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古代的先王根据人们知道害怕就制定了刑罚,根据人们知道羞耻就制定了法度。害怕和羞耻,是五性中本有的良知,是七情的重要界限。所以,刑罚用来治理已经发生的事,法度用来禁止还未发生的事,用害怕来对付小人,用羞耻来对待君子。君子懂得羞耻,小人懂得害怕,天下就太平了!因此先王培养自己的威严并加以运用,通过害怕可以教导仁爱;谨慎地推行法度,通过羞耻可以树立廉洁。仁爱能兴起仁德,廉洁能兴起道义,仁德和道义兴起了,刑罚不就差不多可以废置不用了吗?金朝初期,法律制度简单,没有轻重贵贱的区别,刑罚和赎刑并行,这可以用于新建立的国家,但不是长久治理国家的规范。天会年间以后,逐渐听从官吏的议论,皇统年间颁布了《皇统制》,兼用古代律法。此后,正隆年间又有《续降制书》。大定年间有《权宜条理》和《重修制条》。明昌时期,同时修订了《律义》和《敕条》,格式体例应当逐渐完备了。接着《泰和律义》成书,应该没有什么遗憾了。但是国家的命运有宽有紧,风俗有淳厚有浅薄,世道有上升有下降,君子观察一个朝代的刑法,常常能预先知道一些事情。金朝的法律用杖刑来折算徒刑,累计达到二百下,州县用来树立威严,甚至有的在杖上安装刀刃,比肉刑还残酷。末年,君臣喜欢用条条框框的老习惯,因此把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罗织罪名的人当作能干的官吏,把残酷办事的人当作有才能的人。各部门官员的贪赃和真正犯罪,这种情况可以判决,但小过失也一样处理。负责风纪的官员,如果失于纠察都要被判决。任期满了,考核他们被判决次数的多少来评定优劣。推究他们立法的初衷,是想让疏远和亲近的人一样,让大小官员统一,都让他们在律令中遵守规矩,没有不整齐划一地听从君主的命令,这其实是秦朝加强君主威权的意思。所以对待宗室缺少恩情,对待士大夫缺少礼节。整个金朝,忍受耻辱来成就功名,即使是一时的名士也难免如此。至于避开耻辱、远离官场的人,很少听说有这样的人。殊不知君子没有羞耻就会违反道义,小人没有畏惧就会触犯刑法。所以评论者对于教化仁爱、树立廉洁的道理,常常发出叹息。虽然如此,金世宗在位时,司法部门上奏定罪,有时离开律文引用经义,有时根据道义制定法律。近代的君主审断案件,言论接近道理,很少有人能比得上他。金章宗、金宣宗曾经亲自处理民事,在朝廷上裁决,宽严的出入虽然有时过分,但考察他们怜悯宽恕的情况很多,还是有祖先的风范。史书简册中保存的,可以作为借鉴的,在《本纪》和《刑法志》中详略互见。
〔2〕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金国旧的习俗,轻罪用柳条鞭打,杀人及盗劫的,打破脑袋处死,没收其家产,十分之四充公,十分之六赔偿给事主,并把家人变为奴婢。如果亲属想用马牛杂物赎罪,可以允许。即使是重罪,也允许自行赎罪,但担心与普通百姓没有区别,就用割鼻、割耳来区分。监狱则挖地,深宽各几丈来建造。金太宗虽然遵循太祖不改变旧风俗的训诫,但也逐渐采用辽、宋的法律。天会七年,下诏说凡盗窃,只要得手就徒刑三年,十贯以上徒刑五年,刺字充当下等士兵,三十贯以上终身监禁,并按照赃物数额全部在脸上刺字,五十贯以上处死,追赃赔偿按照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止亲王以下的人佩刀入宫。宫卫和禁令,实际上从这时开始。三年,又攻取了河南地区,于是下诏对那里的百姓,规定所用刑法都依照律文,废除狱卒残酷毒辣的刑具,以示宽恕。到皇统年间,下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的制度,参考辽、宋的法律,分类编成书,名为《皇统制》,颁行朝廷内外。当时的制度,杖罪到一百下,则臀部和背部分开执行。等到海陵王认为脊背靠近心腹,于是禁止了这种做法,即使是主管处罚奴仆的牌子,也按违制论处。他又多次改变旧制,到正隆年间,编成《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然而这两位君主任性用法,自然有不同于这些规定的地方。等到金世宗即位,因为正隆之乱,盗贼公然横行,战争未息,一时发布的制旨多从时宜,于是收集起来编成《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上奏:“大兴府百姓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都因乱言应当处斩。”皇上说:“愚民不懂法典,有关部门也未曾反复告诫,怎能立即处以极刑。”于是判为减死。五年,命有关部门重新删定《条理》,与之前的《制书》兼用。七年,左藏库夜里被盗贼杀死都监郭良臣,盗走金珠,追捕不到盗贼。命点检司审理,逮捕了八名可疑的人审讯,拷打致死三人,五人屈打成招。皇上怀疑此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共同审理。不久,亲军百夫长阿思钵在市场上卖金,事情败露,被处死。皇上听说后说:“在鞭杖之下,什么口供得不到,为何审案的人不根据实情来求取真相呢?”赐给死者每人二百贯钱,未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止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值班日不得带刀入宫。这一年,判决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定官员犯赌博的法律,赃物不满五十贯的依法杖刑,允许赎刑。再犯则杖刑。并且说:“杖刑是用来惩罚小人的。既然身为职官,应当先讲廉耻,既然没有廉耻,所以用小人的惩罚来惩罚他。”九年,因御史台上奏狱事,皇上说:“近来听说法官有的各执己见,有的观望宰执的意图,从今以后,制中没有正式条文的都按律文为准。”又命令杖刑到一百下者臀、背分开承受,如同旧法。不久,皇上对宰臣说:“朕担心罪人杖刑不分部位承受,恐怕太深重,于是命令恢复旧制。如今听说民间有不愿意的,那就下令停止吧。”十年,尚书省上奏:“河中府张锦自称报父仇,依法当死。”皇上说:“他报父仇,又自己说出来,是烈士。减死论处。”十一年,下诏谕示有关部门说:“凡是司狱的官舍必须靠近监狱安置,囚禁之事要经常亲自提点控制,那些狱卒必须选年龄大而诚实可靠的人轮值。”十二年,尚书省说:“内丘县令蒲察台补自己征收部内百姓的钱树立德政碑,还有剩余的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如今遇赦应当叙用,仍免征赃物。”皇上认为他贪婪虚伪,不予叙用,并且说:“乞取来的赃物,如果因赦免而原谅,那给钱的人有什么罪?从今以后可一并追还其主,只有应当充公的部分免征。”尚书省上奏,有盗贼挖掘坟墓的,皇上说:“功臣的坟墓也有被挖掘的,大概因为没有告发捕获的赏赐,所以人们无所畏惧。从今以后,告发查实的酌情给予赏赐。”原咸平尹石抹阿没剌因贪赃死在狱中,皇上说:“他不被在市场上示众已经是很大的幸运了。贫穷而为盗贼,是不得已。三品职官因贪赃致死,也太愚蠢了!他的几个儿子可全部除名。”在此之前,下诏从今以后除名者的子孙如有在仕途的都要奏请裁决。十三年,下诏立春后、立秋前,以及大祭祀,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二十四节气,下雨未晴,夜晚未明,休假以及禁止屠宰的日子,都不允许判决死刑,只有强盗不等到秋后。十五年,下诏有关部门说:“朕认为人命最重要,而制度中盗窃赃物达到五十贯的处死,从今以后可改为达到八十贯的处死。”十七年,有人上书请求设立提刑司,以纠察各路刑狱的失误。尚书省商议,认为时间长了恐怕滋生弊端。皇上于是命令距离京城数千里之外有冤屈上诉的人,汇集其事等待选官前往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