就说明有贵人没罪却进了监狱。现在效法天道设置法司,你们各部门都要谨慎行事,效法天道来执行,让贯索星中间空虚,这样才不辜负我创建法司的初衷。”又告谕法司官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定的刑罚,其中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要详细奏报转达给刑部、都察院参考,由大理寺详细拟定。把这些定为法令。”
〔2〕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刑部设有十三个清吏司,分别管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同时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各衙门以及两京(南京、北京)的州郡,也分别归属这些司管理。按察司又叫提刑司,是设在地方的法司,下面设有副使、佥事,分别管理各府县的事务。京城里从笞刑以上的罪行,全部由刑部审议。洪武初年判决案件,笞刑五十下的由县里判决,杖刑八十下的由州里判决,杖刑一百下的由府里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要整理案卷送到行省,但这样一来公文往来繁多,贿赂也趁机横行。于是命令中书省和御史台详细审理,把每月上报改为每季度上报,再把每季度的数字汇总成年度报告。凡是府、州、县里的轻重罪犯,都按照法律判决。如果有违法的、冤枉的,由御史和按察司弹劾纠正。到洪武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和直隶的府、州、县,笞刑和杖刑就地判决;徒刑、流放、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要解送到刑部,经过审理后下发,把死囚所犯的罪名上报刑部,如果符合法律,由大理寺复核公平,然后监禁等候判决。那些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重犯,上报批准后,就奏请派官员去执行死刑。如果案情不清或者判决有出入,大理寺就驳回改正,再问再驳,最多三次,如果改判仍然不当,就把负责的官吏奏报追究,这叫做“照驳”。如果案件有疑问需要判决,而囚犯翻供,就改调到别的衙门去审理。如果翻供两次还不服,就上奏,召集九卿一起审问,这叫做“圆审”。到三四次审讯还不服,然后请旨判决。
〔3〕正统四年1439,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1469,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1504,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帝是其言。
正统四年,稍微调整了直隶和各省判决遣送的制度:徒刑和流放就在当地判决遣送,死罪则上报朝廷。成化五年,南京大理寺评事张钰进言:“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逼迫囚犯屈打成招,那些被纠察出来的也只是改正了却不受惩罚,这完全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于是下诏重申大理寺参与审问刑部案件的制度。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说:“刑部的囚犯送到大理寺,只应该驳回改正,不应当用刑。”大理寺卿杨守随说:“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能废除。”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4〕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1381,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1409,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1419,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1428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会官审录的制度,定于洪武三十年。最初的制度是,有大案一定要当面审讯。洪武十四年,命令法司审理囚犯,拟定法律条文上奏,然后由翰林院、给事中以及春坊正字、司直郎共同商议,公平之后,再上奏判决。到这时设置了“政平”、“讼理”两面旗帜,用来审问和告谕罪囚。告谕刑部说:“从今以后审理囚犯,只有武臣和死罪,我亲自审问,其余的都按所犯罪行上奏。然后带到承天门外,命令行人手持‘讼理’旗,传旨告谕他们;那些无罪应当释放的,手持‘政平’旗,宣扬恩德后释放。”接着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还有驸马一起参与审理,记录有冤情的人的情况上报,没有冤情的、确实犯有死罪以下的都按法律判决,各种杂犯准许赎罪。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带领法司的囚犯到承天门外,行人手持符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审录,按照洪武年间的制度。永乐十七年,命令在外地的死罪重囚,全部送到京城审录。仁宗特地命令内阁学士会审重囚,有可疑的再问。宣德三年上奏重囚,皇帝命令多官复审,说:“古代断案,一定要询问三公九卿,是为了达到最公正,重视人命。你们前去共同复审,不要导致冤枉致死。”英国公张辅等人回来上奏,诉说冤枉的有五十六人,又命令法司查实,并严厉告诫他们。
〔5〕天顺三年1459,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1481,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1567,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1598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1604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1642,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1601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一起审理重囚,这叫做“朝审”。后来的朝代都遵循这个做法。成化十七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录,这叫做“大审”。南京则由内守备执行。从此定为例,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审。起初,成祖制定了“热审”的条例,英宗特别实行了朝审,到这时又有了大审,被怜悯、有疑问而释放的囚犯,常常比热审时多一倍。内阁参与审录,从宪宗时停止,到隆庆元年,高拱又恢复了。按照旧例,朝审由吏部尚书执笔,当时高拱正好兼任吏部尚书。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空缺,由户部尚书杨俊民主持。三十二年又空缺,由户部尚书赵世卿主持。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会同三法司清理积压的案件,这是出于特旨。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起空缺没有举行,到四十四年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