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明昌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余,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饥荒之地,可以辨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金章宗明昌四年七月,皇帝告谕户部官员:“听说通州米价很便宜,如果用平价由官府收购,怎么样?”于是,有关部门上奏:“中都路去年收成不好,现在价格稍微降低,是因为商旅运粮不断到达的缘故。如果立刻派官员争相收购,恐怕市场价格会暴涨,贫民更加受害,请求等到秋收时,按照常平仓的规定收购。”下诏听从。明昌五年五月,皇帝说:“听说米价上涨,现在官府运到的米有余,可以减价卖出。公开告诉百姓,不必高价私下购买。”明昌六年七月,敕令宰相说:“诏令规定饥荒的地方要减价出售,但贫民没有钱怎么能得到粮食,讨论赈济。”尚书省大臣认为:“缺粮的州县,缺粮一年应当赈贷,缺粮两年然后赈济,如果百姓实在没有固定产业,即使应该赈贷,也请求赈济。”皇帝于是命令相隔的饥荒地区,能够出钱收购的减价出售,贫困无依的给予赈济。
〔10〕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籴民输之余粟。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余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余石,此何济也。”诏罢之。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腾踊,遂禁其出境。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余两。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愿止其籴,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上以河北州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回易籴本,兼收见钱。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从之。又上封事者曰:“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收则乘贱多籴,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诏宰臣行之。是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见《盐志》下。)
金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令高汝砺到河南各郡收购粮食,让百姓运输到京城,又命令在京城的各仓库收购百姓运输后剩余的粮食。侍御史黄掴奴申进言:“高汝砺收购的粮食足以供应一年的支出,百姓已经在租赋之外运输而来,已经很劳苦了!只留下剩余的部分作为回家的费用,却又强行收取,这可以吗?而且收购这些粮食已经有些日子了,却只得到二百多石,这有什么用呢?”下诏停止。十二月,附近郡县很多到京城收购粮食,谷价暴涨,于是禁止粮食出境。贞祐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进言:“河北出现人吃人,观州、沧州等地一斗米银十余两。我看到沿河各渡口允许贩卖粮食北渡,但每石官府收购八斗,商人无利可图,谁肯去做?而且河北的百姓都是陛下的子民,既遭受战乱,又坐视他们饿死,我担心有造反的人会以此为借口作乱。希望停止收购,任由百姓运输贩卖为好。”下诏听从。又规定凡是军民客商的粮食不在官府收购处出售,而私自贩运过河的,杖打一百。沿河驻军和检查人员有权势豪强犯法的,徒刑年限、杖数都从重执行,货物没收充公。皇帝因为河北州府钱多,散失在民间很广,命令尚书省筹划。尚书省大臣上奏:“已经命令山东、河北的专卖酒税以及滨州、沧州的盐司,按比例带纳。现在河北粮食困难,贩卖粮食北渡的人很多,应当暂时立法来拦路收购。打算在各渡口南岸,选派通晓财务的官员,先用金银丝绢等交换商贩的粮食,转运到北岸,用来换回收购的本钱,同时收取现钱。不仅杜绝奸弊,也使得钱流入京城。”听从了。又有上密奏的人说:“近年来多次粮食困难,虽然是由于调度征敛繁多,也是兼并之家抢夺的结果。他们丰收时乘贱价大量收购,百姓困急时则借给人,私立契约,名义上无利而实际上利息数倍。饥民唯恐借不到,不敢计较,所以田场农活刚结束,官租未交清,而粮囤已经空了。这就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本朝立法,借贷财物月利不超过三分,累积到一倍则停止,现在有的不到一个月利息就三倍。希望明确敕令有关部门,执行旧法,丰收时增价收购,那么公家有益,而私人无损。”下诏让宰相执行。这一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说拦路收购的事(见《盐志》下)。
〔11〕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户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宽民。从之。
兴定元年,皇帝听说百姓因为和籴负担太重,抛弃产业的人很多,命令宰相多加注意。八月,任命户部郎中杨贞代理陕西行六部尚书,负责收取供给潼关、陕州军马的费用,他上奏请求收购贩粮过河的人的一半粮食,以宽缓百姓。听从了。
〔13〕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诏从之。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曾经制定制度,下诏在内外施行,但这个方法不久就废除了。金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求重新设立,敕令尚书省大臣详细商议后上报。尚书省大臣说:“大定旧制,丰年增价十分之二收购,歉年减价十分之一出售,平年就停止。之所以丰年增价收购,是怕物价低伤害农民。歉年减价出售,是怕物价高伤害百姓。增减来平抑粮价,所以叫常平,并不是让天下百姓都依赖于此。现在天下人口众多,如果想按人口让他们储备一年的粮食,不但数量多难办,又担心出仓不及时导致腐败。况且还有官府强行摊派的弊病,决非长久之计。如果按照各郡县户口,以每月三斗为标准,每人只储备三个月,就已经达到千万石,也足以平抑物价、救济灾荒了。如果命令各处,除了官兵三年的粮食外,能够满足三个月粮食的就不收购,不够的等丰年收购,也许可以长久施行。但立法的关键在于必须执行,命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管,郡县官吏阻挠的追究,能推行的提拔任用。如果中都路年成不好的地方,就依照常平法,减价三分之一收购。”下诏听从。
〔14〕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违 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明昌三年八月,敕令:“常平仓丰年收购、歉年出售,有关部门执行勤惰的奖惩制度,要广泛告谕各路,执行马虎的,提刑司纠察上报。”又对宰相说:“各地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何况远县的人户怎么肯跋涉,直接到州府买卖。可以在各县设置仓库,命令州府县官兼管。”于是制定制度,县距离州六十里以内的,归州仓管理;六十里以外的,则单独设置。原先计划储备户口三个月的粮食,恐怕数量太多导致损坏,改为二万户以上储备三万石,一万户以上储备二万石,一万户以下、五千户以上储备一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储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储粮的县,不在此数。州县有仓库的照旧,没有的则创建。郡县官吏交接时,所收购的粮食没有损坏,一个月内交割并给凭证。如果没有同管勾,也准予按此交割。超过期限,委派州府和提刑司差官催督监督交接。当地丰收,而收购不及一分(可能是十分之一)的,本等级内降级,提刑司体察,直接申报尚书省,到时考虑升降。
〔15〕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遂止。
九月,敕令设置常平仓的地方,让州府官主持,县官兼管其事,根据收购粮食的多少酌情升降,作为永久制度。又告谕尚书省说:“上京路各县没有常平仓,如果可以设置,规定应当储备的粮食数量上报。”明昌四年十月,尚书省上奏:“现在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共十七万六千多户,每年收税粟二十万五千多石,支出六万六千多石,现有总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多石。臣等认为此地收入多支出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乎不必设置。”于是停止。
〔16〕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明昌五年九月,尚书省上奏:“明昌三年开始设置常平仓,制定永久制度。天下常平仓总共五百一十九处,现有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多石,可以供应官兵五年的粮食;米八百一十多万石,可以供应四年之用;而现有现钱总共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余,仅够支出两年以上。现钱已经少,而且近年稍微丰收但米价仍然贵,如果再预先收购,恐怕价格暴涨,对百姓不便。”于是下诏暂时停止中外常平仓的和籴,等官府钱有盈余时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