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版书目

元史 · 卷八十二·志第三十二

元史 · 目录

〔22〕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1290,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1309,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1310,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是担任玉典赤(侍卫)的人:在至元二十七年,规定那些任职时间在三十个月到九十个月之间的,都授予县达鲁花赤的职务并加封进义副尉的散官。任职一百个月以上的,授予敦武校尉的官职。到了至大二年,下令玉典赤暂时在州判、县丞这些职位中选任。至大三年,又下令按照旧规矩,任职满九十个月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下县的达鲁花赤,任期满后回来再增加一级资历。

〔23〕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凡是关于蛮夷官员的规定,议论说:“播州宣抚司保举的蛮夷地分副长官,属于远方蛮夷地区,不受常规调任职务的限制,所以应该批准保举的人。但是蛮夷地区虽然不受常规调任的限制,可保举的人往往泛滥不实。今后除了土官世袭更替以外,遇到紧急空缺需要长期任职的,按照惯例用相应的人选推荐任用,不允许提前保奏预报,违反者要追究相关官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