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版书目

旧五代史 · 卷一百四十八·志十

旧五代史 · 目录

〔10〕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奏:“贡院诸科,今欲不试泛义,其口义五十道,改试墨义十道。”从之。三年953正月,赵上交奏:“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通,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依元格。”从之。

后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奏说:“贡院各科考试,现在想不考泛义,原来的口义五十道,改为考墨义十道。”皇帝同意了。三年正月,赵上交又上奏说:“进士原来考试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道,现在想取消帖经和对义,另外考试杂文两首,策论一道。”皇帝同意了。同年八月,刑部侍郎、临时负责科举考试的徐台符上奏说:“请求除了另外考试杂文之外,帖经和墨义,仍然按照原来的格式。”皇帝同意了。

〔11〕显德二年955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上奏说:“请求规定,各科举人,如果符合解送条件却不被解送,或者不符合解送条件却被解送的,监试官要作为首犯定罪,勒令停职,现任官职罢免;负责举送的长官,要奏报朝廷听候裁决。监试官如果收受贿赂,以及今后进士中如果有人请人代写文章来应考,允许别人告发,送到本处服劳役,永远不得做官。”

〔12〕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以诸道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故事,妄被闲人献疑,点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不来,五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道途。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劳,特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从之。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子之意也。”及崇韬诛,革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后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省上奏议论说:“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认为各道州县都是代理官员,他们剥削百姓,人民生活渐渐难以维持。近来郭崇韬在中书省时,不了解本朝旧例,胡乱被闲人进献疑议,检点选官机构,曲意制造异议,有时说告身(任命文书)缺少,一件事有缺失,保内有一人不到,五保就全部废除,文书有一纸错误,几任的考核都不仔细审查。那一年候选官员和办事官员一千二百五十多人,得到官职的才几十人,都以‘渝滥’(逾越规矩、滥竽充数)为名,全部被焚毁文书并驱逐,有的死在旅店,有的在路上号哭。以至于两年以来,候选官员不敢前来集中,吏部无人可注拟,中书无人可任命,去年空缺近两千个,授予官职不到六十人。请求特地下达敕令,向远近宣布,明确往年这些措施,不是出自皇帝本意,而今天陛下焦心劳苦,特颁恩泽。希望将中书省的条件以及王松等所论的事情,委托吏部检查,务必做到适中,作为定制。”皇帝同意了。当时议论者认为,选官制度的弊端,不止一朝一代,士大夫家族自己也没有甄别,有的伯叔的告身,卖给同姓的人,随着贿赂更改,因此乱了昭穆辈分,甚至出现叔父伯舅反而拜见侄儿外甥的情况。郭崇韬嫉恶太深,奏请改革,豆卢革、韦说勉强赞成。有的亲友询问事情缘由,韦说说:“这是那郭汉子的主意。”等到郭崇韬被杀,豆卢革、韦说就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所以才有这次上奏。有识之士批评这种做法。

〔13〕天成四年929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三选,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有格条,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日,皇帝下诏说:“本朝统一天下的时候,除了岭南、黔中这些离京城远的地方,每三年派一次选补使,称为‘南选’之外,其余各道以及京城各司的各种候选官员,每年动辄数千人,分为三选,仍然很繁重。近代候选官员每年不过几百人,何必把一个部门的公事,分成三处办理?况且有格条规定,各依资历考核,而且又明确发布敕令,务必杜绝徇私,应该建立新的公共规则,使官员谨慎遵守为官的要领。各道的候选官员,应该命令三铨官员都在尚书省仔细审查,没有违碍后,就根据格条共同商量拟注官职,联名上奏,仍然不得沿袭以前在私宅拟注官职的做法,这样官吏就容易整齐,公事也没有拖延。”

〔14〕长兴元年930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全,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选限。”从之。

长兴元年三月,皇帝下诏说:“凡是候选官员的人,都有任职资历和考核记录,每次到吏部报到调配时,必须查验文书。如果文书不齐全,很多人声称丢失了,为了弄清事情原委,必须公布规矩流程。那些已经判定合格的各类选人,在黄甲榜公布之后,要把历任的文书和告身、赤历粘连在一起,应当命令南曹在每一道缝隙处加盖印章,最后在背面粘上一张纸,统计前后历任文书总共有多少张纸,还要写明年月日,判为合格授予某官。”这是因为担心有人把文书分借给别人。同年十月,中书省上奏说:“吏部流内铨管理的各类选人,先按照条例考试判文两节,并委托本官评定优劣等级上报。文笔优秀的应当越级一等注拟官职,次一等的按照正常资历注拟,更次一等的用同类官职注拟,以此来鼓励写文章的能力,也不掩盖历任的功劳。如果有人对治国理政的道理完全不通,就把他安排到人口少的州县的同类官职中,仍然按照原先的诏令,有文才的人可以任意引用古今事例,没有文才的人只根据公理来判断是否可行。如果处理不当,就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另外,各类选人中,如果有原先递交的家状不真实,没有如实填写乡里名号的,今后赴选的人,都命令改正,一一确认本籍所属的州县,并且没有出身的,一次上奏就授予官职的,应当都不加选限。”皇帝同意了。

〔15〕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为进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根据天成二年十二月敕令,长定格规定:经学出身的人,一任官经过三考,可以担任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也可以担任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官经过四考,可以担任中下县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官经过六考,可以担任上县县令和紧州录事参军。凡是升迁,都有依据,有的少年就得到好官,有的到老还离不开低微的职位。况且孤贫的读书人,有的到四十岁才考中经学,八年才能参加选官,才得到一个官职,在任往往不到三考,第二次选官就渐渐耽误,有的一生最终也当不上县令、录事参军。如果没有改革,怎么能发扬?从此以后,经学出身的人,请求一任官经过两考,就可以担任中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皇帝下诏说:“参与选官的人,艰辛各不相同,出身晚、升迁慢,到老职位低微,应该优待那些尚未发达的人,显示更新恩泽。经学出身的人,一任两考,原敕令是进入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从今以后,更允许进入中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的人,在人口多的州县拟注官职,如果近敕条内资历没有相当的,就按照格条循资考进入官位;两任四考的人,按照二任五考的例子入官,其余按照格条处理。”

〔16〕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后晋天福三年正月,皇帝下诏说:“参加科举和选官的人,尝尽了辛苦,有的长期沉迷读书,有的多年担任职务,很少有违反格条的情况,往往只是不知道格式。现在正寻求人才,应该施加皇恩,所有候选官员等人,应该命令有关部门,除了原来被驳回和落选的事由外,如果没有违碍,都给予办理。同时命令有关部门普遍通知各道,从今以后,如果文书解送出现差错,过错在于发解文书的州府官吏。”

〔17〕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因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后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说:“做官的人年龄不到三十岁,请求不要任命为县令。”于是皇帝下诏说:“从今以后,各种候选官员,年龄七十岁的,应该拟授优闲散官;年纪轻没有经历资历考核的,不得拟授县令和录事参军。”同年十二月,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所有从选官门路出来的人,以及历任中曾经升为朝官和两使判官,现在却授任县令、录事参军的人,都按照现任官的标准参加选官集中的考核。”皇帝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