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版书目

明史 · 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

明史 · 目录

〔56〕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赦、例令、勘劄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绥同知又兼牧民,余不尽载。)无定员。(边府同知有增至六、七员者。)推官理刑名,赞计典。(各府推官,洪武三年1370始设。)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知府掌管一个府的全部政务,推广教化,公正地处理诉讼案件,公平地分配赋税和徭役,以此来教育养育百姓。每三年考察一次下属官吏的贤能与否,评定他们的考核等级,将结果上报到省里,再呈报吏部。凡是朝贺、吊祭等礼仪,参照布政使司的规格,直隶府可以直接向上汇报。凡是诏书、赦令、条例、命令、勘察札子等公文到来,恭敬地接收,下达给所属部门执行。所属部门的政务,都受府衙的约束,斟酌轻重后下令执行,大事则向巡抚、巡按御史、布政使、按察使禀报,商议批准后才施行。凡是乡试、科举、贡士的事务,提督管理学校,整修阐明祭祀典制的事情,都由知府掌管。至于户籍账册、军户匠户、驿站递运、马政牧养、盗贼、仓库、河渠、沟渠堤防、道路等事务,虽然设有专门的官员,但知府都要总揽并稽核。同知、通判分别掌管清理军籍、巡逻捕盗、管理粮饷、治理农业、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务。没有固定职务(各府掌管事务不同,比如延安府、延绥镇的同知又兼管民政,其余不尽记载),没有固定员额(边境府的同知有增加到六七员的)。推官审理刑事案件,协助考核官员(各府推官,洪武三年开始设置)。经历、照磨、检校收发上下公文,核对六房的案卷。

〔57〕明初,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1373,分天下府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已,并为正四品。七年1374,减北方府州县官三百八人。十三年1380,选国子学生二十四人为府州县官。六月罢各府照磨。二十七年1394复置。自宣德三年1428弃交阯布政司,计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明朝初年,把各路改为府。洪武六年,将天下府分为三等:粮食二十万石以上的为上府,知府的品级是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的为中府,知府是正四品;十万石以下的为下府,知府是从四品。后来,统一改为正四品。洪武七年,裁减北方府州县官员三百零八人。洪武十三年,选拔国子监学生二十四名担任府州县官员。同年六月,废除了各府的照磨官。洪武二十七年,又重新设置照磨官。自从宣德三年放弃交阯布政司后,统计天下共有一百五十九个府。

〔58〕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里不及三十而无属县,裁同知、判官。有属县,裁同知。)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所辖别见。)

州一级设置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人数不固定(从七品。如果管辖的里不足三十个并且没有直属的县,就裁掉同知和判官;如果有直属的县,就裁掉同知)。它的下属有吏目一人(从九品。具体管辖权限另外参见)。

〔59〕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同知、判官,俱视其事州之繁简,以供厥职。计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知州,掌管一个州的政务。州分为两种:属州和直隶州。属州相当于县,直隶州相当于府,但它们的品级相同。同知、判官,都根据该州事务的繁简程度来履行他们的职责。统计天下共有二百三十四个州。

〔60〕县。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属,典史一人。(所辖别见)

县一级的官制:设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属设典史一人。(其他管辖范围参见另外的记载。)

〔61〕知县,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债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职。(县丞、主簿,添革不一。若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

知县掌管一县的政务。凡是赋税和徭役,每年根据实际征收,每十年编制一次黄册,按照丁口和产业划分等级。赋税有金银粮食、布帛和各种货物的税,徭役有劳役、雇役和临时借贷等不定期摊派,都要根据天时的好坏、土地的收成和人力贫富情况,进行调剂和均衡。年成不好就向府或省请求减免。养老、祭神、选拔人才、宣读法令、表彰好人、抚恤穷人、核查保甲、严格缉捕、审理案件,这些事知县都要亲自认真谨慎地去做。至于山林、湖泽的出产,凡是能资助国家财用的,就按照登记的簿籍进贡。县丞和主簿分别掌管粮食、马匹和巡逻缉捕的事务。典史掌管公文、账目、出纳。如果没有县丞,或者没有主簿,就由其他官员分别兼任他们的职务(县丞、主簿的增减没有统一规定,如果县里登记在册的户数不满二十里,就一并裁撤)。

〔62〕吴元年,定县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已,并为正七品。凡新授郡县官,给道里费。洪武元年,征天下贤才为府州县职,敕命厚赐,以励其廉耻,又敕谕之至于再。三十七年,定府州县条例八事,颁示天下,永为遵守。是时,天下府州县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赍敕往劳,增秩赐金。仁、宣之际犹然,英、宪而下日罕。自后益重内轻外,此风绝矣。计天下县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吴元年(1367年),规定县的等级为三等:粮食产量十万石以下的为上县,知县是从六品;六万石以下的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的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统一改为正七品。凡是新任命的郡县官员,都给予路费。洪武元年(1368年),征召天下有才能的人担任府、州、县的官职,下令丰厚赏赐,以鼓励他们廉洁知耻,又多次下诏告诫他们。三十七年(很可能是洪武三十一年之误,因洪武年号仅三十一年),制定府州县的八条处事条例,颁布天下,永远遵守。当时,天下府州县的官员中廉洁能干、正直的人,必定派遣使者(行人)带着诏书前去慰劳,提升官职品级,赏赐金钱。明仁宗、宣宗时期仍然如此,到明英宗、宪宗以后却日渐稀少了。从此以后,朝廷越来越重视京官,轻视地方官,这种风气就断绝了。统计天下县城总共有一千一百七十一个。

〔63〕儒学。府,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凡生员廪膳、增广,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附学生无定数。儒学官月课士子之艺业而奖励之。凡学政遵卧碑,咸听于提学宪臣提调,府听于府,州听于州,县听于县。其殿最视乡举之有无多寡。

关于儒学体系。府学设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学设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负责教导所属的生员,训导协助他们。生员分为廪膳生和增广生,府学限额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另外还有附学生,没有固定数额。儒学官员每月考核学生的学业并给予奖励。所有学政事务都要遵守卧碑的规定,全部听从提学宪臣的指挥调遣;府学听从知府,州学听从知州,县学听从知县。他们的考核优劣根据乡试中举人数的有无多少来决定。

〔64〕明初,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1369,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十三年1380,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先是从九品)二十四年1391,定儒学训导位杂职上。三十一年1398诏天下学官改授旁郡州县。正统元年1436始设提督学校官,又有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1384置,辽东始。)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北平始。)卫儒学,(洪武十七年1384置,岷州卫,二十三年置,大宁等卫始。)以教武臣子弟。俱设教授一人,训导二人。河东又设都转运司儒学,制如府。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

明朝初期,设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下诏命令天下府、州、县都要设立学校。洪武十三年,将各州学正改为未入流的官职(在此之前是从九品)。洪武二十四年,规定儒学训导的地位在杂职之上。洪武三十一年,下诏命令天下学官改授给邻近的郡州县。正统元年,开始设立提督学校官,还有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设置,从辽东开始)、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年设置,从北平开始)、卫儒学(洪武十七年设置,从岷州卫开始;洪武二十三年设置,从大宁等卫开始),用来教导武臣的子弟。这些儒学都设置教授一人,训导二人。河东还设置都转运司儒学,体制如同府学。此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也都设置儒学。

〔65〕巡检司。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初,洪武二年1369,以广西地接瑶、僮,始于关隘冲要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后遂增置各处。十三年1380二月,特赐敕谕之,寻改为杂职。

巡检司是负责治安的机构。巡检和副巡检(都是从九品官)主要职责是缉捕盗贼,盘查询问奸邪伪诈之徒。在各地府州县的关键关口、渡口和要害地方,都设立巡检司,让他们率领服役的民夫和弓兵警戒防备意外事件。起初,洪武二年,因为广西地区与瑶族、僮族接壤,开始在关隘和交通要道设置巡检司,以警戒奸邪盗贼,后来逐渐在各地增设。洪武十三年二月,朝廷特地赐下敕令告谕,不久以后改为杂职官。

〔66〕驿。驿丞典邮传迎送之事。凡舟车、夫马、廪糗、庖馔、裯帐,视使客之品秩,仆夫之多寡,而谨供应之。支直于府若州县,而籍其出入。(巡检、驿丞,各府州县有无多寡不同。)

驿站。驿丞掌管邮传迎送的事务。凡是舟船车辆、夫役马匹、粮草干粮、厨房饮食、帐幕被褥,都根据使客的品级和仆从的多少,谨慎地供应。费用从府或州县支出,并登记收支。巡检和驿丞,各府州县有的设有,有的没有,且数量多少也不同。

〔67〕税课司。(府曰司,县曰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侩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

税课司(在府级称为司,在县级称为局)。设大使一人(从九品),主管征税事务。凡是商人、经纪人、屠户以及各种市场交易,都有固定的税收,按时估定价值征税,并将税款上交到府或县。凡是民间买卖田地房屋,必须持有契约文书并请求官府盖印,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要征收其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契税。明朝初年,改在京城设立的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设立的官店为通课司,后来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和税课局。

〔68〕仓。大使一人,(府从九品,州县未入流)副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州县设。)

仓库机构。设大使一名,(在府一级是从九品官,在州、县属于未入流)副使一名,库大使一名。(由州、县设置。)

〔69〕织染杂造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州织染局未入流。)副使一人。

织染杂造局:设大使一人(品级为从九品,如果是州织染局的大使,则属于未入流)。副使一人。

〔70〕河泊所官,掌收鱼税;闸官、坝官,掌启闭蓄泄。洪武十五年1382,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

河泊所官员负责征收鱼税;闸官和坝官负责水闸的开启关闭和蓄水泄洪。洪武十五年,朝廷规定全国共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每年征收的粮食赋税在五千石到一万石的,设三名官员;一千石以上的设两名官员;三百石以上的设一名官员。

〔71〕批验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验茶盐引。

批验所设置大使一人,副使一人,负责检验茶引和盐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