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版书目

元史 · 卷八十二·志第三十二

元史 · 目录

〔1〕△铨法上

选拔官员的法规(上篇)

〔2〕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卫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卫之长,使得自举其属。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1283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至大四年1311,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是怯薛出身的人:元朝初期,皇帝把左右的皇家警卫当作亲信和得力助手,所以四大怯薛的子孙世代都担任警卫的长官,并且允许他们自己选拔下属。那些在怯薛中服务时间长久、受到优厚待遇的人,常常被提拔到显要的职位,只有长官推荐任用的,才有固定的制度规定。至元二十年朝廷商议说:“长期在宫廷里担任守卫、门第高贵的人,初次接受朝廷任命的散官,要比实际职务降低一等,否则酌情降低二等。”至大四年,又下诏说:蒙古人降低一等,色目人降低二等,汉人降低三等。

〔3〕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1297,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元八年1271,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凡是台宪(御史台和宪司等监察机构)的官员选拔任用:大德元年,中书省讨论说:“御史台的官员原来没有选拔办法,都是直接从地方行政官员中选取,后来改为互相保举选拔,中书省和御史台各自进行选拔。现在应该让御史台的官员、幕府官员由他们自己选择任命,只有廉访司的官员,则由中书省和御史台共同选拔。如果御史台官员要从省部(中书省和六部)中选拔人员,就要与中书省官员共同商议;中书省官员要从台宪(监察系统)中选拔人员,也要与御史台官员共同商议。”至元八年,规定监察御史任期满后,如果在职期间没有特殊的政绩,原本是七品以下的按惯例加升一等,六品以上的则提升官职。如果有不顾忌权势,敢于弹劾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所做的事有利于国家和百姓的,则另外商议升迁或任命。如果有不称职的,则酌情考虑调动或注拟官职。

〔4〕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1271,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1272,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1286,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1291,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

关于地方官员的选拔:至元八年,皇帝下诏说,把户口增加、田地开垦、诉讼减少、盗贼平息、赋税徭役均平这五件事都做好的官员,列为上等选拔对象。至元九年,规定五件事都做好的为上等选拔,升官一级;四件事做好的,减少一次资历考核;三件事有成效的为中等选拔,按正常程序升迁;四件事没做好的,增加一次资历考核;五件事都没做好的,降职一级。至元二十三年,下诏说:“鼓励农耕桑蚕,勤劳尽职的官员,按顺序升职奖励;那些懈怠政务的,处以鞭笞并罢官。”至元二十八年,下诏说:“各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之外,长官都应该选用汉人中一向有声望的,以及功臣旧家子弟,还有儒吏出身、资历品级相当的人;副官要挑选色目人和汉人混合任用。希望这样能达到政事公平、诉讼合理、百姓安定、盗贼平息,从而五件事都完备。”

〔5〕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1278,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1280,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十九年1282,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二十一年1284,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绦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1266为满,通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二十四年1287,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二十五年1288,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大德四年1300,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五年1268,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后以他职授之。”十一年1274,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至大二年1309,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关于武官的选拔任用:至元十五年,皇帝下诏说:“军官因为有功升职的,原先规定由他的子弟继承职务;阵亡的允许承袭;如果是被罢免的,则用有功的人替代他。”十七年,下诏说:“渡江战役中的总把、百户有功升迁的,总把按照千户的规格降一等承袭,百户如果没有递降的职位名称,就按照原来的等级承袭。”十九年,奏拟说:“万户、千户、百户死亡,如果他们的子孙有能力承袭,按照惯例承袭之外;对于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如果他们的子孙有能力承袭,只让他们管理原来的军队。元帅、招讨的子孙做万户,总管的子孙做千户,总把的子孙做百户,授予原来佩戴的金银符。病故的降一等承袭,只有阵亡的按原等级承袭。”二十一年,下诏说:“万户、千户、百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制定考核标准,统一进行迁转。以三年为任期,计算资历考核,提升品级。如果年老病故的,让他们的子弟按照惯例荫补任职。”同年,因为旧制是父子相继,管理原来的军队,不设蒙古军官,所以重新制定了资考制度,三年任期,统一迁转。后来各翼大小军官都设置了蒙古军官,又加上调遣出征,都已经离开本翼,难以和民官一样迁转荫叙,所以应该将万户、千户、镇抚从奏准之日开始,以三年为任期,统一迁转。百户以下不受此例限制。凡是军官征战有功过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升降。又制定了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也设奥鲁官,接受枢密院的劄子。各千户奥鲁,如果管辖不到一千户,有的是二百户、三百户,就要将远的就近、小的就大,合并为千户翼的奥鲁官,接受枢密院的劄子。如果影响到投下贵族领地,难以合并,应该再商议。又规定首领官接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的经历、知事,就充任万户府的经历、知事,换发敕牒;如果原翼应该撤销,则另外迁转。如果是王令旨、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的经历,充任中、下万户府的知事。行省各司的劄付,充任提领案牍;并且各翼万户自设的经历、知事,一律作为提控案牍,接受枢密院的劄子。又议论:“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经拟定接受枢密院劄子;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应该由行省批准,接受万户府的付身。”二十四年,下诏说:“凡是请求继承父兄职务的人,应该考察他本人然后任用。凡是旧臣功臣和有战功的人,他们的子弟应当先担任小职务,如果确实有能力,就大用。”二十五年,军官阵亡的,按原等级承袭;病故的,降二等。即使阵亡,如果他的子弟没有能力,也不用。即使病故,如果他的子弟确实有能力,不必降等,按原等级任用。大德四年,因为上都虎贲司和武卫内的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死亡,但没有奏准承袭的定例,似乎不公平。今后各翼达鲁花赤死亡,应该考察他的子弟中有能力的任用,没有能力的就算了。五年,下诏说:“军官有不到任的,有因病或有事情不能赴任的,有已经赴任、被差派出差、公事办完却因私事称故不回的,今后应该限制在六个月。超过期限的用他人替代,一年后授予他其他职务。”十一年,下诏说:“色目镇抚已经去世,他的儿子如果有能力,按照惯例任用。如果儿子年幼,就选取他兄弟的儿子中有能力的任用,等他的儿子长大,就把职位还给他。”至大二年,议论说:“各卫翼的首领官,到经历以上,不能升迁除授,似乎与军官一体,但他们的子孙不能承袭。今后年龄超过七十,而且散官达到正从四品的,应该在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下诏说:“军官有事故,让他的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死亡,让嫡长孙继承;嫡长孙死亡,就让嫡长孙的嫡长子继承。如果没有嫡系子孙,就用他兄弟的儿子中合适的继承。”

〔6〕太禧院。天历元年1328,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太禧院。元朝天历元年,朝廷撤销了会福院和殊祥院,设立了太禧院,级别是正二品。它下属的各个部门,都由它自己选拔任用官员。

〔7〕宣徽院。皇庆二年1313,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宣徽院。皇庆二年的时候,中书省的官员上奏说:‘宣徽院所管的仓库和屯田官员,一半由中书省任命,一半由宣徽院自己任命。’皇上下旨说:‘应该全部由中书省的官员来任命。’

〔8〕中政院。至大四年1311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延祐七年1320,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中政院。在至大四年(1311年),中政院上奏说:“各机构的钱粮事务和选官办法,全部由中书省掌管,可以另外选人任用,行文中书省,请求下发任命文书。”延祐七年(1320年),中政院的官员启奏说:“皇后名下的中政院用人,奉皇后懿旨,按照枢密院、御史台等机构的例子办理。”

〔9〕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1288,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大德八年1304,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直省舍人这个官职,在内要侍奉丞相的日常起居,在外要传达中书省的命令,选拔宫廷侍卫和功臣的子弟来担任。又从其中挑选两位等级高的,专门负责奏事。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官员上奏说:‘担任这个职务的人,应当授予正式的任命文书。’大德八年,规定任职满六十个月的人,才允许他们正式参与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