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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 卷六十·志第三十六

明史 · 目录

〔60〕曰缌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缌麻三月(服丧三个月)的情况包括:为族曾祖父母(高祖父的兄弟及其配偶),为族伯叔祖父母(曾祖父的兄弟及其配偶),为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为族兄弟(同一高祖的兄弟)和未出嫁的族姊妹,为未出嫁的族曾祖姑(高祖父的姊妹),为未出嫁的族祖姑(曾祖父的姊妹)和族姑(祖父的堂姊妹),为兄弟的曾孙(未出嫁的曾孙女同),为曾孙、玄孙,为堂兄弟的孙子(未出嫁的孙女同),为再从兄弟的儿子(未出嫁的女儿同),为已出嫁的祖姑、从祖姑和从祖姊妹,为已出嫁的兄弟的孙女,为已出嫁的堂兄弟的女儿,为乳母,为舅父的儿子,为姑母的儿子,为姨母的儿子,为外孙,为女婿,为妻子的父母,为兄弟孙子的妻子,为堂兄弟儿子的妻子,为堂兄弟的妻子,为外孙的妻子,为外甥的妻子;妇人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为丈夫的叔伯祖父母,为丈夫的堂伯叔父母,为丈夫兄弟的曾孙,为丈夫的堂兄弟,为丈夫堂兄弟的孙子(孙女同),为丈夫再从兄弟的儿子,为丈夫兄弟孙子的妻子,为丈夫堂兄弟儿子的妻子,为丈夫堂兄弟的妻子,为丈夫的堂姊妹,为丈夫的外祖父母,为丈夫的舅父和姨母,为丈夫未出嫁的祖姑和从祖姑;出嫁的女儿为本宗的叔伯祖父母,为本宗的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堂兄弟的子女,为本宗未出嫁的祖姑和从祖姑,为本宗已出嫁的堂姊妹;过继给别人的人为自己的生身外祖父母。

〔61〕嘉靖十八年1539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1524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

嘉靖十八年正月,皇帝对辅臣说:“最近我居丧期间处理事情,阅读《礼记·檀弓》等篇章,其中所记载的礼仪制度都不统一,又没有记载天子的完整礼仪。虽说‘三年之丧,上下通行’,但古今也有很大的不同。皇祖(朱元璋)所定的制度,没有完整的文本,每次遇到帝后的丧事,也不免沿袭旧礼。至于冠冕、衣裳、丧服(衰绖),有关部门的制度也不统一,你们与礼官考定一下。从初丧到除服,冠冕衣裳的轻重制度都制定为具体仪式,使之归于得当。”于是礼部讨论丧服各种制度并上奏。皇帝命令进一步考订,画图注释,连同祭葬的完整礼仪,编辑成书供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