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凡是充当警迹人的强盗或窃贼,如果五年内不再犯罪,就解除他的警迹人身份。如果能主动告发或者捕获一名强盗,可以减去两年期限;捕获两名强盗相当于五年期满;捕获一名窃贼则可以减去一半的年限。除了应当解除身份的情况之外,如果捕获的贼人数量较多,就按照普通人捕获盗贼的奖励条例给予奖赏;如果捕获数量不够,也发给凭证,累计计算。一旦身份被解除,如果再次犯罪,就要终身拘禁为警迹人。所有警迹人,除了执行缉捕任务之外,官府不得派他们外出办事,以免妨碍他们的生计。警迹人如果不在告知邻居的情况下就离家过夜,或者游手好闲、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官府要追究责任;邻居如果没能察觉,也要受到惩罚。警迹人受命抓捕盗贼,如果已经抓获,却因为私仇杀死盗贼并夺取其财物,就不能按照普通人杀死有罪贼人的法律来论处。至于色目人犯下盗窃罪,可以免于刺字用刑,交由本地官府想办法约束看管,如果在期限内改过自新,就解除其警迹人身份。如果色目人没有本地官府管理,就由当地官府接收,充当警迹人。
〔44〕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刺,年未满者仍补刺。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诸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遍文其身,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项上空处刺之。
那些因为盗窃被刺字的人,如果自己把刺字除掉了,再次犯罪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就重新补刺。五年内没有再犯,并且已经解除盗贼户籍的,就不再补刺;如果五年期限未满,还是要补刺。那些盗贼在大赦之前擅自去除所刺的字,只要不再犯罪,大赦之后就不补刺。那些应该在左右臂上刺字,但手臂上已经有雕青(纹身)的,就按照上下空余的地方来刺字。那些犯盗窃罪已经刺过手臂,却又全身纹身,覆盖了原来的刺字,再次犯盗窃罪的,就在手背上刺字。那些屡次犯盗窃罪,左右脖子和手臂都已经刺满了,再次犯罪的,就在脖子上的空处刺字。
〔45〕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诸奴盗主首者,断罪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十七,不刺。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诸盗赃,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不首仍全科。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诸窃盗悔过,以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儿子偷父亲的东西后自首、弟弟偷哥哥的东西后自首、女婿偷岳父的东西后自首,都按照自首的规定免予处罚。奴仆偷主人的东西后自首,判决有罪但免予刺字,不追缴加倍的赃物,仍然将奴仆交还给主人为奴。被胁迫参与偷窃但没有接受赃物的,只按不告发偷窃的罪名处罚,杖责六十七下,不刺字。偷窃后后悔,把赃物还给主人的,免予处罚。偷窃得手后,听说有嫌疑被追捕,于是把赃物还给主人的,减轻二等处罚,免除徒刑、刺字和加倍追缴赃物。偷窃因事主盘问而自首服罪,但赃物还没有还给主人的,按赃物数量减轻二等处罚,并刺字。盗窃案中,为首的人自首免罪,随从的人不自首仍然全部处罚。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之间,如果互相盗窃并自首,只按盗窃罪处罚,免除刺字、流配和加倍追缴赃物。偷窃后后悔,没有全部归还赃物,剩余赃物还达到刺字标准的,仍然要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