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显德元年954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藩郡,令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后周显德元年十一月,皇帝对侍臣说:“天下所上报的诉讼案件,多数要追捕证人,导致拖延,有的超过一百天还没判决。其中有同伙反告的,有被劫主人陈诉的,以及被胡乱牵连的,我担心狱吏借此机会故意拖延,导致百姓荒废产业,我每次想到这些,更加痛心。今后应该命令各藩镇,选拔精明干练的属官,负责诉讼。如果办案不拖延,百姓没有冤枉,就明确上报,酌情给予奖励。”
〔21〕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941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至周显德五年958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始有定制焉。
关于内外官员用官职抵罪或赎罪的规定,后梁、后唐都没有固定制度,多表示宽容,有时根据时间不同而轻重不一。后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求说:“今后凡是散官,不论高低,如果犯罪不得用官当赎罪,也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所有内外文武官员,有品级的按照品官法,没有品级但有散试官的,内外带职的廷臣、宾从、有功的将校等,都请求按九品官例处理。京都的运巡使以及各道州府的衙前职员、内外杂任的镇将等,都请求按律,不得上请当赎。巡司马步司判官,即使曾经担任过品官,也请求按流外官处理。按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执行,徒罪以上,仍然依当赎法。”到后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定罪,各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按从五品官例;各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按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按从七品官例;各道推巡及军事判官,按从八品官例;各军将校中的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上奏听候皇帝旨意。”从此,内外品官用官当赎罪的方法,才有了固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