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古代治理国家的人,根据实际情况商议政事来制定制度,不预先设立刑法,是担心百姓知道争端的细节。后来的人制定刑法条文,唯恐不全面,让百姓知道该避免什么。他们的做法虽然不同,但用心是一样的,都是希望百姓不犯罪。然而他们不知道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可以使百姓向善远离罪恶而自己却不察觉。
〔2〕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唐朝的刑法典籍有四种,分别是:律、令、格、式。所谓“令”,是规定尊卑贵贱等级差别的,属于国家的制度;“格”,是百官各机构日常执行的事务规范;“式”,是各部门所固定遵守的办事规则。凡是国家政务,都必须依据这三者来办理。如果有违反规定或者有人作恶触犯刑法的,一律用“律”来判决。“律”这部书,沿袭了隋朝的旧制,共有十二篇:第一篇叫名例,第二篇叫卫禁,第三篇叫职制,第四篇叫户婚,第五篇叫厩库,第六篇叫擅兴,第七篇叫贼盗,第八篇叫斗讼,第九篇叫诈伪,第十篇叫杂律,第十一篇叫捕亡,第十二篇叫断狱。
〔3〕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刑罚有五种:第一种是笞刑。笞的意思是羞辱;凡是犯小过错的人,用鞭打来羞辱他。汉朝用竹板,后来改用荆条。《尚书》说“扑作教刑”就是指这个。第二种是杖刑。杖的意思是持;可以拿着来击打。《尚书》说“鞭作官刑”就是指这个。第三种是徒刑。徒的意思是奴役;是像奴隶一样羞辱他。《周礼》说:“那些奴隶,男子进入罪隶之列,让他们做事,把他们关在圜土里进行教育,根据他们罪行的轻重,有一定年限后释放。”第四种是流刑。《尚书》说“流宥五刑”,意思是人不忍心处以死刑,就宽宥地将他们流放到远方。第五种是死刑。就是古代的大辟之刑。
〔4〕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隋朝以前,死刑有五种:罄(绞杀)、绞、斩、枭首、车裂。而流刑和徒刑,鞭刑和笞刑同时使用,次数都超过一百。到隋朝才定为:笞刑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杖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徒刑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流刑三等,从一千里到二千里;死刑二等,绞和斩。废除了鞭刑以及枭首、车裂这些残酷的刑罚。还有议、请、减、赎、当、免这些法律。唐朝都沿袭了这些。但是隋文帝性情刻薄严酷,而隋炀帝昏庸混乱,百姓无法忍受他们的毒害。
〔5〕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619,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621,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李渊进入京城长安,制定了十二条简化的法律,只规定杀人、抢劫、背叛军队、叛逆的人判处死刑。等到他正式接受禅让称帝后,命令纳言刘文静等人对原有法律进行增减修改。武德二年,颁布了新的五十三条法令,规定只有官吏受贿、犯盗窃罪、诈骗冒领官府仓库财物的人,即使遇到大赦也不予赦免。凡是禁止屠宰的日子以及正月、五月、九月,都不执行死刑。武德四年,高祖亲自审阅囚犯档案,因为百姓在战乱中触犯法律的人很多,所以对于盗窃但未杀伤主人、出征士兵逃亡、官吏贪赃枉法的情况,都予以赦免。之后又下诏命令仆射裴寂等十五人重新编写律令,总共制定了五百条律文,并附带了五十三条格。三种流放罪,都加重到流放一千里;服劳役三年到两年半的,全部缩短为一年。其余没有改动。
〔6〕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唐太宗即位后,下诏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审定旧的法令,商议将绞刑中的五十种情况,都免去死刑改为砍断右脚趾。不久又怜悯这种刑罚毁坏肢体,对侍臣说:“肉刑,前代已经废除很久了,现在又砍断人的脚趾,我不忍心啊。”王珪、萧瑀、陈叔达回答说:“受到刑罚的人本来应当处死而得以活命,怎么会害怕去掉一个脚趾?去掉脚趾,是为了让看到的人知道畏惧。现在用死刑改为断趾,其实是宽大处理。”太宗说:“你们再考虑考虑。”后来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斥律令四十多条,于是下诏让房玄龄和裴弘献等人重新加以删定。房玄龄等人认为“古代的五刑,刖刑是其中之一。等到肉刑废除后,现在用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加上刖足,就成了六刑了。”于是废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服劳役两年。
〔7〕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唐太宗曾经阅读《明堂针灸图》,看到人的五脏都靠近背部,针灸如果位置不对,就会造成伤害致死,感叹说:“鞭杖是五刑中最轻的,死亡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怎么能因为犯了最轻的刑罚而可能致死呢?”于是下诏罪人不得鞭打背部。
〔8〕五年622,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贞观五年,河内有个叫李好德的人因为散布妖言被抓进监狱,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患有精神疾病,按照法律不应该判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说他是相州人,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当时正担任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上报的情况不属实。唐太宗大怒,立刻下令杀了张蕴古,事后又非常后悔,于是下诏说:“死刑虽然可以立即执行,但必须经过三次复核上奏。”过了很久,太宗对大臣们说:“人死了就不能再活过来。过去王世充杀了郑颋还能后悔,最近有个府吏受贿不多,我也把他杀了,这说明我考虑不周。现在处决囚犯虽然有三次复核上奏,但在短短片刻之间,哪来得及仔细思考?从今以后,应该两天内五次复核上奏。行刑当天,御膳房不要进献酒肉,教坊和太常寺停止教习排练,各州判处死刑的也要三次复核上奏,当天只吃素食,务必符合礼制中撤去音乐、减少膳食的意思。”
〔9〕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过去的法律,兄弟分家后,庇荫不互相涉及,但连坐时却都要处死。同州人房强因为弟弟谋反应当连坐,太宗因为录囚而为之动容,说:“反逆有两种:一种是兴师动众,一种是恶言犯法。轻重本来不同,却都称为反,连坐都处死,难道是固定的法律吗?”房玄龄等人议论说:“礼,孙子可以代替父亲做祭尸,所以祖父有庇荫孙子的法令,这说明祖孙关系重而兄弟关系轻。”于是下令:“反逆的人,祖孙和兄弟缘坐的,都配没为奴;恶言犯法的人,兄弟只配流而已。”房玄龄等于是和法司增减隋律,将死刑降为流刑的九十二条,流刑降为徒刑的七十一条,作为律;制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作为令;又删减武德以来的敕令三千多条为七百条,作为格;又取尚书省各曹以及各寺、监、十六卫的计账作为式。
〔10〕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所有州县都有监狱,而京兆府、河南府的监狱管理京师,各官署有罪以及金吾卫逮捕的人又有大理寺监狱。京师的囚犯,刑部每月向皇帝奏报一次,御史进行巡视。每年从立春到秋季以及大祭祀、致斋的日子,初一、十五、上弦月、下弦月、二十四节气、下雨天以及夜晚天未亮时,假日、断屠月,都停止执行死刑。
〔11〕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京师执行死刑,由御史和金吾卫官员监刑,在外地则由上佐监刑,其余的都由判官监刑。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可以乘车前往刑场,由大理寺正监刑,或者赐死在家中。凡是囚犯已经行刑,没有亲属的,将作监提供棺材,埋葬在京城七里外,墓穴有砖铭,上面悬挂着榜文,家人可以取回重新安葬。
〔12〕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各个监狱的长官,每五天要审查一次囚犯的情况。夏天要准备浆水饮料,每月给囚犯洗一次澡;囚犯生病了要给予医药,病情严重的要解除刑具,允许其家属一人入狱照顾;对于职事官和散官中三品以上的官员,允许其妇女、子孙二人入狱侍候。
〔13〕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天下有疑难的案件上报到大理寺不能决断的,由尚书省集体讨论,记录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案例送交秘书省。奏报不用驿马快速传递。经过复审而判决的案件,刑部每年正月派遣使者巡视复核,所到之处,查看狱囚的枷锁、粮食供给,处理不合法的情形。枷锁和钳锁都有长短宽窄的规格,根据囚犯罪行的轻重使用。
〔15〕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所有的杖,长度都是三尺五寸,并且要削掉上面的节疤。讯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笞杖,大头直径二分,小头直径一分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