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八定格,历五年任令即呈省。十三年,制第二任权注下令。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十九年,命本贯察其行止美恶。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二十二年,敕进士授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复诏令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升之。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者,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 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大定二年,下诏文资官不得任命为县尉。八定格规定,任职五年内担任县令的,就要上报尚书省。十三年,规定第二任可以暂时注拟为下县令。旧制,状元授予承德郎,因为十四年官制改革,文武官都从下增加两阶,于是命令状元改授承务郎,原先授予儒林郎的,改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原先授予从仕郎,改为将仕郎。十五年,敕令状元任命为应奉翰林文字,经两次考核后按例授予六品官。十八年,敕令如果状元行为不检点、名声不好,就外放为地方官。十九年,命令由状元原籍考察其品行好坏。二十一年,又命令第三任注拟为县令。二十二年,敕令进士在授予章服后,再考试一道时务策,这就是所谓的“策试”。其中才能见识可取的人,记录其姓名,任职后考察其政绩,如果言行一致就提拔重用。同年九月,又下诏今后及第的人,策试中选的,初任就予以升迁。二十三年规定:进士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御判官,第二次任下县令,第三次任中县令。中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上簿,第三次任下县令。下甲,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下县令。如果策试中选,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御判官,第二次任中县令,第三次任上县令。中甲初次任上簿,第二次任下县令,第三次任中县令。下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录事、防御判官,第三次任中县令。又下诏今后状元授予应奉翰林文字,一年后写的文章如果没有过人之处,就外放为地方官。二十六年规定,按照顺序应当担任县令的人,减少一次资历。二十六年规定,三次降级、两次降级可以免去一次降级,文资官和右职外官在最后减少,上县令一任算作五任后上报尚书省。于是定格: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御判官,第二次任中县令,第三、四、五次任上县令。中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下县令,第三次任中县令,第四、五次任上县令。策试进士,初次任录事、防御判官,第二、三、四、五次任上县令。其次,初次任上簿,第二次任中县令,第三、四、五次任上县令。再次,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下县令,第三次任中县令,第四、五次任上县令。下甲,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下县令,第三次任中县令,第四、五次任上县令。二十七年,规定进士官阶升到中大夫时,要上报尚书省。
〔9〕明昌二年,罢勘会状元行止之制。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泰和格,诸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明昌二年,取消了考察状元品行制度的做法。七年规定,县令的编制空缺,各按照旧规注拟授予。泰和年间的规定,各个进士及第后应当授予的资历和职务,必须全部经历完才能上报尚书省。即使没有全部经历完,但如果官阶已经升到中大夫,也要上报尚书省。另外,各个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的人,应当授予的资历和职务全部经历完后再上报尚书省,并且每任都升为本等级的首选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予奉直大夫,上甲进士授予儒林郎,中甲以下授予征事郎。
〔10〕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六年,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大定二十八年始复设是科,每举专主一经。
经义进士的情况。皇统八年,在燕京进行拟注。六年,经义进士第一名和词赋进士第一名都拟注为县令,第二名应当任命为察判,但因为缺编,就拟注为军判。第二、第三甲进士,根据各人籍贯,拟注为军判、县丞、主簿。旧制,考中《五经》科不到十年的,授予关内差使;已满十年的,授予关外差使;满四十年的,任命为下县令。正隆三年,不授予差使,到三十年才任命为县令。大定二十八年才重新设立此科,每次考试专攻一经。
〔11〕女直进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余各迁两重。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二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二十八年,添试论。后皆依汉人格。
女真进士的情况。大定十三年,都任命为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的第二、第三名初次任命为上簿,中甲任命为中簿,下甲任命为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第一名升迁四级,其余各升两级。第二、第三甲进士授予各路教授,二十个月为一任,第二任注拟九品官,第三、第四任注拟录事、军防判官,第五任注拟下县令。不久又命令第四任注拟为县令。二十六年,减少一次资历后注拟为县令。二十八年,加试论。后来都按汉人进士的规矩执行。
〔12〕宏词,上等迁两官,次等迁一官,临时取旨授之。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后凡五次御帘进士,可一试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谓之恩榜。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明昌元年,敕四举终场,亦同五举恩例,直赴御试。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榜迁转。两次终场,全免差使。第六任与县令,依本格迁官,如一次终场,初入仕则一除一差。其余并依本门户,仍使应二举,然后入仕。每举放四十人。凡恩例补荫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宏词科,上等升两官,次等升一官,临时根据皇帝旨意授予。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令今后凡是五次参加殿试的进士,可以免试一次而不被淘汰,只根据文章高低排定名次,这叫恩榜。女真人升为将仕郎,汉人升为登仕郎,初次任命为教授,三十个月任满后,按本格从九品注拟授予。明昌元年,敕令四次参加殿试的,也按五次恩例直接参加殿试。明昌五年,敕令神童三次参加殿试,按照进士恩榜的规则升迁调动。两次参加殿试的,完全免除差使。第六任授予县令,按本格升迁。如果只参加一次殿试,初次入仕则一次授官、一次差使。其余都按本门户,仍要参加两次科举考试,然后才能入仕。每次科举录取四十人。凡是恩例补荫同进士的,指大礼后补恩、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以及承袭录用、与国王和宗室女结婚的人。正隆二年的规定: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上簿,第四次任下县令,第五次任中县令,第六、七次任上县令,然后上报尚书省。
〔13〕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凡是特赐同进士出身的人,比如因进献粮食、出使回来、死于王事等,都按杂班对待,补荫也按杂班。正隆元年的规定:初次授予下簿,第二次授中簿,第三次授县丞、军判,第四、五次授防御判官,第七、八次授下县令,第九次授中县令,第十次授上县令。不久又改为初次注拟下等军判、县丞、主簿、县尉,第二次注拟中等军判、县丞、主簿、县尉,第三次注拟上等军判、县丞、主簿、县尉,第四次授下县令,第五次授中县令,第六次授上县令。
〔14〕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余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余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律科和经童的情况。正隆元年的规定:初次授予将仕郎,都担任司候一职;十年以上的,都按一次授官、一次差遣轮换;十年以外的,初次任主簿,第二次任司候,第三次任主簿,第四次任主簿,第五次任警判,第六次任市丞,第七次任各县丞,第八次任次赤县丞,第九次任赤县丞,第十次任下县令,第十一次任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后上报尚书省。三年规定:律科及第满七年的,授予关内差使;七年以外的,授予关外差使。各经及第的人,未满十年的,关内差使;已满十年的,关外差使。律科及第满四十年,任命为下县令。经童及第的人,比其他人再延长十年,然后计算月日年限。大定十四年,因为从下新增官阶,于是规定律科及第者授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认为四十年才任命为下县令太遥远,改为三十二年不犯赃罪的,授予下县令。十七年,敕令各科人升到下令的,免除差使。二十年,尚书省拟订,无赃罪且廉洁考察无恶行的,减为二十九年注拟为下县令,经童也同等对待。二十六年,尚书省拟订,按顺序应当担任县令的,减少一次资历选注。敕令各科人多次任职后的剩余月日达到四十二个月的,算作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又敕令,旧规六任县令后上报尚书省,改为五任。二十八年,减少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规定,任职二十六年以上的,如果应当因廉洁升迁,则注拟为县令。六年,减少各县丞、赤县丞两任。之后吏部规定,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如果经历八任,或者任职到三十二年才注拟为下县令,则免除差使,但必须经历完所有职务才能上报尚书省。所经历的职务规定:第一、二次任下簿,第三、四次任中簿,第五、六、七次任上簿;如果犯选格,则再经历上簿两任,第八、九次任下县令,第十次任中县令,第十一、十二次任上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