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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 卷五十四·志第三十五

金史 · 目录

〔7〕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于贴黄,不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资右职官应迁三品职事者,五品以上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者,皆历六十月,方许告迁。七年,自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以门荫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许告迁三品。此省选资考之制也。

大定十五年,规定凡是二品官以及宰执、枢密使不计任数,每满三十个月就写在贴黄上,不满则附在阙满簿上。内外三品官以五十个月为一任。泰和三年,规定凡是文资右职官应当升迁三品职事的,五品以上经历五十个月,六品以下以及门荫、杂流职事到四品以上而散官应当到三品的人,都经历六十个月,才允许申请升迁。七年,除了按察使副依旧以三十个月为一考外,内外四品官以四十个月为一考,总计八十个月迁三品。泰和八年,下诏因为门荫官职事到四品的人很少,从今以后到刺史而散官应当到三品的人,就允许申请升迁三品。这就是尚书省选官资历考核的制度。

〔8〕世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约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复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十年,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除。”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则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量材受职。”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金世宗大定元年,皇帝对宰相说:“朕过去担任外任官职时,不能完全了解人的优劣,每次任命一个官员,必定担心他不称职。推荐贤才是宰相的职责,你们要各尽心力,不要被天下人笑话。”又说:“凡是在拟注的时候,应当为官职选择合适的人,不要只任用亲戚故旧,这样才不至于有旷废官职的担忧。”又说:“守令的职务应当选择有才能的人,近来听说靠近边境的残破州县多用年老和因罪降职的人,这是更加危害边民。如果资历高的人不适合担任边远职务,可以选取下级的才能之士升授,回朝后不再降级,这样或许可以恢复边陲。”边升的制度,大概从此开始。三年,下诏说监当官升迁散官到三品而仍然担任县令的,与尚书省除授。四年,敕令在朝六品官中,繁剧局分官有缺额的,尚书省不得擅自拟注,要上报缺额和候补人选。六年,规定官至三品除授,朝廷酌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七年,规定内外三品官遇到拟注时,其经历过成考以上的月日,不曾迁加,或经过革拨,可以在除目内详细写明上报。又敕令,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以及五品应当升除的官,都要上报缺额和候补人选。六品以下官,命令尚书省拟定后复奏。皇帝又对宰相说:“拟注外官,往往不恰当。州县官员好则政事兴举,不好则政事败坏。你应该分辨人才,优劣参用,这样互相勉励,也许能实现治理。”又说:“从来顿舍人照例为节度副使,现在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予沧州同知,这有什么功劳?只是这个人有足够能力任用,所以授予同签。而且比如从护卫、符宝、顿舍考满的人授予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原本辛苦特别收用的顿舍按例除授,则是不伦不类。”十年,对宰相说:“凡是做官的人,如果不担任在朝职务,就不能脱离常调。如果凭你们所知任用,恐怕有滞碍,比如查验入仕名目或廉洁等级等第任用也可以。如果不称职,就外放。”十一年,皇帝对宰相说:“在朝官员大多自己计算所经历的,一考认为应当得到某职,两考又认为应当得到某职,所以只务因循而已。等到被差遣,又多拖延。近来任命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他上奏谢恩说‘臣内历两考’,意思是应当得五品却除授六品。朕因为此人干事,曾任命为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曾说过一句话、见过一件事,因此任命为长官,想看他如何为政,所以授予这个职务。从今以后,外路与内除的官员,考察他为政公勤就升用,如果只是苟且简慢,不必等到任满就应当按本等放出。不明确赏罚,怎么显示劝勉呢?”十二年,皇帝对宰相说:“朕曾取尚书省百官的行止来看,应该担任刺史、知军的人很少,近来只有深州同知辞不习可用,所以任用了他。现在居五品的人都是再任应当按例降级的人,所以不可。护卫中有考满的人,如果让他们出职,担心他们年幼不熟悉政事,而且宿卫中如今人才也难得。如果勒留他们继续承应,累积他们的资考,让他们到正五品可以吗?”都说:“好。”十六年,敕令宰相:“选调拟注的时候,必须引见外路求仕的人,引到尚书省堂量才授职。”二十一年,对宰相说:“海陵王的时候,授人本官太滥,现在又太狭窄,让散官小的奏报。”二十四年,因为旧资考太迟缓,命令各减一任,临时衡量人才、辛苦、资历、年龄,依次奏报。

〔9〕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两任而后升。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职官已带三品者不许告迁,有司因之不举,以致无由迁叙。上虑其滞,遂定制,已带三品散官实历五十月,从有司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止许告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犯选格者皆不许。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品者,则具行止以闻。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言:“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器之轻莫此为甚。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若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从之。

金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制定规则,从正七品以上都要经过两任才能升迁。明昌四年,因为以前规定有职官已经带三品散官的不许申请升迁,有关部门因此不举荐,以致无法升迁叙用。皇帝担心滞碍,于是制定规则,已经带三品散官实际经历五十个月,由有关部门照勘,在格限以前进官一阶,格限以后重新计算。五年,命令宰相在拟注时,召见赴选的人与他们谈话,以观察其人。六年,命令在朝五品的重要职务,以及外路三品官,都要上报人选和缺额进呈,以听候皇帝制授。七年,敕令在朝除授必须满三十个月,如果有急缺,则上报缺额和人选奏禀。不久又下令,不必等待考满后,应当通算其所经历的时间。承安四年,敕令宰相说:“凡是除授,恐怕不尽恰当。现在没有门下省,虽然有给事中却没有封驳司,如果设立,让他们在拟奏未受时详细审察得当,然后授官就可以了。”于是设立审官院,凡是送来的需要详审的,在五天内上奏或申报尚书省。承安五年,因为六品、从五品缺额少,敕令经历三任正七品而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说:“凡是遇到急缺,与其用资历未到的人,不如起复丁忧的旧人。”命令内外官通算,应当升等而少十五个月的,依旧在职补足,然后升除,或者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到缺额而没有相应的人,则以资历相近的人奏禀。二年,命令少五月以下的在本任补足,六月至十四月的在本任或别任补足。这一制度实行之后,到六年,因为一律递升又恐怕太滥,命令量才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规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到一品职事官应当迁一品散官的,实际经历五十个月才允许申请迁官。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当申请本品循资迁转的,也经历五十个月,不得超过本品之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的,也经历五十个月,只允许申请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经历六十个月申请迁官,带到三品更不许申请。犯选格的都不许。如果已经到三品以上职事的,六十个月也听任。凡是迁三品官资以及致仕并横迁三品的,则具写行止上报。四品则六十个月申请迁官,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说:“战争以来,恩命数次发出,因劳绩进阶的近年尤其多。低贱职位下僚散官有时到极品,名器之轻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从今以后除非亲王之子以及职事一品,其余人虽然散官到一品,请求都不许封公。如果已经封的,虽然不追夺其仪卫,也应当降从二品之制。”皇帝听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