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迁调循行: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合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关于官员的调动和晋升,遵循以下规定:各省所管辖的路、府、州、县以及各部门,应该调动的官员,首先补充紧急空缺,其次考虑任期已满的官员。紧急空缺必须依据官员在任时的离职证明(解由)、核实其在任时间、应得的资历品级,以及离职证明到达行省的日期,按照顺序进行调动。如果出现紧急空缺,但确实没有合适的人选,或者官员的人数空缺无法匹配,可以从应当叙用的职官中选用,核实其符合的资历品级,即使有超越,也不能超过一等。在本管辖区内,如果有偏远荒凉、瘴气弥漫、地势险恶的重要地区,除了土官以外,按照常规公开选拔登记任用,其中越级任用的人员,最多不超过二等。军官、工匠官、医官、驿站官、各投下(蒙古王公封地)的人员等,按规定不转入流品官(正式品级)的,即使资历品级相符,也不允许登记任用。都省(中书省)已经任命的人员,按规定应当到任,如果有违期限一年者,允许另行填补任用。所有应当就地晋升的人员,如果之前已经给文(给由)咨报都省听候任命,但尚未经过正式登记和照会(通知),且咨文还没有到达本省的,即可就地直接开咨上报。没有离职证明的人员,不允许登记任用。凡因贪污被判决后应当重新叙用的人员,按照常规登记任用。令译史(翻译文书人员)、奏差(传递文书人员)等,必须核实实际经历的任期已满,才允许登记任用。边远艰苦的重要地方,如果确实不能空缺官员,由朝廷派去的官员与本省官员共同选拔登记能干的人员,开具其任职履历原由和所任职务名称,拟定咨文上报中书省,等待批准文书回来后,才允许上任。应当调动的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上报,五品以下先发照会(通知)让他们上任。
〔5〕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1283,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惟封赠荫叙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所有文武散官的制度,大多采用金朝的规定。在刚建立官职的时候,散官通常会比实际职务低两个等级。到了元朝至元二十年,才开始让散官和实际职务的品级相对应,九品官员没有散官,这被称为“平头敕”。蒙古人和色目人初次授予散官时,有时会比职务低,再次授予职务时,即使不降低散官等级,也必须等到官资符合条件才能升职。汉人初次被授予官职时,散官品级通常达不到职务品级,再次授予时则会降低职务品级来对应散官。只有封赠、荫叙这类情况,官职和散官都按照较高的等级来定,而且必须要做到二品官,散官才会与职务品级完全一致,不再使用折算的办法。到至治初年,这个制度稍微有些改动,但不久又恢复了原样。另外,那些任职时间不够的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获得优待:在繁重艰难的地方任职、获得功劳奖赏、从内地调到边远地区、被御史台推荐为廉洁能干政绩突出的人、被选拔出使极远的地方,不过每种情况也都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6〕凡保举职官:大德二年1298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1272,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是关于保举推荐官员的规定:大德二年(元成宗年号)定下制度:“各个廉访司在自己管辖的城市内,如果发现有廉洁谨慎、有才干的人,每年举荐两人。”大德九年,皇帝下诏说:“中央各机构(御史台、枢密院、六部)五品以上的官员,各自举荐廉洁能干、懂得治国根本的人三名;行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各自举荐五人。”
〔7〕凡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1303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劭、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对于翰林院和国子学的官员选拔,大德七年(元朝年号)朝廷讨论说:“文学和儒学官员难以按照常规调动,翰林院应该选拔通晓经史、擅长文辞的人,国子学应该选拔年高德劭、文才出众的人,而且必须要求资格相符,不得事先保荐平民出身的人。如果确实才德一向显著,必须破格提拔的,则另外单独上报。”
〔8〕凡迁官之法: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咱们来说说官职升迁调动的规定:从七品以下的官员归吏部管,正七品以上的归中书省管。至于三品以上的高官,就不是一般部门能决定升降的了,得由中书省请示皇帝批准。六到九品的官是“敕授”,就是皇帝下敕令,由中书省签署文书来任命;一到五品的是“宣授”,要用皇帝的制书正式任命。三品以下的官员用金印,二品以上的用玉印,如果皇帝有特别旨意,还要配上告词。考核官员任职时间按年月算,升迁调动靠的是散官级别。在京做官以三十个月为一任期满,地方官以三年为一任,管钱粮的以两年为一任。通常考核都以三十个月为标准。京官一般一次考核升一等,每十五个月升一阶。京官一次考核,比地方官减少一资(即资历要求低些)。地方官呢,有的是一次考核升一阶,有的是两次考核升一等,有的是三次考核升二等。四品官则把京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合并计算。这些条条框框谁都不能违反。不过,如果前任任职时间太短,后任可以补足;如果前任任职时间太长,后任可以累计。一次考核的需二十七个月,两次的需五十七个月,三次的需八十一个月以上,遇到升迁时可以提前借升,以后再靠后任来补上。这又是其中的灵活处理办法。
〔9〕凡选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大凡选拔任用官员并不拘泥于常规的资格:省参议、都司郎中以及员外郎中考绩优等的人,会被任命为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等高级官职,或者台幕官、监察御史外放为宪司官。外补的官员如果已经通过正式制书授职,入朝任职时有时会用敕命直接任命,其朝廷官阶的品秩视同六品,外任时有时也担任地方长官。在朝廷的各个院,从判官到使;寺监从丞到卿;馆阁从属官到学士,都有逐级升迁的规则,用人的重要性远超于死板的法规,这一点如此突出。另外,在覃恩推官时,有的准许实授,有的普遍减少资历、提升等级,有的在内职升等,有的在外职减少资历,有的外职减资而内职不减,这些都是不常有的恩典,只有四品以下的官员才能享受。三品官员则逐级进升一阶,最高升到正议大夫为止。至于那些勋臣世家子弟、侍中贵人,如果皇帝下令越级升迁,就不能按照常规的选拔资历来论了。还有一种是皇帝将敕令传给中书省,中书省送交吏部覆奏,有时可能被缴回原敕、另行驳奏,这也就是历代以来封驳制度的优良所在。
〔10〕凡吏部月选:至元十九年1282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吏部每月一次的官员选拔规定:至元十九年议定:“官员到吏部报到时,所带的解由文书要立即审核查验。符合七品资格的,上报中书省批准;从七品以下的,由吏部直接拟定官职。其他流外人员,不论人数多少,都按照每月一次进行选拔登记。”
〔11〕凡官吏迁叙:至元十年1273,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二十八年1291,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所有官吏的升迁任用:至元十年时,朝廷讨论说:“以前以三十个月为期限升迁显得太快,以六十个月为期限又太慢。”到至元二十八年,规定在朝廷任职的官员以三十个月为一任期,在地方任职的官员以满三年为一任期,管理钱粮的官员以有人接替作为任期结束,吏员以九十个月为期限后出任官职,由正式官职转任补缺的,待遇与正式官员相同。
〔12〕凡覃官:至大二年1309,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三年1310,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四年1311,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泰定元年1324,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二年1325,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关于普遍加官这项制度:至大二年,皇帝下诏说:“朝廷内外四品以下的官员,一律加散官一等,他们的服色、朝班位次、子孙荫封等,全都依据散官等级来确定。三品官则逐级提升一阶,提升到正三品上阶为止。那些应该进入正式官品的人,包括有出身的吏员、译史等,任职期满考核通过后也加散官一等。”至大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也一同普遍加官。至大四年,又下诏说所有在任官员普遍加散官一等。泰定元年,皇帝下诏:“朝廷内外已经带有加官的流官,准许按实际授官处理。所有军官以及其他还没有加官的人员,四品以下的都加散官一等,三品的逐级提升一阶,到三品上阶为止,服色、班次、荫封,全部按较高的等级执行。那些有出身应该进入正式官品的人,如果在恩例之前已经入职领俸,任职期满考核通过也按上述条例加官。”泰定二年,中书省商议:“应该加官的人员,依照条例先计算他们任职的月日,然后才准许实授;比如正五品官任满回朝已经历了一百三十五天,其中九十个月应该升从四品,还余下四十五个月,既然遵循旧例加官到三品,拟应当准许按实授处理;月日不够的人,就依据散官等级,只在四品内调动使用,所积累的月日,等任满回朝后,在四品内统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