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谓“丧以闰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今虽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迩。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仆射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今司徒渊始虽疑难,再经往反,未同俭议。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内外。”诏“可”。
祠部郎中王珪提议说:“丧礼中如果遇到闰月,功衰以下的小祥遇到闰月,就不提了。现在虽然因故降低了规格,但小祥的名称仍然存在,不同于其他丧服。按月计算,压抑追思的心情,把远的日子当作近的。日子既然有闰余,月份不是正月,合并起来整体制定,在情理上算是妥当。仆射王俭的议论,理据详细广博,我谨附议赞同。如今司徒褚渊起初虽有疑难,经过两次往来讨论,没有同意王俭的意见。依旧由八座丞郎共同广泛讨论为妥当。以来年五月晦日举行小祥,其祥祭和禫祭按照常规期限。奏报御前,颁布朝廷内外。”皇帝下诏说“可以”。
〔11〕皇太子穆妃服,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中军南郡王小祥,应待闻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闻喜公八月发哀,计十一月之限,应在六月。南郡王为当同取六月,则大祥复申一月,应用八月,非复正月,在存亲之义,若各自为祥,庐垩相间,玄素杂糅,未审当有此疑不?”俭曰:“送往有已,复生有节,罔极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终之断。相待之义,经记无闻。世人多以庐室衰麻,不宜有异,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所谓任情径行,未达礼旨。昔撰《丧记》,已尝言之。远还之人,自有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辞以不变?礼有除丧而归者,此则经记之遗文,不待之明据。假使应待,则相去弥年,亦宜必待,乃为衰绖永服以穷生,吉蠲长绝于宗庙,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则旬月之间,亦不容申。何者?礼有伦序,义无徒设。今远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古有异宫之义。设无异宫,则远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所以然者,《奔丧礼》云‘为位不奠’,郑玄云‘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闻哀不时,实缘在远。为位不奠,益有可安。此自有为而然,不关嫡庶。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嫡之重,天朝又行权制,进退弥复非疑。谓不应相待。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及至忌辰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而不对客。此国之大典,宜通关八座丞郎,共尽同异,然后奏御。”司徒褚渊等二十人并同俭议为允,请以为永制。诏“可”。
皇太子穆妃的丧服问题。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向左仆射王俭请教说:“中军将军南郡王为穆妃服丧,到小祥祭的时候,应该等闻喜公一起进行吗?穆妃是七月二十四日去世的,闻喜公是八月才开始服丧,按十一个月的期限算,南郡王的小祥应该在六月。如果南郡王也按六月来小祥,那大祥就要再往后推一个月,变成八月,而不是正月。这样从顾念亲情的角度来说,如果各办各的祥祭,守丧的草庐和垩室交错,黑色和白色的丧服混在一起,不知道这样处理有没有什么不妥?”王俭回答说:“送终有结束的时候,恢复正常生活也有个界限,再大的哀思也不能靠丧服制度来完全表达,穿丧服搞祥祭就是为了明确表示丧期结束。至于要互相等待的说法,经书和记载中都没有听说过。社会上的人大多觉得既然都住在丧庐里穿着丧服,不应该有差别,所以即使前后相差一两个月,也常常延长到一起去服。这就是所谓的凭个人感情办事,没有领会礼制的真正含义。我以前编撰《丧记》时就已经说过这个道理。从远方回来的人,自然有因为回来晚了而没赶得上祭祀的;在家里的儿子,又有什么理由不按规定改变服丧呢?礼制上允许那些除丧之后才回来的人先除丧再说,这就是经书记载的明证,说明服丧不需要互相等待。假使必须等待,那就差一整年也该等,这样一来就要永远穿着丧服直到老死,干净的祭祀也就永远无法在宗庙举行,这是绝对不行的。如果说这样做不合适,那就算只是相隔十天半个月,也不应该延长。为什么呢?因为礼制讲究伦常次序,道理也不是白设的。现在远的反而不等,近的却一定要等,礼的条款既然已经乱了,心里就没个准头了。如果担心兄弟住在一起,吉礼凶礼互相干扰,那古时候有不同住一宫的做法。假如实在不能分宫住,那从远方回来的儿子,也应该自己另开一个门,把丧事办完。灵席和祭奠活动,就跟着在家的兄弟,满两年就撤掉。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奔丧礼》上说‘设个位置就行,不必设祭’,郑玄解释说‘因为死者的精神不在这里’。听到噩耗没有及时赶回来,确实是因为路远。设个位置而不设祭,更能让人安心。这是有特定原因的,和嫡庶无关。庶子在家的,也不必等嫡子。更何况皇太子妃是王室的嫡配,中军将军南郡王是嫡长子的重要身份,朝廷又实行权宜制度,所以这件事怎么做都无需置疑。我认为不应该互相等待。中军南郡王举行祥祭那天,闻喜公去致哀就行,不必接受吊唁慰问。等到忌日除丧的时候,兄弟们可以在一起倾诉哀思,但不要接待宾客。这是国家的重要典礼,应该通知尚书省八座和丞郎,大家一起讨论不同意见,然后上奏皇上。”司徒褚渊等二十人都同意王俭的看法,认为妥当,请求把它定为永久的制度。皇上下诏说“同意”。
〔12〕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俭又议:“《礼》‘庶人为国君齐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轻微疏远,故不得尽礼。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妇。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当单衣白帢素带哭于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去世了。南郡王和闻喜公的封国臣子们对如何为君主的母亲服丧有疑问。王俭又评议说:“《礼》经上说‘百姓为国君服齐衰’。先儒说‘在官府任职的百姓,比如府、史这类人’。又说诸侯的大夫妻子为诸侯夫人服繐衰七个月,因为关系轻微疏远,所以不能行全礼。如今皇孙是藩国的王公,太子穆妃是朝廷的嫡长媳。东宫的臣子可以行对太子妃的礼仪,封国的官员怎么敢行对诸侯夫人的敬礼呢?应当穿单衣、白帢、素带,在中门外哭泣,每次哭临就进去,和东宫官员一样。”
〔13〕永明十一年493,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案《丧服经》‘为君之父、长子,同齐衰期’。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应降一等,便应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参议,谓宜重其衰裳。减其月数,同服齐衰三月。至于太孙三年既申,南郡国臣,宜备齐衰期服。临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祢先储,二公国臣,并不得服。”诏依所议。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了。右仆射王晏等人上奏说:“按照《丧服经》的规定,为君主的父亲和长子服丧,都服齐衰一年。现在皇上既然不守三年丧,只守一年,那臣子们应该降一等,就该服大功九个月。但大功是兄弟之间用的丧服,不能用来服侍尊长。我们商量了一下,认为应该加重丧服布料,减少月数,都服齐衰三个月。至于皇太孙,他的三年丧已经确定实行,南郡国的臣子,应该服齐衰一年。临汝公和曲江公既然不是正妻所生的嫡子,不能立为储君来继承先太子,这两个公国的臣子,都不需要服丧。”皇帝下诏同意了这个建议。
〔14〕又奏:“案《丧服经》虽有‘妾为君之长子从君而服’。二汉以来,此礼久废,请因循前准,不复追行。”诏曰:“既久废,停便。”
又上奏说:“根据《丧服经》虽然有‘妾为君之长子从君而服’的规定。但是自从两汉以来,这个礼仪已经荒废很久了,请求按照以前的准则,不再重新施行。”皇帝下诏说:“既然已经荒废很久了,停止就可以了。”
〔15〕又奏:“伏寻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乐,诸王虽本服期,而储皇正体宗庙,服者一同,释服,奏乐姻娶,便应并通。窃谓二等诚俱是嘉礼,轻重有异。娶妇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乐,礼有明文。宋世期丧降在大功者,婚礼废乐,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诏“依议”。
又上奏说:“我考虑皇帝为文惠太子服丧期间不奏乐,诸王虽然本应服一年之丧,但储君是宗庙的正体,服丧应当相同。服丧期满后,奏乐、婚姻、娶妻,就应该都通行。我认为两种礼仪虽然都是吉礼,但轻重有区别。娶妻是为了延续后代,这件事并非全吉,三天不奏乐,礼制有明确规定。刘宋时期,期丧降等为大功的,婚礼废除音乐,以表达私人的哀伤,这与以前的典制是相通的。”皇帝下诏:“依照所议。”
〔16〕又奏:“案礼,祥除皆先于今夕易服,明旦乃设祭。寻比世服临然后改服,与礼为乖。今东宫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孙服临方易服。臣等参议,谓先哭临竟而后祭之。应公除者,皆于府第变服,而后入临,行奉慰之礼。”诏“可”。
大臣又上奏说:“按照礼制,祥除之礼都是先在前一晚换下丧服,第二天早上才设祭。近来有人在服丧期间先哭临然后再改换丧服,这与礼制相违背。如今东宫(太子)公除的日子,如果依例皇太孙应该先参加哭临后才换丧服。我们商议认为,应先完成哭临然后再进行祭祀。应当公除的人,都在自己府第换下丧服,然后入宫哭临,行奉慰之礼。”皇帝下诏说“可以”。
〔17〕建武二年26,朝会,时世祖遏密未终,朝议疑作乐不?祠部郎何佟之议:“昔舜受终文祖,义非胤尧,及放勋徂落,遏密三祀。近代晋康帝继成帝,于时亦不作乐。怀帝永嘉元年,惠帝丧制未终,于时江充议云,古帝王相承,虽世及有异,而轻重同礼。”从之。
建武二年,朝会的时候,当时世祖(齐武帝)的丧期还没有结束,朝廷上有人怀疑是否应该奏乐。祠部郎何佟之发表意见说:“从前舜在尧的祖庙接受禅让,按道理他并不是继承尧的帝位(而是受禅让),但等到尧去世后,他仍然停止举乐三年。近代晋康帝继承晋成帝,当时也没有奏乐。晋怀帝永嘉元年,晋惠帝的丧期还没有结束,当时江充建议说,古代帝王相互继承,虽然世袭的方式有所不同,但礼节的轻重是一样的。”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