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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 卷九十七·志第四十五下

元史 · 目录

〔14〕七月,又据河间运司申:“本司办课,全藉郡县行盐地方买食官盐。去岁河间等路旱蝗阙食,累蒙赈恤,民力未苏,食盐者少。又因古北口等处,把隘官及军人不为用心诘捕,大都路所属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诸人装载疙疸盐于街市卖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盘,明相馈送。今紫荆关捕获犯人张狡群等所载疙疸盐,计一千六百余斤。自至元六年1340三月迄今犯者,将及百起。若不申闻,恐年终课不如数,虚负其咎。”本部具呈中书省,照会枢密院给降榜文禁治之。

七月,又根据河间路转运盐使司的申报:“我们部门办理盐税,完全依靠各郡县销售官盐的地方来购买食用官盐。去年河间等路发生旱灾和蝗灾,粮食短缺,多次受到朝廷赈济抚恤,但百姓的财力还没有恢复,吃盐的人很少。又因为古北口等地的守关官员和军人不认真盘查抓捕,大都路所属的官员也不奉公守法地进行巡查禁止,导致一些人装载疙疸盐在街市上售卖,有的用斗量,有的用盘子盛,公然相互赠送。如今在紫荆关捕获了犯人张狡群等人所运载的疙疸盐,共计一千六百多斤。从至元六年三月到现在,犯案将近一百起。如果不向上申报,恐怕年底税收达不到数额,白白承担罪责。”本部门将此事呈文中书省,并照会枢密院,请求颁发榜文加以禁止。”

〔15〕三年1337,又据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徭,实理民之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余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见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买盐之资。如蒙矜闵,自至正二年1342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本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具呈中书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正)三年,又根据河间盐运司的申报说:“增加财政收入、节省开支,固然是治理国家的常规办法;但减轻赋税和徭役,才是管理百姓的根本。本司每年定额盐是三十五万引,近年又增加了三万引的余盐。原先登记的灶户有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去逃亡的,现在只剩下四千三百零一户。每年定额的盐,都强迫现在还在的疲惫穷困的灶户勉强包揽煎办。如果今年还像原来那样煎办,人力实在不够。加上销售盐的区域旱灾、蝗灾接连不断,老百姓哪里还有钱买盐。如果承蒙怜悯,从至正二年开始,暂时免除余盐三万引,等到丰收的年头,再恢复煎办。”本部因为钱粮开支不够,临时打算停止煎办一万引,写成文书呈报中书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按照户部所拟定的方案执行。

〔16〕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1294,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元统元年1333,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户部又以所言具呈中书省,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1344煎办如故。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不久,盐运司又说:“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理盐的定额是二十五万引,后来逐渐增加到三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加了余盐三万引,已经向上呈报。承蒙中书省奏准,停止煎办一万引。此外还有两万引,如果像以前那样强迫现有的盐户包干煎煮,实在难以承受。如果连同这两万引余盐也一起停止煎办,确实是有好处的。”户部又把这些话呈报给中书省,暂时拟定将余盐两万引停止煎办一年,到至正四年恢复原样煎办。四月十二日上奏,按照户部所拟定的方案执行。

〔17〕山东之盐:元统二年1334,户部呈:“据山东运司准济南路牒,依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所言,比大都、河间运司,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本司既与济南路讲究便益,宜准所言。”中书省令户部复议之,本部言:“河间运司定设奏差一十二名,巡盐官一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一十二名。”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关于山东的盐务。元统二年,户部呈报说:“根据山东转运盐使司批复的济南路公文,按照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的建议,参照大都、河间转运盐使司的做法,改设十二名巡盐官,专门负责巡查禁捕本辖区的私盐。我们仔细考虑,山东运司每年办理盐税七十五万多锭,食盐销售地周边三万多里,却只有一名运判,怎么能全部巡查到呢?恐怕私盐往来,影响国家税收。我们运司已经和济南路商议了便利的办法,应该批准他们的建议。”中书省命令户部再审议。户部说:“河间运司定额设奏差十二名、巡盐官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现在既然参照比例添设了巡盐官,那么从原来设的奏差中减去十二名。”于是上报中书省,按照所拟的意见执行。

〔18〕三年1335二月,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旧改为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运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及准本司运使辛朝列牒云:“所据零盐,拟依登、莱等处,铨注局官,给印置局,散卖于民,非惟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民免刑配之罪。”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二月,又根据山东转运盐使司转报临朐、沂水等县的申请说:“我们这里山多地少,居民稀少,原本属于配给食盐的地区,后来改成了商贩运销的形式,民间因此吃上了高价盐,官府和百姓都不方便。如果能允许我们恢复原来的配给制,让居民按照户口多少交纳盐税,那么官府和百姓都方便,而且还可以革除私盐的弊端。”转运司发文书给下属的分司,并告知益都路以及滕州、峄州等地,经过从长计议,大家一致认为配给食盐制度更有利。又根据本司运使辛朝列的牒文说:“现有零散食盐,打算依照登州、莱州的做法,选任局官,发给印信设立官局,零卖给百姓,这样不仅主要税收没有亏损,官府消除了对私盐的担忧,百姓也免去了受刑罚和发配的罪责。”户部讨论后说:“山东转运司所建议的,在滕州、峄州等地增设十一处盐局,按登州、莱州三十五局的先例,在钱粮官中统一选任局官,零卖食盐,这样官府和百姓都方便。既然已经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应该同意他们的意见。”于是形成文书呈报中书省,按照所建议的方案执行。

〔19〕至元二年1336,御史台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申:“准济南路备章丘县申‘见奉山东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将及年终,岁课不能如数。所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俱近盐场,与大、小清河相接,客旅兴贩,宜依商河、滕、峄等处,改为食盐,权派八千引,责付本处有司自备席索脚力,赴已拟固堤等场,于元统三年1335依例支出,均散于民’等事,窃照山东运司,初无上司明文,辄擅散民食盐,追纳课钞,使民不得安业。今于至元元年1335正月、二月,两次奉到中书户部符文,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桩配于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寝匿符文,依前差人驰驿,督责州县,临逼百姓,追征食盐课钞,不无扰害。据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扰民,理应取问,缘系办课之时,宜从宪台区处。又据监察御史所呈,亦为兹事。若便行取问,即系办课时月,具呈中书省区处。”户部议呈:“行盐食盐已有定所,宜从改正。若准御史台所呈,取问运司,却缘盐法例应从长规画,似难别议。”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到了至元二年,御史台根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的报告说:“根据济南路备章丘县的申报——‘现在接到山东运司的通知,说本司额定办理的盐税是二十八万引,除去客商承包的部分,还有十三万引放着,根本没人来买,眼看到年底了,一年的盐税任务完不成。根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这些地方都靠近盐场,而且跟大、小清河相连,客商往来贩卖很方便,应该参照商河、滕、峄等地的做法,改成食盐(也就是官盐配给)的方式,暂时派发八千引,交给当地有关部门自己准备草席、绳索和搬运工,到已经定好的固堤等盐场,在元统三年按规定领出来,平均分给老百姓’等等。我私下里想,山东运司本来没有上级的明确文件,就擅自把食盐分给百姓,逼着他们交盐税钱,搞得老百姓不能安心过日子。现在至元元年正月和二月,我们两次接到中书户部的公文,说行盐和食盐的地区早有规定,不准硬性摊派给老百姓。可运司不遵守省部的命令,把公文藏起来不执行,还是像以前一样派人骑马飞奔下去,催着州县,逼着老百姓追缴食盐税钱,这显然是在骚扰祸害百姓。运司这样胡作非为,藐视法规打扰百姓,按理应该追究问罪,但考虑到现在是收盐税的时候,还是由御史台来处理比较合适。另外,监察御史的报告也说的是这回事。如果现在就派人去追究,正好赶上收税的时间,所以把情况上报给中书省,请他们决定。”户部讨论后上报说:“行盐和食盐的地区已经固定好了,应该按原来的规定改正过来。如果同意御史台的看法,去追究运司的责任,但盐法的惯例是要从长远考虑来规划,好像不太好另外再议。”中书省就按照户部拟的意见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