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嫡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嫡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
世宗永平四年(511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的祖母去世了,他想要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的丧期。但由于他没有世袭爵位的重担,不能凌驾于叔伯之上,如果和普通孙子一样服丧,又恐怕违背了“后祖”的原则(即作为嫡孙应继承祖业),于是请求朝廷详细裁定。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人讨论后认为:“嫡孙作为祖后的继承人,应该承担三年的重丧,不能因为身份是平民而有区别,陈终德应该排在叔伯之前。”太常卿刘芳则提出异议:“根据《丧服》经,这些礼制本是针对士人的,包含了天子、诸侯、卿大夫的情况,其中有时也涉及平民,但都会特别标明。至于‘传重’(即继承宗庙祭祀的重任),是从士以上才有的,古代卿士大多有世袭职位,而且士以上才有宗庙。世儒大多说嫡孙传重也适用于平民,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怎么证明呢?《礼稽命征》说:‘天子的元士有二庙,诸侯的上士也有二庙,中士和下士有一庙。’一庙的,就是祖和父共享一庙。《祭法》又说‘平民没有庙’。既然这么清楚,怎么能通用于平民呢?传重的人是以宗庙为主,并不是说平民在寝室祭祖。而且需要累代都是嫡子,才能成为嫡子嫡孙。否则,就不能继承祖业。另外郑玄在《变除》中说,要为五世的长子服斩衰。但魏晋以来,这个礼就不再实行了。案《丧服经》没有嫡孙为祖服三年之丧的正文,只有为长子服三年,为嫡孙服期年。《传》和注解说这是嫡孙传重的意思。如今世上已经不再为嫡子服斩衰,地位卑微的嫡孙不能凌驾于叔伯之上而承担重丧,这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根据陈终德的资历,相比古代,他连下士都算不上,只是平民在官,更没有这种礼制。参考旧典,对照当今,这个规矩很少实行。况且他的叔伯都在,丧主有人承担,应该按照普通孙子的标准,服期年丧就可以了。”
〔2〕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嫡孙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逾,未可以语通典。是以《春秋》讥于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丧服》,《经》虽无嫡孙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嫡孙者,岂祖以嫡服己,己与庶孙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世未尝变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庙士也。假令终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历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议:“国子所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本亦不谓一篇之内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孙传重,专士以上。此《经》《传》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丧服变除》云:‘父为长子斩,自天子达于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据也。且承重者,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庙主了不云寝,又其证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书,至如《左氏》《诗》《易》《论语》皆有典证,或是未寤。许叔重《五经异义》云,今《春秋公羊》《谷梁》说卿大夫世位,则权并一姓,谓周尹氏、齐崔氏也。而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皆得世禄。《传》曰‘官族’,《易》曰‘食旧德’,旧德,谓食父故禄也。《尚书》曰:‘世选尔劳,予不绝尔善。’《诗》云:‘惟周之士,不显奕世。’《论语》曰:‘兴灭国,继绝世。’国谓诸侯,世谓卿大夫也。斯皆正经及《论语》士以上世位之明证也,士皆世禄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观此据,可谓睹其纲,未照其目也。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谨如前议。”
孙景邕等人又议论说:“《丧服》虽然以士人为主要对象,但必然也包含平民。怎么论证呢?从大夫以上,每一条都明确列出,但到了平民,就含而不说,只是比照士人的制度,这容易引起后人的疑惑。只有‘庶人为国君’这一条,是明确说明义服(因情义而服丧)的轻重,不涉及孙子和祖父的关系。而且,如果一个人从曾祖父那里继承了封国,而祖父有残疾不能承担祭祀,那么即使没有‘重’可传,也要服三年,可见不一定非要由世袭的‘重’来决定。霜露之感,不同的人都能感受到,承担丧主、主持祭祀,难道还要区分宗庙和寝室吗?嫡孙的制度,本来就不该有差别。另外,古代从卿以下,都不区别世袭,后代超越礼制,不能拿通行的典制来讨论。所以《春秋》批评世卿制度,《王制》说大夫不世袭,这是明确的教训。《丧服经》虽然没有嫡孙为祖服三年的正文,但有祖为嫡孙服丧的规定,难道祖父为嫡孙服丧,而嫡孙自己和庶孙一样为祖父服期年,这在道理上说得通吗?为祖父服三年,这在近代从未改变。根据古代士官的标准,官职俸禄不超过二百石,陈终德就是古代的‘庙士’。即使陈终德没有位列朝班,如果他有志于仁义,也应该让他实现。更何况他官居士流,正处在礼法昌明的时代,却因为庶叔的嫌疑,废掉他嫡孙应承的重任,这不是成全人的善行。”刘芳又驳议说:“国子博士们说《丧服》虽然以士为主,但必然包含平民。我本来也不是说整篇都不涉及平民,只是说嫡孙传重这件事,专门针对士以上的人。这是《经》和《传》的正文,不涉及平民是很明显的。戴德《丧服变除》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从天到到士都一样。’这都是士以上才有嫡子的明确证据。而且承重的人,是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人,庙主不说是寝主,这也是证据。他们所引用的‘大夫不世’,出自《公羊传》《谷梁传》这些近代儒生的小道之书,至于《左传》《诗经》《易经》《论语》都有典据证明,他们可能没有觉悟。许慎《五经异义》说,现在的《春秋公羊》《谷梁》说卿大夫世袭职位,会导致权力集中于一家,比如周朝的尹氏、齐国的崔氏。而古代的《春秋左氏》说卿大夫都可以世袭俸禄。《传》说‘官族’,《易》说‘食旧德’,旧德就是指继承父亲的旧禄。《尚书》说:‘世选尔劳,予不绝尔善。’《诗经》说:‘惟周之士,不显奕世。’《论语》说:‘兴灭国,继绝世。’国指诸侯,世指卿大夫。这些都是正经及《论语》中士以上世袭官位的明确证据,士都是世禄的。八品官就是一命,这确实是事实。但看他们的依据,可以说是看到了大纲,没有看到细目。按晋朝《官品令》所制定的九品,都是正品没有从品,所以用第八品对应古代的下士。如今皇朝的《官令》都有正从,如果按照他员外郎的资历,只是第十六品,怎么能算正八品的士呢?推考古今,我坚持之前的意见。”
〔3〕景邕等又议:“《丧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显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此通下之义,了然无惑。且官族者,谓世为其功;食旧德者,谓德侯者世位;兴灭国,继绝世,主谓诸侯卿大夫无罪诛绝者耳。且金貂七毦,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岂得言世禄乎?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尚书邢峦奏依芳议。诏曰:“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方致疑请也。可如国子所议。”
孙景邕等人又议论说:“《丧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件事都明确列出,只有平民,含而不说。这表示向下兼容的意思,很清楚没有疑问。而且‘官族’是指世代因功而做官;‘食旧德’是指有德行的人世代享有爵位;‘兴灭国,继绝世’主要是指诸侯和卿大夫中无罪而被诛灭、断绝世系的情况。至于‘金貂七毦’(指汉代官员冠饰)、‘杨氏四公’(杨震家族四世三公),虽然职位相承,怎么能说是世禄呢?晋朝太康年间,令史殷遂因为父亲殷祥未能继承祖父的爵位,请求为祖母服三年丧。当时执政者认为礼法中没有代替父亲追服的规定,但也没有不允许服三年的制度,这就是晋朝的成规。”尚书邢峦上奏请求按照刘芳的意见。诏书说:“嫡孙为祖母服丧,礼仪和法令都有依据,士人普遍实行,何必费心提出疑问呢?可以按照国子博士们的意见执行。”
〔4〕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依律结刑五岁。”三公郎中崔鸿驳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虎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复可以从御职事。《礼》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既可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复有罪乎?求之经律,理实未允。”下更详辨。
延昌二年(513年)春,偏将军乙龙虎的父亲去世,朝廷给了他二十七个月的丧假,但他把闰月也算在内,提前到官府请求上班。领军元珍上奏说:“根据《违制律》,在服三年丧期间冒丧求官,应判五年徒刑。乙龙虎还没有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按照法律应判五年。”三公郎中崔鸿反驳说:“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为大祥。儒生们有的说祥月下旬举行禫祭,有的说二十七个月,各有道理,不知道哪个符合圣人的意思。乙龙虎守丧已经二十六个月,如果按照王肃、杜预的说法,就是过了禫祭可以吉服的月份。如果按照郑玄的二十七个月,禫祭期间也可以从事公务。《礼》说:‘大祥之日可以弹素琴。’那么大祥之后,丧事就结束了。既然可以从事公务,请求上班有什么不可以?如果按照官府判决,禫祭期间弹琴,难道也有罪吗?根据经典和法律,理由并不充分。”于是下令进一步详细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