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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十六·志第六

宋书 · 目录

〔60〕初,元兴三年404四月,不得殷祠进用十月,计常限,则义熙三年407冬又当殷;若更起端,则应用来年四月。领司徒王谧、丹阳尹孟昶议:“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礼。殷祭旧准不差,盖施于经常尔。至于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旋幸,理同受命。愚谓理运惟新,于是乎始。宜用四月。”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去年十月祠,虽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太学博士徐乾议:“三年407一祫,五年409一禘,经传记籍,不见补殷之文。”员外散骑侍郎领著作郎徐广议:“寻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1206十月,殷祠。孝武皇帝宁康二年374十月,殷祠。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于时盖当有故,而迁在冬,但未详其事。太元元年376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则应用二年四月也。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来合六十月而再殷。何邵甫注《公羊传》云,祫从先君来,积数为限。‘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为祫祭’。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领会之节,远因宗本也。昔年有故推迁,非其常度。宁康、太元前事可依。虽年有旷近之异,然追计之理同矣。愚谓从复常次者,以推归正之道也。”左丞刘润之等议:“太元元年376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建用十月。本非正期,不应即以失为始也。宜以反初四月为始。当用三年十月。”尚书奏从王谧议,以元年十月为始也。

起初,在元兴三年四月,没能举行殷祭而改在十月进行。按常规期限计算,那么在义熙三年冬天又应当举行殷祭;如果重新开始计算周期,那么应该在次年四月举行。领司徒王谧、丹阳尹孟昶建议说:“有非常之喜庆,必有非常之礼。殷祭旧有的标准没有差错,那只是适用于平常时期。至于义熙年间的喜庆,是自古以来没有第二次的,虽然说是天子返回京城,道理上等同于承受天命。我们认为,时运更新,从此开始。应该在四月举行。”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建议说:“殷祭没有固定的日期,是考察季节来行礼,而且礼意崇尚简洁。去年十月举行的祭祀,虽然在日期上有些偏差,但是情感和礼仪都已完备,应该仍然以那次为准。”太学博士徐乾建议说:“三年一次祫祭,五年一次禘祭,经典史籍中没有记载补行殷祭的文字。”员外散骑侍郎兼著作郎徐广建议说:“考察以往的事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举行殷祭;孝武皇帝宁康二年十月举行殷祭。如果按照常规距离前次三十个月,那么下一次应该在四月。当时可能因为有特殊情况,而改在冬季,只是不清楚具体原因。太元元年十月举行殷祭,依照常规三十个月,那么应该在二年四月。这是回顾计算辛未年十月,到这时合计六十个月而举行第二次殷祭。何邵甫注释《公羊传》说:‘祫祭从先君开始,累积年数作为间隔。’——‘从僖公八年到文公二年,知道是祫祭。’如此,开始于起点,继承源头形成流变,领悟的关键在于远追宗族根本。当年因故推迟,不是正常规定。宁康、太元时期的前例可以依据。虽然年数有间隔远近的不同,但追溯计算的道理相同。我认为恢复常规次序,是推求回归正轨的方法。”左丞刘润之等人建议说:“太元元年四月应该举行殷祭,但是礼官失误,决定使用十月。本来不是正确的日期,不应该就以那个失误作为起点。应该返回最初的四月作为起点。应当在三年十月举行。”尚书上奏采纳王谧的建议,以元年十月作为起始。

〔61〕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422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内。”下礼官议正。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422丧毕,然后祫于太祖。又云‘三年422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且不禫即祭,见讥《春秋》。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虽祥禫空存,无綅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422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禫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422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这天,有关部门上奏说:“依照旧例,今年十月是举行殷祭的月份,领曹郎范泰参与讨论,按照永初三年的例子,必须等到丧期满两年之后才能举行殷祭。但是丧期两年结束要到明年三月,如果明年四月举行殷祭,那还在服禫期内(禫是丧期满二十七个月后的除服祭,但这里讨论的是另一种丧期计算)。”皇帝下令让礼官讨论确定。国子助教苏玮生发表意见说:“根据《礼经》,三年丧期结束,然后才能在太祖庙举行祫祭。又说‘三年不祭祀,只有天地和社稷可以越过丧期进行’。而且不举行禫祭就祭祀,被《春秋》所讥讽。按古礼,丧服还没满,本来就没有祭祀的道理。自从汉文帝以来,一律采用权宜制度,宗庙祭祀和朝聘活动,都当作吉事来办。虽然祥祭和禫祭的形式还在,但没有丧服的改变,四季的祭祀也和平时没有不同。殷祭的礼仪既然没有特别之处,怎么能只因为心里哀伤就成了障碍呢?”太学博士徐宏议论说:“三年的丧期,虽然采用了权宜制度,但再周年祥祭时,仍然穿着白色丧服,不算完全的吉礼,不能举行祭祀。我认为明年四月不宜举行殷祭,十月就可以。”太常丞朱膺之议论说:“《虞礼》说:‘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这个月如果有吉祭,还不用配偶配享。’意思是二十七个月禫祭之后,遇到四时祭祀的日子,仍然不用他的配偶配享,因为哀伤还没有忘记。由此推论,没举行禫祭就不能祭祀。另外《春秋》闵公二年,在庄公庙举行吉禘。郑玄解释说:‘闵公心里害怕灾难,想要通过尊崇自己来压制灾祸,总共二十二个月就除丧,而且没有举行禫祭。’说‘又不禫’,说明禫期内不能举行禘祭。考察王肃等人在魏朝时说过,如今权宜保存古礼,等待三年期满。旧的说法是三年丧期结束后,遇到禘祭就举行禘,遇到祫祭就举行祫。郑玄说:‘禘在孟夏,祫在孟秋。’现在沿袭下来用十月。像徐宏所引用的《公羊传》文字,似乎有疑问,那也只是因为鲁闵公设置丧服的事例,借此说明丧期的制度罢了。何必完全允许穿着白色丧服就可以举行吉禘?即使《公羊传》有不同说法,官方应该以礼为正,也要权衡适当。”郎中周景远参与议论说:“永初三年九月十日上奏傅亮的建议:‘权宜制度是为了适应世事,宗庙大礼应该依照古典。’这是皇宋开国时的既定准则。我认为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提议用明年十月举行殷祭是妥当的。”皇帝下诏同意。

〔62〕宋殷祭皆即吉乃行。大明七年463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和四年1204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国又启,永和十年354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祠。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乾又引晋咸康六年340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于时晋朝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诏可。

南朝宋时的殷祭(大型祭祀)都是等到服丧期满之后才举行的。大明七年二月辛亥这一天,有官员上奏说:“四月应该举行殷祠,如果届时事情来不及,能否改用孟秋(七月)举行?”领军长史周景远发表意见说:“根据《礼记》记载:‘天子在夏天举行祫祭和禘祭,秋天举行祫祭和尝祭,冬天举行祫祭和烝祭。’按这种礼文,夏、秋、冬三个季节都可以举行殷祭,并不只限于冬夏两季。晋朝义熙初年,仆射孔安国启奏议论,从泰和四年以来沿袭的殷祭,都在冬夏两季举行。孔安国又启奏说,从永和十年到现在五十多年,都是每隔三十个月就举行一次殷祠。博士徐乾根据《礼》书反驳孔安国。徐乾又引用晋朝咸康六年七月举行殷祠的例子,说明殷祭并不专门限定在冬夏两季。当时晋朝虽然没有采纳徐乾的议论,但徐乾根据礼制和咸康年间的旧例,孔安国没法驳倒他。现在如果因为今年四月不能举行殷祠,改到孟秋举行,这在礼制上并不违背。参与讨论的人据礼有凭证,认为用孟秋是合适的。”皇帝下诏同意。

〔63〕晋武帝咸宁五年279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升平五年361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初,永嘉中,散骑常侍江统议曰:“《阳秋》之义,去乐卒事。”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末行之。其后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逌寻详今行汉制,无特祀之别。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这一天,弘训宫的羊太后去世了。宗庙暂时停止了这一季的祭祀,天地明堂也撤去了音乐,并且不再进献祭肉。到了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日,举行殷祭,因为穆帝去世不久,所以没有奏乐。当初,在永嘉年间,散骑常侍江统议论说:“《阳秋》中记载的意思,是撤去音乐来完成祭祀。”这说明吉祭也有废除音乐的,所以升平末年就按照这个做法实行了。后来,太常江逌上表说:“穆帝安葬之后十月的殷祭,听从了太常丘夷等人的建议,撤去了音乐。我仔细考察现在实行的汉朝制度,并没有特别祭祀的区别。既然已经进入宗庙举行吉禘,对于奏乐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64〕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至于谅暗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权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两端,固宜缘恩而从戚矣。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史官说:听到音乐并不快乐,因此把情感寄托在停止奏乐上。至于在守丧期间被迫除去丧服,是因为担心政事荒废,所以根据实际权力通变处理,权衡轻重而做出让步。至于奏乐和不奏乐,对政务并没有什么影响,即使在这两者之间犹豫不决,本来也应该依据恩情,顺从哀戚之情。刘宋时期国家有变故,宗庙祭祀都只悬挂乐器而不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