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热审始永乐二年1404,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1427五、六、七月,连谕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1432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1506,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1430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嘉靖十年1531,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年1544,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报可。隆庆五年1571,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1611,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未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1616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1642四月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热审开始于永乐二年,起初只是判决遣送轻罪,命令出狱听候处理而已。不久就放宽到徒流以下的罪犯。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续告谕三法司记录上报在押囚犯的罪状,总共判决遣送了二千八百多人。宣德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送来的在押囚犯罪状,判决遣送了一千多人,减轻刑罚让缴纳财物赎罪,春审从此开始。六月,又因为天气炎热,命令除了确实犯死罪的以外,全部尽早发遣,并且快速告谕京城内外的刑狱都照此办理。成化年间,热审开始有了重罪可以怜悯、有疑问的,轻罪减轻刑罚,枷号释放等条例。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书杨守随说:“每年热审的条例,在北京实行而不在南京实行。五年一次审录的条例,在京城实行,而忽略外地。现在应该通行到南京,凡是审囚,三法司都会审,在外地的审录,也依照这个条例。”皇帝下诏同意。嘉靖十年,下令每年热审和五年审录的时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的,都减一年。嘉靖二十三年,刑科给事中罗崇奎说:“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的,也应该像成化年间那样依照钦恤枷号的规定,暂时免除,到六月终止。南京的法司也照此办理。”得到批准。隆庆五年,下令赃银十两以上、监禁已久产业耗尽、或者本人已死的,热审时免于追缴,释放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节省刑罚,但热审中怜悯有疑问的奏疏没有下来。刑部侍郎沈应文因为狱囚长期滞留,请求暂时豁免有疑问的囚犯。没有答复。第二天,法司全部按照囚犯名册,将军、徒、杖罪未结案的五十三个囚犯,发送到大兴、宛平两县监禁等候,然后上奏。神宗也没有怪罪。按照旧例,每年热审从小满后十多天开始,司礼监传旨下到刑部,就立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本上奏,通行南京法司,一同审理拟定后上奏。京城从命令下达之日起到六月终止。南京从刑部公文到达之日起算,也满两个月为止。万历四十四年没有举行。第二年,又过了两个月,命令还没有下达,正赶上暑天下雨,狱中很多人得病。言官们以热审延期、朝审不举行、诏狱没有理刑官三件事,接连上奏请求。又请求释放楚宗室英嫶、蕴钫等五十多人,以及被牵连的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人。都没有答复。崇祯十五年四月大旱,下诏清理监狱。中允黄道周说:“朝廷内外斋戒住宿为百姓请命,但五天之内关押了两个尚书,没听说有抗疏争辩的,这还能挽回天意吗?”两个尚书指的是李日宣和陈新甲。皇帝正对他们非常生气,没有听从。
〔7〕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1637,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1406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沍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1411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1414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1429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十一年1413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1429冬,以天气沍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历代都没有寒审的制度,崇祯十年,因为代州知州郭正中的奏疏提到寒审,命令有关部门查找以前的旧例。尚书郑三俊于是引用了几件事上奏,说:“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日,太祖告谕刑部尚书杨靖,‘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和杀人的判处死刑,其余死罪都让他们运粮食到北方边境来赎罪’。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呈每个月在押囚犯的数量,总共几百人,死刑只占十分之一。成祖告谕吕震说:‘这些人既然不是死罪,却长期关押不判决,天气寒冷,一定有被冤枉致死的。’凡是杂犯死罪以下的约二百人,全部准许赎罪发遣。永乐九年十一月,刑科给事中曹润等人说:‘以前因为天寒,审理释放轻罪囚犯。现在囚犯有的被关押一年以上,而且一个月内病死的就有九百三十多人,狱吏的狠毒简直不忍心说。’成祖召见法司严厉责备,于是下诏:‘徒刑流放以下三天内判决释放,重罪应当关押的要体恤他们,不要让他们死于饥寒。’永乐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把疑案的名册呈上,皇帝亲自审阅。宣德四年十月,因为皇太子千秋节,减轻杂犯死罪以下的刑罚,宽宥笞杖和戴枷锁的罪犯。此后,世宗、神宗有时因为灾异而调整刑罚,有时因为广施恩德而布施。寒审虽然没有近来的例子,但先朝的宽大做法,都是值得取法的。”奏疏呈上,皇帝采纳了他的话。然而永乐十一年十月,派遣副都御史李庆带着诏书,命令皇太子审录南京的囚犯,允许杂犯死罪以下的赎罪。宣德四年冬天,因为天气寒冷,命令南北刑官全部记录在押囚犯上报,不分轻重。于是对夏原吉等人说:“尧、舜的时代,百姓不犯法,成王、康王的时候,刑罚搁置不用,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结果。我德行浅薄,你们要努力辅佐,希望无愧于古人。”这是寒审最著名的例子,郑三俊也没有时间详细说明。
〔8〕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1441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九年1444,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1465,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1472,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1476,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1469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1564,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1576,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1446,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在外地恤刑会审的条例,定于成化年间。起初,太祖担心刑狱被蒙蔽,分别派遣御史林愿、石恒等人审理各道的囚犯,并下诏告谕他们。宣宗晚上读《周官·立政》中的“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谨慎地对待你的诉讼,以延长我周朝的国运),感慨叹息,认为立国的根本在于此。于是告谕三法司:“我体会上帝好生之德,只对刑罚心存怜悯。命令你们详细复核天下的重大案件,但犯人在千万里之外,依次等待处决,怎能没有冤屈?”于是派遣官员审录。正统六年四月,因为灾异频繁出现,命令派遣三法司的官员详细审理天下疑案。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又任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理两京的刑狱,也赐予敕书。后来评事马豫进言:“我奉命审理刑狱,私下看到各处抓获的强盗,大多是因为仇人指认攀扯,拷打逼供成案,不等详细上报,死伤的人很多。今后应该不要听信胡乱指认,确实有赃物证据的,由御史和按察司会审,才允许判决。如果没有经过审录就有死伤的,不得按例升赏。”这一年,释放了死囚以下无数人。正统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进言:“囚犯案件应当会审,但御史和三司官有时过了一年才会审一次,囚犯很多病死。以前常常派遣御史会同按察司详细审理,释放遣送了很多。现在不如取消会审的条例,而实行详细审理的方法,命令派遣一名按察司官,专门审理各个监狱。”刑部认为旧制不能废除。皇帝命令审例依旧,但再按照详审例,选拔一名按察司官与巡按御史一同审理。有错误放过的暂且不问,涉及贪污私利的按法律追究。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为灾异再次请求按照正统年间的例子。刑部商议认为各地多事,没有实行。成化八年,才分别派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审录,郑重地发下敕书派遣他们。成化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说:“自从八年派遣官员后,到现在已经五年了,请求再按例进行。”皇帝听从了他的请求。到成化十七年,定下在京五年大审的制度。就在这一年派遣部寺官员分赴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官一到,就释放了很多囚犯。嘉靖四十三年,规定坐赃不到一百两、产业已尽的人,免于监禁追赃。万历四年,下令杂犯死罪准徒五年的,以及两次犯徒罪应总徒四年的,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都减等。这些都是由恤刑官上奏定下的。因此得以保全的人更多了。起初,正统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理南、北直隶的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的,允许逮捕审问。嘉靖年间的制度,审录官在一个省办完事后,总计前后所上奏的,根据批准和改驳的多少,进行统一考核。改驳数量多的,允许弹劾。所以恤刑官的权力很重,但责任也不轻。这就是朝廷内外法司审录的大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