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主以下丧仪,顺治九年1652,定固伦公主丧视亲王福晋,和硕公主视世子福晋,郡主视郡王福晋,县主视贝勒夫人,郡君视贝子夫人,县君视镇国公夫人。十二年1655,定下嫁外藩公主至县主并给谕祭文,遣官赴坟读奠。郡君以下,致祭无文。道光二十四年1844,定公主薨,内务府请旨,如命官为治丧,一切典礼,即会礼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办,额驸自行治丧,礼部应将会集处奏闻。公主以下丧,会集临时请旨,如获请,牒宗人府、五旗传行。未釐降受封者,内务府治丧,不会集。
公主以下的丧仪:顺治九年,规定固伦公主的丧事比照亲王福晋,和硕公主比照世子福晋,郡主比照郡王福晋,县主比照贝勒夫人,郡君比照贝子夫人,县君比照镇国公夫人。十二年,规定下嫁外藩的公主到县主都给予谕祭文,派遣官员到坟前读文致祭。郡君以下,祭祀没有祭文。道光二十四年,规定公主去世,内务府请旨,如果命令官方为她治丧,一切典礼就与礼部共同上奏。得到旨意后,再通知各衙门办理,额驸自行治丧,礼部应将会集之处奏报。公主以下的丧事,是否会集临时请旨,如果获得批准,通知宗人府、五旗传令执行。没有出嫁受封的,由内务府治丧,不会集。
〔26〕【醇贤亲王及福晋丧仪】 光绪十六年1890,醇亲王奕譞薨,定称号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缟素十有一日,辍朝如之。期年内御便殿仍素服。元旦谒堂子,诣慈宁宫,太和殿受朝,并礼服。唯升殿不宣表,乐设不作,罢宗亲、廷臣筵宴。祭文、碑文书皇帝名。初祭、大祭暨奉移园寝并御青袍褂,冠摘缨,亲诣行礼。又定庙制及祭葬,庙中殿宇及正门瓦色,中用黄琉璃,殿脊及正门四围用绿琉璃。祀以天子礼。岁时飨,四仲月朔举行,忌辰躬亲致祭。葬以亲王礼,帝亲制碑文,谥曰贤。三十二年1906,其福晋叶赫那拉氏薨,称“皇帝本生妣”,丧仪如醇贤亲王例。
光绪十六年,醇亲王奕譞去世,确定称号为“皇帝本生考”,皇帝服丧一年,穿素服十一天,停朝也是十一天。一年内到便殿仍穿素服。元旦去堂子、到慈宁宫、太和殿受朝贺,都穿礼服。只是升殿时不宣读表章,乐器设置但不演奏,停止宗亲、廷臣的宴会。祭文、碑文书写皇帝的名字。初祭、大祭以及奉移园寝都穿青色袍褂,帽子上摘掉缨子,亲自前去行礼。又规定庙制及祭葬,庙中殿宇和正门瓦的颜色,中间用黄琉璃,殿脊和正门四周用绿琉璃。用天子礼祭祀。每年四时祭祀,在四仲月的初一举行,忌辰皇帝亲自致祭。用亲王礼安葬,皇帝亲自撰写碑文,谥号为贤。三十二年,他的福晋叶赫那拉氏去世,称为“皇帝本生妣”,丧仪按照醇贤亲王的规格。
〔27〕【忌辰】 顺治十年1653,定盛京、兴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礼,献酒果,不读祝,不奠帛。十二年1655,改定忌辰遣官,礼部具题请旨。康熙三年1664,复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雍正四年1726,帝以圣祖丧满,哀慕无穷,思依三年内祭礼举行,下礼臣议。寻议上,依周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寝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遣三之一陪祭。著为令。十三年1735,高宗嗣服,议定圣祖忌辰,依陵寝四时大祭,用太牢,献帛爵,读祝文,遣官承祭,陵寝官悉陪祀,罢遣京官往。嗣后列圣、列后忌辰,永如例行。
顺治十年,规定盛京、兴京三陵的忌辰,派遣守陵官员行礼,进献酒果,不读祝文,不奠帛。十二年,改定忌辰派遣官员,由礼部具题请旨。康熙三年,又规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开幔帐致祭。雍正四年,皇帝因为圣祖丧期已满,哀思无穷,想按照三年内的祭礼举行,下交礼臣讨论。不久议定上奏,按照周年祭祀的惯例,派遣在京或陵寝的王公大臣一人主持祭祀,在京王公百官派遣三分之一陪祭。写入法令。十三年,高宗即位,议定圣祖忌辰,按照陵寝四时大祭的规格,用太牢,献帛爵,读祝文,派遣官员主持祭祀,陵寝官全部陪祀,停止派遣京官前往。以后列圣、列后的忌辰,永远照此执行。
〔28〕定制,帝、后忌辰,内外俱素服,停宴会,辍音乐,不理刑名,帝诣奉先殿后殿上香行礼。如祀南郊,帝阅祝版,遇忌辰,御龙袍、龙褂、挂数珠,执事官蟒服、补褂、挂数珠。阅北郊、庙社暨各中祀祝版,则俱御龙褂、挂数珠,执事官咸补服、挂数珠。大祀斋期内,御常服、挂数珠,陪祀执事官亦如之。凡祭日遇忌辰,行礼时祭服作乐,礼毕仍素服。
规定,皇帝、皇后的忌辰,宫内宫外都穿素服,停止宴会,停止音乐,不处理刑狱案件,皇帝到奉先殿后殿上香行礼。如果祭祀南郊,皇帝阅读祝版,遇到忌辰,就穿龙袍、龙褂、挂数珠,执事官穿蟒服、补褂、挂数珠。阅读北郊、庙社以及各中祀的祝版,则都穿龙褂、挂数珠,执事官都穿补服、挂数珠。大祀斋戒期内,穿常服、挂数珠,陪祀和执事官也是如此。凡是祭日遇到忌辰,行礼时穿祭服并奏乐,礼毕后仍穿素服。
〔29〕【赐祭葬】 世祖初入关,沿崇德间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三次;子、副都统二次;参领、佐领一次。阵亡与有勋劳者,遣官治丧,出自上裁。
世祖刚入关时,沿袭崇德年间的旧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去世,派遣官员祭祀三次;子爵、副都统两次;参领、佐领一次。阵亡和有功劳的,派遣官员办理丧事,由皇帝决定。
〔30〕顺治三年1646,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镇守将军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袭公、侯、伯、子在任不逾三年,止给祭品,无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给祭品。满任三年给祭文。有战功者,获请立碑。
顺治三年,规定民公、侯、伯、子爵兼任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镇守将军的去世,等待圣旨立碑,致祭一次。袭爵的公、侯、伯、子在任不满三年,只给祭品,没有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去世,给祭品。任职满三年的给祭文。有战功的,可以请求立碑。
〔31〕十三年1656,定佐领、员外郎、主事任满三年,给祭品、祭文,未满者无祭文。致仕同。
顺治十三年,规定佐领、员外郎、主事任职满三年,给予祭品和祭文,未满三年的没有祭文。退休的也一样。
〔32〕十五年1658,定部、院长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三品满三年者如之。未满,但致祭而已。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步军总尉考满视三品。如为男爵,得致祭、立碑。参领、前锋参领满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满者同,否则不给祭文。阵亡不论品级,获请恩恤。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侍郎、学士、步军总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现任轻车都尉、佐领、骑都尉、郎中、员外郎、主事,致祭、无碑文。承袭公、侯、伯有职任者,依职任予恤,否则止给祭品。
顺治十五年,规定部、院的长官加衔到一、二品的,致祭并立碑。三品官满三年的也一样。未满三年的,只致祭而已。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步军总尉考满的按三品官待遇。如果是男爵,可以致祭并立碑。参领、前锋参领满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满的相同,否则不给祭文。阵亡的无论品级,都可以请求恩恤。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侍郎、学士、步军总尉以原品退休的,致祭、立碑与现任相同。现任轻车都尉、佐领、骑都尉、郎中、员外郎、主事,致祭,没有碑文。承袭公、侯、伯有职务的,按职务给予抚恤,否则只给祭品。
〔33〕十七年1660,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统有职任内大臣、镇守将军给全葬。大学士,尚书,左、右都御史加级及宫保者,视一品给全葬,无加衔、加级视二品给全葬。侍郎无兼衔、加级而考满者,视三品给全葬,未满者半之。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衔,视四品,止给祭品。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步军总尉任满给全葬,未满者半之,并致祭一次。武职自参领、文职自郎中以下,俱不给祭品。阵亡者如故。
顺治十七年,规定本身功劳所得的民公、侯、伯、子爵以及都统、有职务的内大臣、镇守将军给予全葬。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加级或加宫保衔的,按一品给予全葬,没有加衔、加级的按二品给予全葬。侍郎没有兼衔、加级但考满的,按三品给予全葬,未满的减半。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衔,按四品,只给祭品。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步军总尉任满给予全葬,未满的减半,并致祭一次。武职自参领、文职自郎中以下,都不给祭品。阵亡的照旧。
〔34〕十八年1661,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都统、内大臣、大学士、尚书、右都御史、子、镇守将军及加衔、加级至一二品官,俱依品级造葬,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满者给全葬,未满者半之,俱致祭一次。参领、协领、郎中、佐领及三等侍卫、护卫官阵亡者,致祭一次。汉文职一、二品或三品考满,俱致祭、造葬,未满者半之,致祭一次。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武职加衔副将以上,造葬,致祭一次,无兼衔而考满者同,未满者半之,致祭一次。知县、守备以上阵亡者,各依加赠品级造葬,致祭一次。凡满、汉文武原官致仕者,恤典同现任。
顺治十八年,规定本身功劳所得的民公、侯、伯由官方建造坟墓,致祭一次,加祭出自特恩。都统、内大臣、大学士、尚书、右都御史、子爵、镇守将军以及加衔、加级到一、二品的官员,都按品级建造坟墓,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满的给予全葬,未满的减半,都致祭一次。参领、协领、郎中、佐领以及三等侍卫、护卫官阵亡的,致祭一次。汉人文职一、二品或三品考满的,都致祭、建造坟墓,未满的减半,致祭一次。在外地的布政使、按察使以上,按照京城官员的规矩。武职加衔副将以上,建造坟墓,致祭一次,没有兼衔但考满的相同,未满的减半,致祭一次。知县、守备以上阵亡的,各按加赠的品级建造坟墓,致祭一次。凡是满、汉文武原官退休的,抚恤典例与现任相同。
〔35〕康熙九年1670,定本身所得及承袭公、侯、伯给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内大臣、都统、子品级散秩大臣、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子、世袭子、镇守将军、提督,各依品级给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男品级散秩大臣、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侍郎、本身所得男、学士、副都御史、总督、总兵官、加级至二品巡抚,各依所加品级给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副都御史、巡抚、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满给全葬,未满者半之,俱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布政使给全葬,致祭一次。云骑尉、三等侍卫以上,文职知县、武职守备以上阵亡者,各依加赠品级给全葬,致祭一次。
康熙九年,规定本身功劳所得以及承袭的公、侯、伯给予全葬,派遣官员读祭文,致祭一次。内大臣、都统、子品级散秩大臣、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子爵、世袭子、镇守将军、提督,各按品级给予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男品级散秩大臣、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侍郎、本身所得的男爵、学士、副都御史、总督、总兵官、加级到二品的巡抚,各按所加品级给予全葬,遣官读文,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学士、副都御史、巡抚、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满给予全葬,未满的减半,都遣官读文,致祭一次。布政使给予全葬,致祭一次。云骑尉、三等侍卫以上,文职知县、武职守备以上阵亡的,各按加赠品级给予全葬,致祭一次。
〔36〕道光二十四年1844,定赐祭王、公以下仪,祭日,堂中陈仪卫,灵座前置供案,陈赐祭物品,左右分陈自备祭品。案前设遣官奠位,东设祝案,北乡,南设燎位,具楮帛。遣官至,丧主率宗亲及属官跪迎大门外,礼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门,陈东案,遣官随入,就位立,丧主以下皆就位跪。读祝官读文讫,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镇国将军以下立奠,丧主率众随行礼。毕,兴,举哀,燎祭文。丧主率众望阙谢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门外。
道光二十四年,规定赐祭王、公以下的仪式:祭日,堂中陈列仪仗,灵座前设置供案,陈列赐祭的物品,左右分别陈列自备的祭品。案前设遣官奠位,东边设祝案,面朝北,南边设燎位,准备纸钱帛。遣官到达,丧主率领宗亲及属官跪迎于大门外,礼部官捧着祭文从正门进入,陈列在东案上,遣官跟随进入,就位站立,丧主以下都就位跪下。读祝官读完祭文后,遣官跪下奠酒三爵,每奠一次叩头一次。镇国将军以下站立奠酒,丧主率领众人随同行礼。礼毕,站起来,举哀,焚烧祭文。丧主率领众人面向宫阙谢恩,三跪九叩。遣官出去,丧主跪送于大门外。
〔37〕【赐谥】 亲王例用一字,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二字。郡王谥号,尚沿明制用二字,间有用一字者。圣祖时,追谥郡王,满、汉文俱用一字,遂为定制。
赐予谥号的规定:亲王通常用一个字,贝勒以下以及文武大臣用两个字。郡王的谥号,还沿袭明朝制度用两个字,偶尔也有用一字的情况。康熙时,追谥郡王,满文和汉文都用一字,于是成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