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左仆射王俭议:“奠如大敛。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范宁云‘将窆而奠’。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从之。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庙,今迁祔葬,庙有虞以安神,神既已处庙,改葬出灵,岂应虞祭?郑注改葬云‘从庙之庙,礼宜同从墓之墓’。事何容异!前代谓应无虞。”左仆射王俭议:“范宁云‘葬必有魂车’。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设祭,何得不祭而毁耶?贺循云‘既窆,设奠于墓,以终其事’。虽非正虞,亦粗相似。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今设虞非疑。”从之。
建元四年,齐高帝去世,昭皇后应当迁葬与他合葬。祠部官员怀疑是否有祖祭和遣奠、启奠以及九饭的仪式?左仆射王俭建议说:“奠礼如同大殓之礼。贺循说‘从墓到墓都设奠,如同将要下葬时在庙朝举行的礼仪’。范宁说‘即将下葬时设奠’。虽然不称为祖祭,但不能没有祭祀。”皇帝听从了。有关部门又上奏:“昭皇后的神主在太庙中,现在迁葬合葬,太庙有虞祭来安神,神既然已经在庙中,改葬移动神灵,难道还应该有虞祭吗?郑玄注释改葬说‘从庙到庙,礼仪应当同从墓到墓’。事情怎么能有差别!前代认为应该没有虞祭。”左仆射王俭建议:“范宁说‘下葬必须有魂车’。如果不为她安排归处,神灵将安放在哪里?世间改葬,就在墓所设置灵位举行祭祀,怎么能不祭祀就毁掉呢?贺循说‘下葬后,在墓前设奠,来结束这件事’。虽然不是正式的虞祭,但也大致相似。晋朝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都有虞祭。现在设置虞祭没有疑问。”皇帝听从了。
〔2〕建元二年344,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三。昔庾翼妻丧,王允、滕弘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于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从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去世了。原来东宫的官员们对应该穿什么丧事衣服拿不定主意。左仆射王俭提议说:“《礼记·文王世子》中说:‘父亲在世时就是儿子,君主在世时就是臣子。’况且从汉魏以来,宫中僚属设置完备,臣子的节义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过去庾翼的妻子去世,王允、滕弘认为府吏应该为女主人服丧,更何况臣子的节义更重呢?应该按照礼制为前君主的妻子服齐衰三个月,在职的官员,一起给予假期,早晚到灵前哭丧,都隶属东宫。现在那些没有随从为官而在远方的人,在居官的地方,给假两天半,仍旧行丧礼、成服,派人送上奏章,不得奔赴丧事。”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3〕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仆射王俭议:“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太子妃出殡前,进行斩草仪式时乘坐着黄车,大家商议要树铭旌的事。仆射王俭发表意见说:“按照礼制,棺材涂好漆之后,祝官把铭旌取来放在停灵的地方东边,等大敛仪式结束,就应该把铭旌树在西阶的东边。”
〔4〕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若建旒,应几旒?及画龙升降云何?又用几翣?”仆射王俭议:“旒本是命服,无关于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旒。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吉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有铭旌,若复立旒,复置何处?翣自用八。”从之。
南朝宋大明二年,太子妃去世,准备设置九旒。有关部门又讨论说:“在选择墓地和破土的那天,是不是要设置旒?如果要设置,应该用几旒?还有上面画的龙是升还是降?又用几把翣?”仆射王俭发表意见说:“旒本来是表示官爵等级的服饰,与丧事无关,如今公卿以下的官员,平时不能备全礼制,所以在丧事时才设置。太子东宫的官秩等同三公九命之制,太子妃和太子是一体,按理不能有不同,没有理由不按照常规,另外设立丧事的旒。大明年间的旧例,是没有经过详细讨论,草率就这样做了。现在应该依据礼典来考证,不能效仿错误而跟着失误。吉礼的队伍自有桁辂车驾,凶礼的队伍另外有铭旌,如果再设置旒,又放在哪里呢?翣自然用八把。”于是听从了他的建议。
〔5〕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宫中有石志。参议墓铭不出礼典。近宋元嘉中,颜延作王球石志。素族无碑策,故以纪德。自尔以来,王公以下,咸共遵用。储妃之重,礼殊恒列,既有哀策,谓不须石志。”从之。
有关部门上奏说:“按照大明年间的旧例,太子妃的墓穴中有石志。但考议认为墓志铭不出于礼制典籍。近来在宋元嘉年间,颜延之为王球制作了石志。当时平民家族没有墓碑和谥策,所以用石志来记载德行。从那以后,王公以下的人都遵照使用。但储妃(太子妃)地位重要,礼仪与一般等级不同,既然已有哀策,就不需要石志了。”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6〕有司奏:“穆妃卒哭后,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王俭议:“既虞卒哭,祭之于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朔望设祭。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朔望之祭。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即成行庙,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临川二国,并有移庙之礼。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益可知时议。”从之。
有关部门的官员上奏说:“穆妃的卒哭仪式结束后,灵柩还在路上,遇到初一、十五,是否要设置祭奠?”王俭发表意见道:“已经举行了虞祭和卒哭,再到宗庙里祭祀,这本来就是用来排列昭穆次序的,并不完全等同于卒哭后的吉祭和四季的祭祀,所以才会有初一、十五的殷事。藩国不实行这种权宜的做法,刘宋江夏王的王妃在卒哭之后,初一、十五都设祭。帝王家既然在卒哭之后就除丧了,就没有理由再设置初一、十五的祭祀。灵座虽然还没有升入宗庙,但在船中已经成了临时的宗庙,就像当初桓玄以及宋高祖的长沙、临川两国,都有迁移宗庙的礼仪。怎么能说灵柩还在路上,就要举行大祭呢?由此推论,初一、十五的祭祀不必再另外设置了。宋懿后时候的旧例没有涉及这个情况,更说明现在的意见是可行的。”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7〕建元三年481,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月数闰?为应以闰附正月?若用月数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不?”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谷梁》云“积分而成月”。《公羊》云“天无是月”。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期,允协情理”。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岁。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谓应须五月晦乃祥。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建元三年,有关部门上奏说:“皇太子穆妃在去年七月去世,那一年有闰九月。不知道计算丧期时应该算上闰月呢?还是应该把闰月附在正月之后?如果按月份计算闰月,那么南郡王兄弟就应该在今年四月三十日举行小祥祭。至于祥月(指小祥的月份)是不是没有疑问呢?”左仆射王俭议论说:“一年有三百六十天,这是《尚书》明确的意义。鲁文公送礼物给齐侯,《春秋》对此有批评。《谷梁传》说‘积累余分成为月’。《公羊传》说‘天没有这个月’。尽管如此,《左传》认为告朔是合乎礼的。所以前代儒者都认为三年之丧的丧期,按年计算时不计闰月,大功以下的丧期,按月计算时要算闰月。闰月,其实是年岁之余日,而月有不同的朔日,所以吴商说‘包含闰月来调整周年,才能符合情理’。如今持杖的期丧,虽然以十一个月举行小祥,但至于祥祭的缟服,必须满一周年。凡是因受压制而降低等级的丧礼,都要取法于正式的丧服。祥祭与缟服之间相隔两个月,因受压制而降等的小祥,也应该效法这个间隔。再从名义上说,小祥本应以年限为准,从常例考察,小祥与祥缟之间必须相隔两个月。现在因为受压制而提前举行小祥,不能说这件事就不是期丧。事情既然属于同一类,情理也没有不同,那么扣除闰月的道理,本来就在不言中。假如小祥在这个月末,那么距离祥缟就只有三个月,依照既定的标准,更加有障碍。我认为应该到五月末才举行小祥。这是国家的大典,应该共同精细详议。并且通知八座、丞郎等官员,深入研究不同意见。”
〔8〕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申。今以十一月而祥,从期可知。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若犹含之,何以异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县。积分余闰,历象所弘。计月者数闰,故有余月,计年者苞含,故致盈积。称理从制,有何不可?”
尚书令褚渊反驳王俭的议论说:“那些压抑个人感情的做法,是因为遵从尊长的要求而剥夺了常情,所以祥祭和缟服都有完备的规定,但年月的计算却没有明确。现在如果十一月举行祥祭,那么从丧期周年就可以知道(是否正确)。既然按照月数来计算,就应该把闰月也数进去来完成典礼。如果仍然把闰月包含在年内而不单独计算,那和普通的缟制有什么不同呢?怀疑的人正是认为祥祭应当考虑闰月,可月数相差却很大。积累多余的天数形成闰月,这是历法所强调的。按月计算就数闰月,所以会有多出来的月份;按年计算就把闰月包含在里面,所以会导致月份累积。这符合道理和制度,有什么不可以呢?”
〔9〕俭又答渊难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苞之。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经记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渊又据旧义难俭十余问,俭随事解释。
俭又回答渊的诘难说:“包含闰月的含义,是通晓经学的学者也感到困难的问题。但是祥祭本应按照周期举行,因为尊长的缘故而不得不让步,不能完全按照常规进行。从丧事的名分和体制来看,名称和实体都保存着;从哀伤的心情来说,情感上没有什么不同。实际经历的时间虽然只有几个月,按道理却是以年计算,闰月是一年的剩余时间,所以应该将其总括包括在内。在一周年之内有两次祥祭(小祥和大祥),由于尊长而让步,祥祭时则将闰月忽略不计,以象征完整年岁的伸张,让步和伸张同时体现,两种方式都得以完备。经和记的宗旨,大概就在这里吧!如果让五月行小祥,六月恰逢闰月,那么从祥祭到除去缟服,实际上经过了两个月,这就相当于用十一个月来代表前一年,用两个朔日来比照后一年,名分上有界限,不能相互混淆。鲁襄公二十八年经书记载‘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只写了月份,起初没有提到闰月,这又是附合经义的明显例子。郑玄、射慈、王肃、贺循等人只说周年丧期不计闰月,但不再另外区分杖期之内的祥祭,大概是认为不必说了。成休甫说‘大祥之后行禫祭,有闰月则另外计算’,这表明杖期的祥祭,不能与丧服的最后阶段相提并论。按照恩情既如上述,依循礼例也是这样。”渊又依据旧义诘难俭十多个问题,俭随事一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