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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 · 卷二十·志第十

晋书 · 目录

〔5〕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穆帝去世后,哀帝即位。哀帝与穆帝是堂兄弟关系。穆帝的舅舅褚歆上奏章,中书省答复说朝廷没有这样的礼节,于是皇帝下诏让群臣讨论。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说:‘鲁闵公和鲁僖公是兄弟,但在继承关系上被视为父子,那么哀帝应该作为穆帝的嗣子。’卫军将军王述等二十五人说:‘成帝不偏私自己的亲人,超越天伦之序,康帝从显宗那里接受天命。社稷的重任已经转移,继承的顺序应该继承康帝。’尚书谢奉等六人说:‘继承正统的原则,应该以天伦亲情为根本,考量人情,应该继承显宗。’皇帝下诏听从王述等人的意见,哀帝上承显宗(即作为成帝的后嗣)。

〔6〕宁康二年374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启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附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375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征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去世已满两周年,正好遇到闰月。博士谢攸、孔粲提议说:“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王去世,实际上是闰月却说是十二月,这是把它附在十二月内。丧事先取远的日期,所以应该采用博士吴商的意见,在闰月举行大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都同意。殷康说:“过了七月但还未到八月,怎能说过期呢?如果实在弄不清,就应当遵从较重的一种。”袁宏说:“假如遇到闰十二月而不取用,那是岁末未终,本来就不能取。《汉书》把闰月当作后九月,表明它和前一月同属一体。”郑袭说:“中宗、肃祖都在闰月去世,祥除之礼都采用闰月的后一个月。先朝尚且用闰月后月,如今闰月附于七月,取用闰月有何可疑?也符合选取远日表达哀情的说法。而且闰月是七月之后而非八月,哪会有超过一月的嫌疑?”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意见不同。王彪之说:“吴商只是中等才能的小官,并非名贤大儒、公辅重臣、为时人推崇的楷模。而且取闰没有证据,直接套用远日之义,越过祥忌,限期外取,不符合卜选远日的原理。又丞相桓公曾论说,《礼》二十五月大祥,为何越过期限取闰,变成二十六月?”于是上奏说:“有人认为闰附七月,应在闰月除服;有人认为闰名义附七月,实际以三旬另成一月,应在七月除服。臣等与中军将军司马冲参酌详议,一代大礼,应以经典为准。三年之丧,十三个月而小祥,二十五个月而终,是《礼》的明文。《春秋》之义,闰在年内则忽略不计;闰在年外,则不应取用来越过期忌的重要月份,因为礼制规定祥除必须在正好的期满月份。”己酉日月底,皇帝除去丧服,换上吉服。徐广评论说:“凡是辨析义理,没有显明根据和经文可以折中改变,那除了存疑还有什么办法?礼制有疑则从重,丧事宁从简而取哀戚,顺人情通事理,本有现成之言。王彪之不能援引正义折服别人,只是凭名位压人,君子虚怀若谷,心中无有偏爱,难道是这样的吗?执政者听从他的意见行事,恐怕是错了。”

〔7〕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武帝以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惠帝太安元年302,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也。孝武太元六年381,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魏武帝曹操在正月去世,魏文帝曹丕在同年的七月就设置了歌舞音乐和百戏,这说明魏国不因为丧事而废除音乐。从晋武帝以来,国家遇到重大丧事,总是废乐整整三年。晋惠帝太安元年,太子的丧期还未结束,到了元旦朝会也废止了音乐。晋穆帝永和年间,因为中原的皇陵尚未修复,连年元旦朝会废止音乐。当时太后临朝听政,她的父亲褚裒去世,元旦朝会又废止了音乐。晋孝武帝太元六年,因为皇后王氏的丧事,也废止了音乐。晋孝武帝去世后,太傅录尚书事会稽王司马道子提议说:“安葬之后,允许婚嫁但不得演奏音乐,以一年为限。”

〔8〕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汉朝的礼仪规定,太皇太后或皇太后去世,由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这些官员主持丧事,三公负责遵循礼仪制度,其他事项都按照礼仪执行。魏晋时期,也与天子的礼仪相同。

〔9〕泰始十年274,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暗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暗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暗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暗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暗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暗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钦、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去世了。等到要迁葬到峻阳陵的时候,按照旧制度,安葬之后,皇帝和群臣就脱掉丧服,恢复平时的吉服。在此之前,尚书祠部上奏听从了博士张靖的建议,皇太子也按照制度一起脱去了丧服。博士陈逵则提议说:“现在所依据的制度,大概是汉朝皇帝临时制定的,因为有事才这样,并不是礼制的正道。皇太子没有国家大事需要处理,自然应该服满丧期。”皇帝下诏要求再详细讨论。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和诸侯的三年之丧,开始时都穿齐衰或斩衰,但安葬之后就脱掉丧服,在简陋的屋子里居丧,以心丧度过三年,并不和普通百姓一样。汉朝继承秦朝,要求天下人都为天子服丧三年。汉文帝看到这种做法在民间难以长久实行,又不知道古代的制度,就凭自己的想法制定了祥禫的礼节,脱掉丧服恢复吉服。魏朝更是直接以葬礼结束为期限,继承的君主都不再实行谅暗终制。学者批评这种做法已经很久了,但是始终没有推究经典记载,考察历史事实,只是一味地说君王的三年之丧,应该穿着丧服满二十五个月。如果继位的君主这样做,那么天子群臣都不能脱丧服。虽然守丧的心意很诚,反而逼迫得行不通。所以现在的君主都遵循汉文帝的轻简制度,这是因为制定制度的人没有制定好制度。现在皇太子和皇帝尊贵相同,应该恢复古代的礼制,在卒哭之后脱掉丧服,用谅暗的方式度过丧期。从道理上讲,既不应该不脱丧服,又不能采用汉文帝的做法,这才是真正重视丧礼。”于是尚书仆射卢钦和尚书魏舒问杜预有什么证据。杜预说:“《左传》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开始’,这是说天子没有旁亲的丧服,只有三年之丧。并不是说穿丧服三年,和百姓一样。所以王后和太子的丧事,叔向说(天子)有两次三年之丧。周公不说商高宗服丧三年,而说谅暗三年,这是脱去丧服心丧三年的文字。叔向不批评周景王脱去丧服,但批评他过早举行宴乐,这说明安葬后应该脱丧服,但违背了谅暗的礼节。《春秋》记载,晋侯设宴招待诸侯,子产辅佐郑伯,当时郑简公还没安葬,子产请求脱掉丧服来听命,君子认为他做得合礼。宰咺来赠送惠公和仲子的助丧物品,《左传》说‘吊唁生者不能等到哀痛过后’。这些都是安葬后脱丧服、行谅暗的证据,先儒旧说中也常常见到,只是学者没有认真思考罢了。《丧服》篇说诸侯为天子也服斩衰,难道可以说服满三年吗?往上考察七代,不知道有哪个君王和臣民上下能穿着丧服三年的;往下推测将来,恐怕百代的君王道理也是一样的。并非一定不能,而是形势不允许,所以知道圣人不会设立行不通的制度。孔子说‘礼制的增减,即使百代也可以知道’,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于是卢钦、魏舒听从了,就让杜预起草奏议,上奏说:

〔10〕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267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贾充、卢钦、山涛、胡威、魏舒、石鉴、杜预等人叩头进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人商议,认为"汉文帝临时制定三十六天的丧服制度,用一天代替一个月,因为道义有盛衰,礼制不能完全做到,皇太子也应克制感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人则认为,"三年的丧期,是做儿子的尽孝方式,所以圣人制定礼制,从上而下实行。因此现在的制度规定,将帅官吏等遇到父母去世,都放假二十五个月。这是推崇孝道,用来教化天下。皇太子内心极为孝顺,却要在外面除去丧服,这不是礼所说的符合内心感情的做法。所以不应该除去丧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