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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 卷五十·志第三十

旧唐书 · 目录

〔1〕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尽争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古代圣人作为百姓的父母,没有不制定礼法来推崇恭敬,设立刑罚来彰显威严,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加以防范,害怕争讼之心将要产生。所以有轻、中、重三种刑法的差异,宫刑、墨刑等五种刑罚的差别,根据时势来施行适宜的措施,依据事情来讨论制度。大的刑罚就在原野上执行,小的就在市区或朝廷上执行,用以抵御奸邪之人,惩罚祸乱。振兴国家、达到治理,没有不由此而来的。等到淳朴之风消失,浮薄虚伪兴起,刑罚增加到九种,律章积累到三千条,虽然有像凝固的油脂(严密)和刻入骨髓(残酷)那样严峻,但连锥刀之末(微小的利益)都去争夺了。从汉朝到隋朝,历代有增加或减少,但很少能折中。隋文帝参考北周、北齐的旧政,来制定律令,废除苛酷惨烈的法令,致力于宽大公平。但到了晚年,逐渐也滋生了暴虐。隋炀帝猜忌刻薄,法令尤其严峻,人民不堪忍受,于是导致灭亡。

〔2〕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至武德七年624五月奏上,乃下诏曰:

高祖(唐高祖李渊)当初在太原起兵时,就颁布了宽大的法令。百姓苦于隋朝的苛政,争相来归附。十天半月之间,就成就了帝业。平定京城(长安)后,约法十二条。只规定杀人、抢劫、背军、叛逆者处死,其余的全部免除。等到接受禅让(称帝)后,下诏命令纳言刘文静与当朝博学之士,依据开皇律令进行增减,完全削除大业年间所用的烦琐严峻的法令。又制定了五十三条格,致力于宽大简明,以适合当时需要。不久又敕令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以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人,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当时各项事务刚刚安定,边疆地区尚不顺畅,挽救时弊,还没有空闲,只把五十三条格修正后纳入新律,其余没有改动。到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于是下诏说:

〔3〕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以无成。

古人不是说过吗:“万邦的君主,都有典章制度。”所以九种治国大法的顺序,在夏朝时就已兴起,两观(天子诸侯宫门外悬挂法律文书的地方)的法律制度,在周朝时大为完备。这些制度是用来禁止暴行、惩治奸邪,弘扬风尚、阐明教化,安抚百姓、建立政治秩序的,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自从战国时期纷乱扰攘,各国依靠欺诈和武力,苛刻的制度和繁多的刑罚,在此时竞相出现。秦朝统一天下后,毁灭了礼教,任意施行残酷暴虐的统治,残害虐待广大百姓,天下动荡不安,于是导致灭亡。汉朝拨乱反正,想要改变前朝的旧路,虽然努力遵从简约的法律,削减严厉的刑罚,但仍然施行把人剁成肉酱的酷刑,还设置像锱铢那样细微的禁令。养育百姓的方法,确实没有发扬光大,刑罚搁置不用的风气,因此没能实现。到了魏、晋时期,遗留的弊端相沿袭,宽严失去了合适的尺度,国家纲纪秩序混乱。下级欺凌上级,上级废弛职守,政事散乱,民生凋敝。这都是由于法令湮没讹误,条文规章混乱错误。从此以后,天下分裂,战马奔驰交相征战,来不及顾及典章制度。到了隋朝,虽然说是改革整顿,然而增减不定,疏漏错误还很多,各种法规章程,很少能完备。再加上文辞隐微曲折,阅读的人对其深浅疑惑不解,不同的案件引用相同的法律条文,执法的人对其轻重处置不同,于是使得奸猾的官吏巧妙地诋毁,任意地给予或剥夺,愚昧的百姓胡乱触犯,动不动就陷入法网,多次听说改革整顿,最终没有成功。

〔4〕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颁用。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此焉非远。

我承受天命,安定天下,长久思考治理之道,日夜操劳。弥补千年以来的废弛典制,拯救历代帝王遗留的弊政,思考如何正本清源,以澄清末流,永远垂示法则,留给后代典范。于是命令众多才士,修定科条律令。但是古今事务不同,文采与质朴有别,经过丧乱之后,情况与过去不同,应该顺应时机,适应变化,救弊正在于此。所以斟酌繁简,取合时宜,矫正差错遗漏,务求切合大体和要领。到现在经过多年,编纂完成,应该颁行天下,立即令其使用。希望使官吏办事简练严肃,不必像悬石(比喻繁多)那样;奏报判决公平允当,不要竞争锥刀之末(微利)。教化残暴、去除杀戮,离此不远了。

〔5〕于是颁行天下。

于是颁布施行于天下。

〔6〕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谏议大夫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诫。”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又谓萧瑀、陈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等到唐太宗即位后,又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和学士、法官们,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戴胄、魏徵又提出旧律法太重,当时讨论将绞刑一类的五十条罪名改为免死,但砍掉犯人的右脚趾,这样很多本应处死的人得以活命。不久太宗又同情这些人受刑的痛苦,对身边的大臣说:“前代早已不用肉刑了,现在突然砍掉人的右脚趾,我心里实在不忍。”谏议大夫王珪回答说:“古代使用肉刑,是针对轻罪的。现在陛下怜悯死刑太多,设立断趾的刑罚,按律本应处死的人现在得以活命,受刑的人侥幸保住性命,哪里会害怕失去一只脚?而且别人看到,也足以起到惩戒警示的作用。”太宗说:“我本来是想宽大处理,所以才这样做。但每次听到这件事,心里都感到悲伤,不能忘怀。”又对萧瑀、陈叔达等人说:“我认为人死不能复生,想有所怜悯,所以从死刑中挑选了五十条,改为砍断右脚趾。但我又想到他们受的痛苦,实在不忍心。”陈叔达等人都说:“古代的肉刑,是在死刑之外另加的。陛下在死刑范围内改为断趾,就是用活命代替死亡,确实是宽大的法律。”太宗说:“我也是这么想的,所以想实行。但有人上书说这样不合适,你们再考虑考虑。”后来,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提出律令中不便于当时情况的四十多条问题,太宗让他参与删改。裴弘献于是和房玄龄等人建议,认为古代的五刑中,砍脚是其中一种。等到肉刑废除后,制定了死、流、杖、笞共五种,以对应五刑。现在又设置砍脚,就成了六种刑罚。减轻死刑是为了宽大,增加刑罚却又变得繁琐严苛。于是和八座官员共同商议后上奏,于是又废除了断趾法,改为加役流,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两年。

〔7〕又旧条疏,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又有旧的规定,兄弟分家后,荫庇不相及,连坐都处死,祖孙被配没(没收为官奴)。恰逢同州人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州担任统军,因谋反被处死,房强应当连坐。太宗曾经审阅囚徒,怜悯他即将死去,为之动容。回头对侍臣说:“刑典仍然沿用,大概是教化未融洽的过错。愚人有什么罪,而施加重刑呢?更彰显我的不德。用刑之道,应当审察事理的轻重,然后施加刑罚。哪有不明察根本而一概诛杀,这不是体恤刑罚、重视人命。既然反逆有两种: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轻重有差别,而连坐都处死,难道我内心能安吗?”于是命令百官详细讨论。于是房玄龄等人重新议定说:“按礼,孙子可以为祖父的尸(祭祀时代表死者)。按令,祖父有荫庇孙子的意义。这样看来,祖孙亲情重而兄弟关系轻,应该重的反而流放,应该轻的反而处死,根据礼和情,深为不妥。现在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都配没。其中因恶言犯法而不能造成危害的,情节较轻,兄弟免死,配流(流放)是合适的。”太宗听从了。从此与古代死刑相比,几乎废除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