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是时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不。太常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元帝令以循议为然。太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若境内贼乱清平,肆眚之后,寻觅无踪迹者,便宜制服。”
当时中原地区战乱,家庭离散。朝廷讨论父母被敌人俘获时,是否应该服丧。太常贺循说,父母活着分离,吉凶未定,如果服丧,但凶事还没有确据;如果行吉礼,又怀疑他们可能已经不在。内心忧伤,保持朴素,这样最合人情。晋元帝下令认为贺循的意见正确。太兴二年,司徒荀组说,父母被敌人俘获,完全没有生还希望的,应该按照法令,依常规服丧。庾蔚之说,父母被戎狄攻破,生死不明的,应当尽力寻找。寻找的途径断绝后,三年以后,就可以结婚做官,因为后代不能断绝,王政不可荒废。但仍然应该以哀伤朴素自居,不参与吉庆之事,等到中寿之年再服丧。如果境内贼乱平定,大赦之后,还是找不到踪迹的,就应该服丧。
〔55〕咸康二年336,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产四子而遭贼。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略将姊去。诜更娶严氏,生三子。繁后得姊消息,往迎还诜,诜籍注领二妻。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军庾亮府平议,时议亦往往异同。司马王愆期议曰:“案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诸侯犹尔,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故称继母,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非犯七出见绝于诜。始不见绝,终又见迎,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晖也母,晖之制服无所疑矣。礼为继母服而不为前母服者,如李比类,旷世所希。前母既终,乃有继母,后子不及前母,故无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尝,未有不以前母为母者,亡犹母之,况其存乎!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养,妻无归期,纳妾可也。李虽没贼,尚有生冀,诜寻求之理不尽,而便娶妻,诚诜之短也。然陇亩之夫,不达礼义,考之传记不胜。施孝叔之妻失身于郤犨而不弃者,以非其罪也。诜有两妻,非故犯法。李鄙野人,而能临危请活姑命,险不忘顺,可谓孝妇矣。议者欲令在没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陨无二,是望凡人皆为宋伯姬也。诜虽不应娶妻,要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虽云非嫡,义在始终,宁可以诜不应二妻而己涉二庭乎!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先嫡后继,有自来矣。众议贬讥太峻,故略序异怀。”亮从愆期议定。
咸康二年(公元336年),零陵郡人李繁的姐姐原先嫁给了南平郡的陈诜做妻子,生了四个儿子后遭遇了贼寇。姐姐挺身而出去见贼寇,请求保全婆婆的性命,贼寇就把她抓走了。陈诜又娶了严氏,生了三个儿子。后来李繁打听到姐姐的消息,去把姐姐接回来还给陈诜,陈诜在户籍上登记了两个妻子。等到李氏去世后,陈诜对应该服什么丧礼感到疑惑,就把这件事上报给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官府征求意见,当时大家的意见也往往有分歧。司马王愆期发表意见说:“根据礼制不能有两个正妻,所以鲁惠公的正妻是孟子,孟子去世后,立声子为继室。诸侯尚且如此,何况平民百姓呢!《士丧礼》说,继母本来是继室,所以称为继母,侍奉她如同正妻,所以说如同母亲。陈诜没能从长远考虑躲避灾难,以致失去了妻子,这并非犯了七出之条而被陈诜休弃。起初没有被休弃,最终又被迎回,在堂上供养婆婆,儿子是嫡长子,名字列在户籍上,那么她就是陈诜的妻子。既然是陈诜的妻子,就是陈晖的母亲,陈晖为她服丧没有什么可怀疑的。礼制规定为继母服丧而不为前母服丧,像李氏这样的情况,是世上少有的。前母已经去世,才有继母,后来的孩子赶不上前母,所以没有服丧的规定。但举行各种祭祀时,没有不以前母作为母亲的,去世了尚且把她当作母亲,何况她还活着呢!陈诜有年老的母亲,不能不供养,前妻没有回来的日期,纳妾是可以的。李氏虽然陷入贼手,但还有生还的希望,陈诜没有尽力去寻找,就娶了妻子,这确实是陈诜的过错。但是乡野村夫,不通达礼义,考察经传古籍中的例子多得数不清。施孝叔的妻子失身于郤犨而不被抛弃,是因为这不是她的罪过。陈诜有两个妻子,并非故意违犯法令。李氏是粗鄙的乡下人,却能在危急关头请求保全婆婆性命,处境危险而不忘孝顺,可以称得上是孝妇了。议论的人想要让她在被抓期间,一定保全苦节的操守,宁可死也不改嫁,这是希望平凡人都成为宋伯姬啊。陈诜虽然不应该娶妻,不过既然把严氏当作妻子,那么妻子就是继室,本来就不是正妻。虽然说不是正妻,道义上要从一而终,难道可以因为陈诜不应该有两个妻子而让严氏卷入两个家庭吗!如果她能自居下位,那就是赵姬的义行。如果说不能,官府应当有规定。先有正妻,后有继室,这自古以来就有。大家的议论贬斥得太严厉了,所以我大略陈述一下不同的看法。”庾亮听从了王愆期的评议做了决定。
〔56〕《五经通义》以为有德则谥善,无德则谥恶,故虽君臣可同。魏朝初谥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表不宜与二祖同,于是改谥宣文、忠武。至文王受晋王之号,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太康八年287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司奏云:“晋受命以来,祖宗号谥群下未有同者,故郭奕为景,与景皇同,不可听,宜谥曰穆。”王济、羊璞等并云:“夫无穷之祚,名谥不一,若皆相避,于制难全。如悉不避,复非推崇事尊之礼。宜依讳名之义,但及七庙祖宗而已,不及迁毁之庙。”成粲、武茂、刘讷并云:“同谥非嫌。号谥者,国之大典,所以厉时作教,经天人之远旨也。固虽君父,义有所不隆,及在臣子,或以行显。故能使上下迈德,罔有怠荒。臣愿圣世同符尧舜,行周同谥之礼,舍汉魏近制相避之议。”又引周公父子同谥曰文。武帝诏曰:“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谥景不相当耳,宜谥曰简。”及太元四年379,侍中王欣之表君臣不嫌同谥,尚书奏以欣之言为然。诏可。
《五经通义》认为,有德行的人就给他好的谥号,无德行的人就给他坏的谥号,所以即使是君臣之间,也可以用相同的谥号。魏朝初年,给宣帝司马懿谥号为文侯,给景王司马师谥号为武侯,文王司马昭上表说不宜与两位祖宗(曹操、曹丕)的谥号相同,于是改谥司马懿为宣文侯、司马师为忠武侯。到后来文王接受了晋王的封号,魏帝又追命宣文侯为宣王,忠武侯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为已故太常平陵男郭奕奏请谥号景侯。有关部门上奏说:“晋朝受命以来,祖宗的名号谥号,臣下没有与之相同的。所以郭奕谥号为景,与景皇帝(司马师)相同,不能允许,应该谥为穆。”王济、羊璞等人都说:“无穷的国祚,名号和谥号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都相互避讳,制度难以周全;如果全不避讳,又不符合推崇尊敬尊长的礼制。应该依照避讳名称的原则,只避讳在庙中的七庙祖宗,不包括已经迁毁的远庙。”成粲、武茂、刘讷等人都说:“同谥并不是忌讳。称号和谥号,是国家的大典,用来激励当代、垂范后世,包蕴天人之间关系的深远意义。固然即使是君主和父亲,道义也不一定都崇高,至于臣下和儿子,有时因行为而显扬。所以能使上下都勉力修养德行,没有懈怠荒废。臣希望圣明时代能与尧舜同德,实行周代相同谥号的礼制,舍弃汉魏近代以来相互避讳的主张。”又引用周公父子同谥为文的例子。武帝下诏说:“不是说君臣不可以相同,正是因为郭奕谥景不恰当罢了,应该谥为简。”到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说君臣之间不嫌忌用相同的谥号,尚书奏报认为王欣之的话正确。下诏许可。
〔57〕骠骑将军温峤前妻李氏,在峤微时便卒。又娶王氏、何氏,并在峤前死。及峤薨,朝廷以问陈舒:“三人并得为夫人不?”舒云:“《礼记》‘其妻为夫人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然则夫荣于朝,妻贵于室,虽先夫没,荣辱常随于夫也。《礼记》曰‘妻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其亲者’。如礼,则三人皆为夫人也。自秦汉已来,废一娶九女之制,近世无复继室之礼,先妻卒则更娶。苟生加礼,则亡不应贬。”庾蔚之云:“贱时之妻不得并为夫人,若有追赠之命则不论耳。”《峤传》,赠王、何二人夫人印绶,不及李氏。
骠骑将军温峤的前妻李氏,在温峤还贫贱的时候就去世了。后来他又娶了王氏和何氏,这两人也都在温峤之前死去。等到温峤去世时,朝廷就这件事问陈舒:“这三个女人都能被追封为夫人吗?”陈舒回答说:“《礼记》上说:‘如果妻子在丈夫成为大夫之前就已经去世,并且后来丈夫没有做到大夫,那么祔祭时就用妻子的祭牲,不改变规格;如果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那么祔祭时就改用大夫的祭牲。’照这么说,丈夫在朝廷上显贵,妻子在家庭中也就尊贵,即使死在丈夫前面,她的荣辱也始终跟随丈夫。《礼记》又说:‘妻子要祔祭于祖姑,如果祖姑有三位,就祔祭于跟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那位。’依照礼制,那么这三个女人都应该算是夫人。从秦汉以来,废除了诸侯一娶九女的制度,近代也没有了续弦的礼仪,原配妻子去世就再娶。既然活着的时候给了她礼遇,死后就不应该降低规格。”庾蔚之则说:“贫贱时所娶的妻子不能一起被追认为夫人,除非皇帝有特别的追赠命令,那才另当别论。”据《温峤传》记载,朝廷只赠给王氏和何氏夫人的印绶,没有给李氏。
〔58〕永和十一年355,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谥。博士曹耽之议:“夫妇行不必同,不得以夫谥谥妇。《春秋》妇人有谥甚多,经无讥文,知礼得谥也。”胡讷云:“礼,妇人生以夫爵,死以夫谥。《春秋》夫人有谥,不复依礼耳。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东海王裴妃并无谥,今宜率旧典。”王彪之云:“妇人有谥,礼坏故耳。声子为谥,服虔诸儒以为非。杜预亦云‘礼,妇人无谥’。《春秋》无讥之文,所谓不待贬绝自明者也。近世惟后乃有谥耳。”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请求谥号。博士曹耽之发表意见说:“夫妻的品行不一定相同,不能拿丈夫的谥号作为妻子的谥号。《春秋》中妇人有很多谥号,经文里并没有批评的文字,可见按礼制是应该给谥号的。”胡讷说:“按照礼制,妇人活着时享用丈夫的爵位,死后就用丈夫的谥号。《春秋》中夫人有谥号,那是不再遵循礼制了。安平献王的李妃、琅邪武王的诸葛妃、太傅东海王的裴妃都没有谥号,现在应该遵循旧典。”王彪之说:“妇人能有谥号,是因为礼制败坏。声子有谥号,服虔等儒者都认为不妥。杜预也说‘按礼制,妇人没有谥号’。《春秋》中没有批评的语句,这就是所谓不需要贬斥就自然明白的。近代只有皇后才有谥号罢了。”
〔59〕太尉荀顗上《谥法》云:“若赐谥而道远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属,遣所承长吏奉策即家祭赐谥。”
太尉荀顗呈上《谥法》一书说:“如果赐予谥号时因路途遥远赶不上葬礼,就封好策书下达给所属部门,派负责承办的高级官员带着策书到死者家中祭奠并赐予谥号。”
〔60〕太元十三年388,召孔安国为侍中。安国表以黄门郎王愉名犯私讳,不得连署,求解。有司议云:“名终讳之,有心所同,闻名心瞿,亦明前诰。而《礼》复云‘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无私讳。又云‘诗书不讳,临文不讳’。岂非公义夺私情,王制屈家礼哉!尚书安众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讳,求解职,明诏爰发,听许换曹,盖是恩出制外耳。而顷者互相瞻式,源流既启,莫知其极。夫皇朝礼大,百僚备职,编官列署,动相经涉。若以私讳,人遂其心,则移官易职,迁流莫已,既违典法,有亏政体。请一断之。”从之。
太元十三年,朝廷召孔安国担任侍中。孔安国上表说,黄门郎王愉的名字触犯了他的家讳,所以不能一起联署公文,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有关部门讨论说:“名字最终是要避讳的,这是人心所向,听到名字心里会不安,这在以前的诏令中也有明确说明。可《礼》又说‘国君那里没有私讳,大夫那里有公讳’,意思是私讳在国君那里不存在。又说‘诵读诗书时不避讳,起草文书时不避讳’。这难道不是公义压倒私情、国家制度屈从家礼吗?先前,尚书、安众男臣先上表说中兵曹郎王祐的名字触犯了他父亲的名讳,请求解除职务,朝廷明确下诏,允许他调换部门,这大概是恩典超出了制度规定。然而近来大家互相效仿,先例一开,就不知道会到何种地步。皇朝的礼制重大,百官各司其职,编制官署、设置部门,动不动就相互牵连。如果因为私讳人人都能随心所欲,那么调官换职、迁流移动就会没完没了,既违背了典章法规,也有损于政体。请求一律禁止。”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