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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 卷一百十五·志九十

清史稿 · 目录

〔5〕初,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三年1638,更名理藩院,定承政,左、右参政,各一人,副理事官八人,启心郎一人。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满、蒙参用。)副理事官为员外郎,置二十有一人,(康熙二十年1681增满、蒙八人。乾隆四十二年1777省蒙古一人,四十九年1784改满洲二人为蒙缺。后满、蒙司官增减不一。)启心郎三人,(满洲一人,汉军二人。十五年1750省。)堂主事二人,(康熙二十八年1689增汉文一人。)司务二人,(满、蒙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省。雍正十年1732复故。)汉副使一人。(从八品。)五年1727,增置汉院判、(正六品。)知事(正八品。自副使以下,俱康熙三十八年1699省。)各一人。四年1665,置唐古忒学教习一人。(给六品俸。后改司业。其助教以他官兼。乾隆五年1740定为额缺,寻省。)十六年1751,定以礼部尚书衔掌院事,侍郎衔协理院事。越二年,以隶礼部未合旧制,停兼衔,依六部例,令入议政,班居工部后。并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置满、蒙郎中共十有一人,(乾隆四十二年1777增蒙古一人。四十九年1784改满洲二人为蒙缺。)员外郎二十有一人,(康熙二十年1681增满、蒙八人。乾隆四十二年1777省蒙古一人。四十九年1784改满洲六人为蒙缺。)主事满、汉各四人。(康熙二十八年1689省汉缺。乾隆四十九年1784改满洲二人为蒙缺。)康熙二十年1681,增蒙古文主事二人。三十八年1699,析柔远司为二,曰前司,曰后司。四十六年1707,设银库,(初制,蒙古王、台吉等入朝,由户、工二部及光禄寺庀器用,具廪饩。至是始创设。)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司员内奏派。)司库一人,库使四人。雍正元年1723,始命王、公、大学士领院事,省库使二人。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录勋司为典属,宾客司为王会,柔远后司为旗籍,前司仍曰柔远。二十六年1761,合旗籍、柔远为一,增设徕远一司。明年,仍析旗籍、柔远为二。二十九年1764,改典属司为旗籍,旧旗籍为典属。嘉庆四年1799,改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为宗室员缺。咸丰五年1855,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始司外交职务。(见第十七款。)十年1860,定中俄续约,以军机处及本院典外交文移。(见第九款。后归外部。)光绪三十二年1906,更院为部,拟设殖产、边卫二司。嗣先设编纂、调查二局,隶领办处,(以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改并。汉档房主事缺未省。)寻置员外郎、主事各一人。(蒙古房改。俱蒙缺。)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额外侍郎如故。

最初,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设置承政、参政等官职。崇德三年,改名为理藩院,确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各一人,副理事官八人,启心郎一人。顺治元年(1644年),将承政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满、蒙人混用),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设置二十一人(康熙二十年增加满、蒙八人,乾隆四十二年减去蒙古一人,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古缺额,后来满、蒙司官增减不一),启心郎三人(满洲一人,汉军二人,顺治十五年省去),堂主事二人(康熙二十八年增加汉文一人),司务二人(满、蒙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去,雍正十年恢复),汉副使一人(从八品)。顺治五年,增设汉院判(正六品)、知事(正八品。从副使以下,都在康熙三十八年省去)各一人。顺治四年,设置唐古忒学教习一人(给六品俸禄,后改司业,其助教由其他官员兼任。乾隆五年定为额缺,不久省去)。顺治十六年,规定以礼部尚书衔掌管院事,侍郎衔协助管理院事。过了两年,认为隶属礼部不符合旧制,停止兼衔,依照六部之例,让理藩院参与议政,班次排在工部之后。并设置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个司,设满、蒙郎中共十一人(乾隆四十二年增加蒙古一人,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古缺额),员外郎二十一人(康熙二十年增加满、蒙八人,乾隆四十二年省去蒙古一人,四十九年改满洲六人为蒙古缺额),主事满、汉各四人(康熙二十八年省去汉缺,乾隆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古缺额)。康熙二十年,增加蒙古文主事二人。康熙三十八年,将柔远司分为前司和后司。康熙四十六年,设置银库(起初,蒙古王、台吉等入朝,由户部、工部和光禄寺准备器具和粮食,到这时才创设),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从司员中奏派),司库一人,库使四人。雍正元年,开始命令王、公、大学士领导院事,省去库使二人。乾隆二十二年,将录勋司改为典属司,宾客司改为王会司,柔远后司改为旗籍司,前司仍叫柔远司。乾隆二十六年,合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一司。第二年,又分旗籍、柔远为二司。乾隆二十九年,将典属司改为旗籍司,原来的旗籍司改为典属司。嘉庆四年,将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改为宗室员缺。咸丰五年,制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开始管理外交事务(见第十七款)。咸丰十年,签订中俄续约,由军机处和理藩院负责外交文书(见第九款,后来归外务部)。光绪三十二年,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计划设置殖产、边卫两个司。随后先设编纂、调查两个局,隶属领办处(由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改并而成,汉档房主事缺额未省),不久设置员外郎、主事各一人(由蒙古房改,均为蒙古缺额)。宣统三年,将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额外侍郎不变。

〔6〕理藩一职,历古未有专官,唯《周官·大行人》差近之。秦、汉以降,略存规制。遐荒绝漠,统治王官,为有清创制。自译署设,职权渐替已。

理藩这个职务,历代都没有专门的官员,只有《周官》中的大行人一职稍微接近。秦汉以后,大致保留了一些规制。但像清朝这样,在遥远荒凉的沙漠地区,都由朝廷命官来统治,是有清一代的创举。自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立后,理藩院的职权逐渐被取代了。

〔7〕都察院左都御史,(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1659并改二品。康熙六年1667仍升满员为一品,九年1670并定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升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二人。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厅都事,(正六品)。俱满、汉一人。笔帖式四十有二人。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初制,满洲、汉军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改七品。康熙六年1667升四品,九年1670复为七品。雍正七年1729,改由编、检、郎员授者正五品。由主事、中、行、评、博授者正六品。乾隆十七年1752并定从五品。)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京畿、江西、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山西、陕西八道,满、汉各一人,江南道满、汉各三人,山东道满、汉各二人。

都察院设左都御史(最初制度,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升满员为一品,九年都定为正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都是满、汉各二人。下属机构: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厅都事(正六品),都是满、汉各一人。笔帖式四十二人。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最初制度,满洲、汉军三品,顺治十六年改为七品。康熙六年升为四品,九年又恢复七品。雍正七年,改由编修、检讨、郎中、员外郎授任的为正五品,由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授任的为正六品。乾隆十七年都定为从五品),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京畿、江西、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山西、陕西八道,满、汉各一人;江南道满、汉各三人;山东道满、汉各二人。

〔8〕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覈本省刑名。(京畿道分理院事,及直隶、盛京刑名,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河南道照刷部院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五城。江南道稽察户部、宝泉局、左右翼监督、京仓、总督漕运,磨勘三库奏销。浙江道稽察礼部及本院。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坐粮厅、大通桥监督、通州二仓。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总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盗案牍缉捕之事。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江西道稽察光禄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銮仪卫。广东道稽察大理寺。广西道稽察太仆寺。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贵州道稽察鸿胪寺。)其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同之。经历掌董察吏胥。都事掌缮写章奏。其分摄者:巡视五城御史,满、汉各一人,(科道中简用。一年更替。)掌绥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马司指挥、(正六品。)副指挥、(正七品。)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挥以下俱汉员。)五城各一人,掌巡缉盗贼,平治道路,稽检囚徒,火禁区为十坊领之。

左都御史负责考察官员的品行,维护朝廷纲纪。率领科道官尽职尽责,率领京畿道纠正过失、检举奸邪,并参与朝廷重大决策。凡是死刑重案,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定判决。在祭祀、朝会、经筵、临雍等场合,执法纠察不合礼仪者。左副都御史辅佐他。十五道负责弹劾官员的邪恶,陈述治国之道,各自核查本省的刑事案件。(京畿道分管本院事务,以及直隶、盛京的刑名,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河南道负责照刷各部院各司的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五城。江南道稽察户部、宝泉局、左右翼监督、京仓、总督漕运,磨勘三库奏销。浙江道稽察礼部及本院。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坐粮厅、大通桥监督、通州二仓。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总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盗案牍缉捕之事。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江西道稽察光禄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銮仪卫。广东道稽察大理寺。广西道稽察太仆寺。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贵州道稽察鸿胪寺。)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官共同负责。经历负责督察吏员。都事负责缮写奏章。其分管的还有:巡视五城御史,满、汉各一人(从科道中选用,一年更换一次),负责安定地方,剔除奸弊。兵马司指挥(正六品)、副指挥(正七品)、吏目(未入流,从正指挥以下都是汉员),五城各一人,负责巡缉盗贼,平整道路,稽查囚徒,火禁区分为十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