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1290,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1309,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1310,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是担任玉典赤(侍卫)的人:在至元二十七年,规定那些任职时间在三十个月到九十个月之间的,都授予县达鲁花赤的职务并加封进义副尉的散官。任职一百个月以上的,授予敦武校尉的官职。到了至大二年,下令玉典赤暂时在州判、县丞这些职位中选任。至大三年,又下令按照旧规矩,任职满九十个月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下县的达鲁花赤,任期满后回来再增加一级资历。
- 玉典赤:元代官职,意为‘侍卫’、‘近侍’,属于怯薛宿卫系统。
- 至元: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1264—1294年)。
- 进义副尉:元代武散官,从八品。
- 敦武校尉:元代武散官,从七品。
- 至大:元武宗海山的年号(1308—1311年)。
- 州判:官名,州一级的判官,辅助知州处理政务。
- 县丞:官名,县级副长官,协助县令。
- 铨注:指量才授官,选拔任命官职。
- 从七下县:按元制,县分上中下三等,从七品官员担任下县的达鲁花赤。
- 达鲁花赤:元代各级行政长官,通常由蒙古人担任,掌握实权和官印。
- 至元二十七年 → 1290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 至大二年 → 1309年(元 至大 1308年—1311年)
- 三年 → 1310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大二年推定为至大3年)
〔23〕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凡是关于蛮夷官员的规定,议论说:“播州宣抚司保举的蛮夷地分副长官,属于远方蛮夷地区,不受常规调任职务的限制,所以应该批准保举的人。但是蛮夷地区虽然不受常规调任的限制,可保举的人往往泛滥不实。今后除了土官世袭更替以外,遇到紧急空缺需要长期任职的,按照惯例用相应的人选推荐任用,不允许提前保奏预报,违反者要追究相关官府的责任。”
- 蛮夷官:指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官员,包括土官和流官。
- 播州:古地名,唐代至明代为土司管辖地区,辖区大致在今贵州遵义、桐梓等地。
- 播州宣抚司:播州是古地名(今贵州遵义一带);宣抚司是元代设立的边疆军政机构,负责安抚和治理少数民族。
- 宣抚司:元代在边远地区设置的军政合一的机构,掌管军民事务,后明清沿用。
- 袭替土官:指土官(世袭的少数民族首领)的继承和更换任职。
- 土官: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的世袭官职,又称土司,拥有地方自治权。
- 急阙:紧急空缺的官职,需要立即补任。
- 所由官司:指相关的官府机构,即负责此事的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