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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 卷四十九·志第三十

金史 · 目录

〔32〕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差。大定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五年,以前此河泺罢设官,复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把都城的空地赐给随朝的大小职官和护驾军,七月,各按等级征收钱款。大定二年,制定了院务初创亏损和功酬的规则。八月,取消各路的关税,只让稽查。三年,尚书省上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说,坊场河渡有很多拖欠。”下诏按照监临制度,根据时间远近区别,减免。又根据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的建议,制定了城市出租房屋的税收制度。五年,因为此前河湖取消了设官,再次招募百姓投标购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二十年正月,制定商税法,金银按百分之一征税,其他物品按百分之三征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说天下河泊已经允许百姓共同获利,其中七处设官的可取消,委托所属禁止豪强擅自占有利益。

〔33〕明昌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余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三年,诏减南京出赁官房及地基钱。二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余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为额。明昌五年,陈言者乞复旧置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差官监榷。

明昌元年正月,敕令尚书省,制定院务课税和商税数额,各路使司院务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处,比旧额减少了九十四万一千多贯,于是取消了坊场,免除了租赁房屋税。十月,尚书省上奏:“如今天下使司院务,既然减少了课额,而监官增亏已有升迁降职的制度,应该取消提点所给赏罚俸的制度,只委托提刑司,考察提点官侵犯场务的,则按制度论处。”下诏听从。三年,下诏减免南京出租官房和地基的钱。二年,指示提刑司,禁止势力之家不得独占山泽之利。另外,司竹监每年采伐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送到都水监,准备河防,剩余的边角料、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作为定额。明昌五年,上书言事者请求恢复旧置的坊场,皇帝不允许,只允许增置院务,下诏尚书省参酌制定,于是拟定辽东、北京依旧允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派官视察,酌情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从今年九月一日开始立界,制可。大定年间,中都税使司每年收入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每年收入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规定院务课税亏欠的,令转运司派官监榷。

〔34〕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自余金银可并添一分。诏从之。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遂止从旧。

大定三年,规定金银矿坑允许百姓开采,以二十分之一为税。泰和四年,言事者认为金银按百分之一征税,其他物品按百分之三,如今物价比以前高,除去金银则税额不能完全覆盖,其余金银可以合并增加一分。下诏听从。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说:“旧制,小商贩贸易各种物品收四分钱,而金银是贵重精细之物,多出自富有之家,反而只收三分,这是不合理的,也请求一律征收。”尚书省官员讨论认为这样恐怕很多隐匿。于是只依从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