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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 卷一百四十七·志九

旧五代史 · 目录

〔1〕(案:《刑法志序》,《永乐大典》原阙。)

(按:这篇《刑法志序》,在《永乐大典》中原先就是缺失的。)

〔2〕梁太祖开平三年909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910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后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下诏命令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一起修订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相薛贻矩上奏说:“太常卿李燕等人重新刊定法律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加上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一共五部十帙,总共一百零三卷。命令中书舍人李仁俭到宫门进献,恳请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并颁布施行。”皇帝同意了。(原注:当时,大理卿李保殷进献了他撰写的《刑律总要》十二卷。)

〔3〕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僭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年924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上奏说:“我们刑部和大理寺所保管的本朝法律文书,自从朱温篡位叛逆后,他删改了许多条款,有的偏重钱财而轻视人命,有的徇私枉法,滥加刑罚。如今三司收藏的刑书,都是伪朝删改过的,而且伪朝先前还下令各道追收本朝法律文书并烧毁,剩下的经过兵火散失,都没有旧本目录。只有定州敕库还保存着完整的本朝法律文书,请求下令定州节度使赶快抄写副本送上来,这样刑法法令就能符合本朝旧制。”皇帝同意了。不久,定州王都进献了唐朝的格式律令,总共二百八十六卷。同光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上奏,编纂了《同光刑律统类》共十三卷,进呈给皇帝。

〔4〕周太祖广顺元年951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凡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行之。)

后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皇帝下令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商议重新抄写法律文书一百四十八卷。在此之前,后汉隐帝末年,因为战乱法律文书丢失了,到这时大理寺上奏请求重新抄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总共修改了笔画和义理上的错误字共二百一十四个,又把后晋、后汉以及本朝初年涉及刑法的敕条共二十六件,分为两卷,附在编敕后面,命名为《大周续编敕》,命令尚书省和大理寺执行使用。(《宋史》记载:卢亿,后周初年任侍御史,后汉末战乱,法律文书丢失,到这时大理寺上奏请求重新抄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于是下诏让卢亿与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商议审定旧本,把京兆府改为与其他五府相同,开封府、大名府改为与河南府相同,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确定东京各门如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遇到庙讳的字就不写完整,总共修改了笔画和义理上的错误字二百一十四个。又把后晋、后汉以及后周初年涉及刑法的敕条,分为两卷,附在编敕后面,命名为《大周续编敕》。下诏实行。)

〔5〕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节文,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建隆二年二月,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根据建隆元年正月初五的赦书节文,今后凡是犯盗窃罪和通奸罪的,一律按照后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法规执行。各地犯罪的人,除了谋反大逆罪之外,其他罪行都不没收家产、株连亲属,完全依照法律条文处理。请求再下一道明确的敕令,向天下公布。”于是皇帝下诏说:“赦书节文已有明确改革,但担心偏远边境的州郡没有详细了解,应当再申明,以免出错。对于盗贼,如果是强盗,一律按照原来的法律条文判决;如果是窃盗,按赃物绢布计算,满三匹以上的,当众处死,绢布价值以当地上等估价为准;不满三匹的,按照等级分别判决。凡是已婚妇女被强奸的,男子处死,妇女不判罪;犯通奸罪的,一律按照法律判刑,但罪不至死。其他奸淫私通等犯罪,按照法律条文处理。所有各类罪犯,除了谋反大逆外,其余都不准株连亲属、没收家产。”此前,后晋天福年间的敕令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都处死刑,到这时才改为按照法律条文执行。

〔6〕世宗显德四年957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后周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根据皇帝批示,法律文书已经使用很久,文辞古奥质朴,条目繁杂琐细,让人难以理解,而且前后的敕令格式互相替换重叠,也难以详细审定。应该命令中书门下重新删定,务必做到简明扼要,以便天下人容易研究。我们认为刑法是驾驭人的缰绳和嚼子,是纠正弊病的斧头,所以鞭打惩罚在家中一天也不能放松,刑法在国家一天也不能废除,即使是尧舜那样的淳朴时代,也不能舍弃刑法而达到治理。如今奉旨删定律令,可以看出圣君体恤百姓、明察刑罚、整顿法纪的用意。我们私下认为律令之书是政治的根本,经过圣贤的增减修改,成为古今的章程,历代以来称为常典。现在朝廷所行用的是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后唐以来到后汉末的编敕三十二卷以及本朝的制敕等。判案定刑,没有超出这些范围的。律令文辞古奥质朴,看的人难以详细明白;格敕条目繁多,查阅的人或许有疑惑和错误。加上边远地区,贪官污吏借此作奸犯科,逐渐成为弊病。现在正逢昌盛清明之运,应该推行统一的标准,希望百姓不陷入刑罚,官吏知道遵守的准则。我们商量,希望按照圣旨施行,另外派遣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纂新格,编成部帙。律令中有难解的地方,就根据文义进行训释;格敕中有繁杂的地方,就根据情况删除。只求合理省文,并且直书易懂。其中有轻重不当、适用于古代但不适用于今天、前后矛盾、此处可行而彼处不可行的,全部应当改正,不要有所拘泥。等编集完成后,交给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以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员参详是否可行,然后送中书门下议定,再上奏请皇帝裁决。”皇帝下诏同意。从此张湜等人在尚书省集中商议删定,还命令大官供应膳食。

〔7〕五年958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今、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显德五年七月,中书门下上奏说:“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纂刑书,都很有条理,兵部尚书张昭等十人,参详要点,又加以增减。臣范质、臣李溥根据文义评议,看到都很精详审慎。他们所编纂的,以律为主;文辞旨意难解的,用疏义来解释;义理容易明白的,就省略疏文。式和令中有相近的依次编排,格和敕中有废止或施行的又依次编排。事情有不便当今天、该说没有说尽的,就在本条下面另立新条;有文理深奥古旧、怕人疑惑的,就用红字进行训释。至于朝廷的禁令,州县的常科,各按分类,全部编入。希望打开书卷,纲目没有遗漏,探究本源,刑法政令都在其中。他们所编纂的,编成一部,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刑法的要点,全部统括在此,命名为《大周刑统》,想请求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一同通行。那些《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已经采录完毕,不在法司行使的范围之内。历来有皇帝宣命指挥的公事以及三司临时制定的条法,州县现在施行的,不在编集之内。应该涉及京城各司的公事,各司各有现行条件,希望命令各司自己删集,送中书门下详细评议上奏。”皇帝下令同意,并颁行天下。于是赐给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作为删定《刑统》的奖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