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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 卷一百四十六·志八

旧五代史 · 目录

〔1〕(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门,仅存大略,疑明初薛史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按:薛居正所编《旧五代史·食货志》的序言,原书已经缺失。卷中只有盐法记载得比较详细,田赋、杂税等部分只保存了大致的框架,怀疑明朝初年薛史就已经有残缺了。现在没有别的资料可以补充,暂且保留原来的样子。)

〔2〕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侯,内辟污莱,厉以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丘园可恋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序》,今录于卷首。)

后梁太祖朱温开创国家的时候,正赶上黄巢大乱之后。他凭借夷门(汴州)这一镇之地,对外严密设防,对内开垦荒地,鼓励农耕,减轻赋税,士兵虽然苦战,百姓却乐于缴纳赋税,二十多年间,很快就成就了霸业。等到末帝朱友贞与后唐庄宗李存勖在黄河边对峙时,黄河以南的百姓虽然被运输物资所困,但还不至于流亡,原因没有别的,只是因为赋税轻而家园值得留恋。等到庄宗平定后梁,任用官吏孔谦为租庸使,用严酷的法令剥削百姓,加重赋税来供奉朝廷,百姓的财产虽然被搜刮干净,军粮却仍然不足。再加上战争和饥荒,不到三四年,就导致灭亡,原因没有别的,只是因为赋税徭役太重而天下人失望罢了。(按:以上内容见于《容斋三笔》所引用的《薛史》,推敲其文义,应当是《食货志序》,现在收录在卷首。)

〔3〕唐同光三年925二月,敕:“魏府小菉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宅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皇帝下诏说:“魏州的小绿豆税,每亩减免三升。城内的店铺、住宅、园囿,本来没有税,不久前因为伪朝的命令,才有摊派征收。后来用所征收的物品,补充军装和赏赐,为了使之流通,应当表示怜悯和减免。现在根据情况紧急和缓的地方,在现有的纳税丝上,每两分成三等,酌量收取钱,用来购买军装和赏赐,那些丝仍然免除。”同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奏说:“请求赋税不要以折合缴纳为原则,一切用原物缴纳给官府,也不要使用‘纽配’的名义,只按正税额外加纳。”皇帝下诏说:“本朝征收课税,只有两税配征,至于折合缴纳,应当不施行。应该按照李琪所议论的,凡是各税应当缴纳的钱物、粮食、盐钱等,应当命令租庸司指挥,一律按照原征的实物缴纳,不得更改,如果应该有变动,就必须详细陈述理由上奏。”

〔4〕天成元年926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不量省耗。”四年929五月,户部奏:“三京、邺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天成元年四月,皇帝下诏说:“凡是应当缴纳的夏秋税,原先有‘省耗’(附加损耗),每斗加收一升,今后只缴纳正税数额,不再征收省耗。”四年五月,户部上奏说:“三京、邺都、各道州府,每年征收的夏秋税租,加上盐税折征,各种钱粮开始征收,各根据当地节气早晚,分别确定期限。”当月皇帝下诏说:“百姓今年的夏苗,委托各户自己提交申报的手状,写明田亩多少,五家互相担保,保证没有隐瞒遗漏,连在一起的手状送到本州,本州汇总后送到省,州县不得不断派人去检查核实,如果百姓有隐瞒欺诈,允许别人告发,那些田地加倍征收。”

〔5〕长兴二年931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辞者即排段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932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帛。”从之。

长兴二年六月,皇帝下诏说:“委托各道观察使,让所属各县在每个村子确定有势力的人户充当村长。与村民商议,有势力的人户拿出多余的田地产量,补充贫困不足的农户,愿意的就将情况写成文书征收,有推辞的就连片分段检查核实。从今年起定为定额。有遭受灾害以及历年拖欠的地方,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上奏请求:“各道上供的税物,用来充当士兵的衣服赏赐不够。天下所缴纳的粮食和钱,除了支付赡养外,请求按照时价折合成绫罗绢帛缴纳。”皇帝同意了。

〔6〕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后晋天福四年正月,皇帝下诏说:“各道节度使、刺史不得擅自增加赋税和徭役,也不得在县邑另外设立监督征收的机构。百姓缴纳的田租,委托他们自己量取并自行完成交纳。”

〔7〕周显德三年956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958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周显德六年959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后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令三司指挥各道州府,今后夏税从六月一日起征收,秋税到十月一日起征收,永远作为固定制度。五年七月,赐给各道《均田图》。十月,命令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到各州核定百姓的田租。显德六年春天,各道使臣回来,总计查到的户数为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户。

〔8〕唐同光二年924,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后唐同光二年,度支上奏请求张贴告示给各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是有买卖,都必须使用八十文为一陌的钱。

〔9〕唐同光二年924二月,诏曰:“钱者,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诏说:“钱币,在古代称为泉布,意思是让它像泉水一样流通天下,散布在人间。如果钱币不积压囤积,交易就能顺畅;如果大量贮藏,士人和农民就会陷入困境。所以西汉时期推行了改革币制的措施,设立了‘告缗’的法令,用来控制富商大贾并防止大的奸诈行为。应当命令有关部门将诏令下发到各州府,经常进行检查,不允许富户额外收存现钱,也不允许工匠熔化铜钱铸造铜器,同时沿边州镇要设法管制,不让商人装载钱币出境。”三月,唐州知州晏骈安上奏说:“市场上检查钱币和布帛,发现里面掺杂了不少锡镴小钱,这些都是江南的纲商夹带过来的。”皇帝又下诏说:“布帛和钱币中掺杂铅锡,尤其是在江湖以外的地方,私人铸造的特别多,市场上公然流通,毫无顾忌。纲商们借此夹带,通过船只往来,用来兑换好钱,然后藏到富户家中,这实在是祸害,必须要有规定。应当命令京城和各地,在坊市流通的钱币中,检查掺杂的铅锡恶钱,一律禁止。沿江的州县,每当有船只靠岸,要严格检查,不允许将掺杂铅锡的恶钱往来兑换好钱,如果有私自夹带的,一律没收。”

〔10〕天成元年926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元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器物。仍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访查得知近日各道州府所卖的铜器价格昂贵,大多是因为销毁熔化现钱,来谋取厚利。”于是下诏说:“应当命令广泛告知,如果原来是旧的铜器以及碎铜,就允许铸造器物。仍然规定生铜器物每斤价格定为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果违反官府定价,买卖的人按照盗铸钱的法律条文判处。”

〔11〕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令御史台告知朝廷内外,禁止使用铅钱,如果违犯,按照条例流放处罚。

〔12〕晋天福二年937,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后晋天福二年,诏令:“禁止一切铜器,铜镜今后由官府铸造,在东京设置场所售卖,允许人们购买,到各处贩卖。”

〔13〕周广顺元年951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后周广顺元年三月,敕令:“关于铜的法令,今后官府不再禁止,任凭贩卖,但所有地方一律不得将铜熔化破坏做成铜器来卖,如果有违犯的,有人举报捉获,违犯的人不论多少斤两,都处死。当地的主管官吏和节级,打脊杖十七下后释放,邻居和保人打臀杖十七下后释放,告发的人赏给钱一百贯。”

〔14〕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江南地区沿袭唐朝旧制,在饶州设置永平监,每年铸造钱币;在池州设置永宁监、建州设置永丰监,也都每年铸造钱币;在杭州设置保兴监铸造钱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