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 卷一百二·志第五十
〔1〕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自古以来,拥有天下的人,即使是圣明的帝王,也不能够去掉刑法来治理国家。因此,先用道德和正义来引导百姓,如果百姓不听从,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他们;如果法律也被违背,那么刑罚的施加,确实是不得已的事情。所以先王制定刑罚,不是为了显示威严,而是用来辅助治理。所以《尚书》说:“士官用刑罚来规范百姓,使他们归于中正,以教导他们恭敬德行。”后世那些专门滥用刑罚、依赖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人,岂不是不明白本末轻重的道理吗!历代政治的得失,考察历史就可以看到了。
- 道之以德义:用道德和正义来引导;'道'通'导',引导。
- 先王:指古代圣明的帝王,如尧、舜、禹、汤等,此处泛指以德治国的理想君主。
- 《书》:指《尚书》,儒家经典之一,此处引自《尚书·吕刑》。
-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出自《尚书·吕刑》,意为:司法官用刑罚来规范百姓,使他们合于中正之道,以教导他们敬畏德行。
- 祗德:恭敬德行,'祗'意为恭敬。
- 黩刑:滥用刑罚。
〔2〕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元朝刚建立的时候,一开始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文,各个部门审理案件,都沿用金朝的法律,相当严酷。等到元世祖忽必烈平定南宋,统一了疆域,于是简化废除繁杂苛刻的条款,开始制定新的法律,颁布给有关部门,称为《至元新格》。仁宗的时候,又把有关风纪的条例法规分类汇编成书,称为《风宪宏纲》。到了英宗时,又命令宰相和儒臣拿前一部书做增减,书编成后,称为《大元通制》。这本书的大纲有三类:第一叫诏制,第二叫条格,第三叫断例。诏制共有九十四条,条格共有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断例共有七百一十七条,大体上就是把世祖以来的法律案例汇编起来罢了。关于五刑的种类:从七下到五十七下,叫做笞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叫做杖刑;徒刑的年限和杖刑的数目相互关联加减,盐贩和盗贼判决后还要戴上脚镣;流放的话,南人迁到辽阳以北的地区,北人迁到南方的湖广一带;死刑,有斩首没有绞刑,罪恶极端严重的,还有凌迟处死的刑罚。古代用墨、劓、剕、宫、大辟作为五刑,后世废除了肉刑,就用笞、杖、徒、流、死凑成五刑的数目。元朝沿袭这种做法,改用较轻的刑罚,也算仁厚了。世祖对宰相说:“我如果发怒,有罪的人让你去杀,你不要杀,一定要拖后一两天再上奏复核。”这句话,即使是古代的仁君,又怎么能超过呢?从此以后继位的君主,都慎重对待刑罚,凡是地方上有疑难案件,一定派官员复审并从轻处理,死罪经过审查核实没有冤枉的,也必须等候批复,然后才执行死刑。大德年间,王约又进言说:“本朝的制度,笞杖十下减为七下,现在杖一百下的,应该只打九十七下,不应当再加十下。”可见这君臣之间,只知道崇尚轻刑,一百年之间,天下太平,难道是偶然达到的吗?但是它的弊端是,南北制度不同,事项类别繁琐,徇私的官吏玩弄法律条文,随意比附出入,用诡诈的手段行私,而凶恶不法的人,又多次因赦免获得释放;至于西僧每年做佛事,有时随意释放囚犯来达成奸邪之事,使善良的人忍气吞声、心怀怨恨,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然而元朝的刑法,它的长处在于仁厚,它的短处在于松弛而不知约束。现在根据实际情况,分条编排,让后世能够考察它的得失,写作《刑法志》。
- 法守:固定的法律条文或规范。
- 断理狱讼:审理和判决案件。
- 疆理混一:统一疆域、治理合一。
- 简除繁苛:简化废除繁杂苛刻的条款。
- 《至元新格》:元世祖至元年间颁布的法典。
- 《风宪宏纲》:元仁宗时期编纂的监察法规汇编。
- 《大元通制》: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法典,是元朝法制的重要汇编。
- 辽阳迤北之地:指辽阳行省以北的地区,大致相当于今东北地区北部。
- 湖广:元代湖广行省,包括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部分地区。
- 覆谳:复审、重新审问定案。
- 大德:元成宗年号(1297—1307年)。
- 王约:元朝官员,曾任刑部尚书等职,以直言进谏著称。
- 西僧:指藏传佛教(喇嘛教)僧人,元朝时享有特权。
〔3〕【五刑】
“五刑”是古代五种刑罚的总称,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是古代法律中主要的刑罚体系。
- 五刑:出自《尚书·吕刑》,反映了中国古代早期的法律思想和刑罚制度。
〔5〕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 七下:古代数字的一种写法,相当于现代的“7”。
- 十七:古代数字写法,即17。
- 二十七:古代数字写法,即27。
〔6〕杖刑:
杖刑:
- 杖刑:古代刑罚之一,用竹板或棍棒拷打犯人的臀、腿或背部。
〔7〕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
- 一百七:古汉语中常省略'零',用'百七'表示一百零七,现代汉语通常说一百零七。
〔8〕徒刑:
徒刑:
- 徒刑:古代五刑之一,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9〕一年1321,杖六十七;一年1321半,杖七十七;二年1322,杖八十七;二年1322半,杖九十七;三年1323,杖一百七。
如果是一年,打六十七杖;一年半,打七十七杖;两年,打八十七杖;两年半,打九十七杖;三年,打一百零七杖。
- 杖:古代刑罚,用棍棒击打犯人臀部或背部
- 一百七:即一百零七下,指杖刑的次数
- 一年 → 1321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治三年推定为至治1年)
- 一年 → 1321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治三年推定为至治1年)
- 二年 → 1322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治三年推定为至治2年)
- 二年 → 1322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治三年推定为至治2年)
- 三年 → 1323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治三年推定为至治3年)
〔10〕流刑:
流放刑罚:
- 流刑:古代刑罚之一,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使其离开家乡,以示惩罚。
〔11〕辽阳, 湖广, 迤北。
辽阳、湖广,以及北方一带地区。
- 辽阳:古地名,今辽宁省辽阳市,明代为辽东都司治所。
- 湖广:见重点词语解释。
- 迤北:向北方绵延,泛指北方边远地区。
〔12〕死刑:
死刑:
- 死:丧失生命;在古代法律中常指处死。
- 刑:刑罚,古代国家对罪犯施行的惩罚。
〔13〕斩, 凌迟处死。
砍头,或者凌迟处死。
- 斩:斩首,砍头。
- 凌迟: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俗称“千刀万剐”,将犯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使其慢慢死去。
- 处死:执行死刑。
〔14〕五服
五服,指的是古代丧服制度中按照血缘亲疏关系区分的五种不同等级的衣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这个制度用来规定亲属间在丧事期间应该穿什么衣服、服丧多久,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亲疏有别的伦理关系。后来也用来泛指家族中的不同辈分或亲近关系。
- 五服: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五种服制,也是中国传统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标准之一。具体包括斩衰(三年之丧)、齐衰(一年或三个月)、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和缌麻(三个月)。
〔15〕斩衰:三年。
斩衰这种丧服,服丧期限是三年。
- 斩衰:古代丧服制度之一,用于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等,是最高等级的丧服。
- 三年:实际服丧期为二十七个月,古代丧制规定斩衰需服丧三年。
〔16〕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儿子为父亲服丧,妻子为丈夫的父亲(即公公)服丧这类情况。
- 子:儿子。
- 为:指服丧,守孝。
- 妇:儿媳,妻子。
- 夫之父:丈夫的父亲,即公公。
〔17〕齐衰:三年1323,杖期,期,五月,三月。
齐衰的服丧期限有这样几种:三年、杖期(持杖服丧一年)、期(一年)、五个月、三个月。
- 齐衰:一种丧服,用粗麻布制成,边缘缝齐,属于古代丧服制度中的第二等,用于为父母、祖父母等比较亲近的亲属服丧。
- 杖期:指服丧一年并要拄着哭丧棒(杖),表示极度哀伤,主要用于为嫡子、嫡妻或继母等服丧。
- 期:指服丧一年的期限,是丧期中的一种单位。
- 三年 → 1323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治三年推定为至治3年)
〔18〕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儿子为母亲服丧,儿媳为丈夫的母亲服丧等等。
- 子:这里指儿子,古代有时可泛指子女,但此处特指儿子。
- 妇:指已婚女子,这里特指儿媳,即儿子的妻子。
- 之类:表示列举未尽,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等等’、‘这一类情况’。
〔19〕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大功丧服:服丧期九个月。如果是长殇(16到19岁去世),也是九个月;如果是中殇(12到15岁去世),则是七个月。
- 大功:古代丧服五服之一,服期九月,用于关系较近的亲属或殇者。
- 长殇:16岁至19岁死亡称为长殇。
- 中殇:12岁至15岁死亡称为中殇。
- 出处:此段出自《仪礼·丧服》或《礼记》,是古代丧服制度的规定,涉及殇服,体现对不同年龄夭亡者的哀悼等级。
〔20〕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比如为同堂兄弟服丧,或者为已经出嫁的姑母和姐妹服丧这类情况。
- 同堂兄弟:指堂兄弟,同祖父或同曾祖的兄弟。
- 姑姊妹:姑母和姐妹。
- 适人:女子出嫁。
〔21〕小功:五月,殇。
小功这种丧服,要穿五个月,是给未成年去世的人用的。
- 小功:古代丧服之一,用细麻布制成,服期为五个月,是五服中较轻的一种。
- 殇:未成年而死,古时称未满二十岁去世为‘殇’。
〔22〕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为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这一类的亲属服丧。
- 为:服丧,指为亲属穿戴丧服并守丧。
- 伯叔祖父母:祖父的兄弟及其配偶,即伯祖父、叔祖父、伯祖母、叔祖母。
- 再从兄弟:同曾祖父的兄弟,即共曾祖不共祖父的平辈亲属,关系比堂兄弟远一层。
- 出处:出自古代丧服制度,如《仪礼·丧服》,描述不同亲属关系的服丧规定。
〔23〕缌麻:三月,殇。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服丧三个月,适用于未成年去世的人。
- 缌麻:古代丧服制度中最轻的一等,用细疏的麻布制成,服期为三个月,一般用于关系较远的亲属或未成年者。
- 殇:指未成年而死,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冠礼前死亡为殇,女子十五岁行笄礼前死亡也为殇,根据年龄有不同称谓。
- 五服:古代丧服制度的五个等级,从重到轻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缌麻为最轻一等。
〔24〕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例如为同族的兄弟服丧、为同族的曾祖父母服丧这一类的事情。
- 为:这里指服丧,即按照礼制为亲属穿戴丧服并遵守丧期。
- 族:指同宗同姓的亲属关系,古代根据血缘远近分为不同“族”,如本族、族兄弟等。此语常见于《仪礼·丧服》等经典。
- 族兄弟:同高祖的兄弟,即同一宗族内同辈的男性亲属。
- 族曾祖父母:曾祖父的兄弟及其配偶,即同宗族中曾祖辈的亲属。
〔25〕十恶
“十恶”是古代法律里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像谋反、大逆不道这些,都是不可赦免的重罪。
- 十:表示数量,这里指十种特定的罪行。
- 十恶:出自《隋书·刑法志》等史籍,是北齐律首创,隋唐以后成为定制,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原则。
- 恶:罪恶,恶劣的行为。
〔27〕谓谋危社稷。
说的是图谋危害国家。
- 谓:说,这里指'说的是'
- 谋危:图谋危害,策划颠覆
- 社稷:古代君主祭祀的土神和谷神,代指国家政权
〔28〕谋大逆:
策划谋反等大逆不道的罪行。
- 谋:谋划、图谋,指事先策划的行为。
- 谋大逆:古代法律中「十恶」之一,特指策划推翻朝廷、危害国家安全的滔天大罪。
- 大逆:古代泛指严重违反君臣伦常的叛逆罪行,如谋反、谋毁宗庙等。
〔29〕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说的是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和宫殿。
- 宗庙:古代帝王、诸侯或大夫、士祭祀祖先的场所,常代指国家政权。
- 山陵:帝王的陵墓。
- 宫阙:宫殿。阙是宫殿门前两侧的望楼,常用来指代宫殿。
〔30〕谋叛:
谋划叛乱:
- 谋叛:指图谋反叛朝廷或君主,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之一。
〔31〕谓谋背国从伪。
说他图谋背叛国家,投靠伪政权。
- 谓:说,认为
- 谋:图谋,策划
- 背:背叛
- 从:跟随,归顺
- 伪:指非正统的政权
〔32〕恶逆:
恶逆是古代十恶大罪之一,指殴打或杀害祖父母、父母等直系尊亲属的严重罪行。
- 恶:凶恶、狠毒
- 恶逆:古代重罪罪名,特指对直系尊长施暴或谋杀的行为
- 逆:叛逆、违背
- 十恶: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3〕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说的是殴打以及预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亲属的人。
- 殴:殴打,动手打人。
- 谋杀:预谋杀害,有计划地杀人。
- 伯叔父母:伯父伯母和叔父叔母,即父亲的兄弟及其配偶。
- 姑:父亲的姐妹,即姑母。
- 外祖父母:母亲的父母,即外公外婆。
- 出处:此段出自《唐律疏议》,是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犯罪行的规定。
〔34〕不道:
不说:
- 不道:古汉语常见词语,有‘不说’、‘不谈论’、‘不认为’、‘不合道义’等多种含义。此处根据语境,宜理解为‘不说’或‘不谈论’。
〔35〕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
说的是杀害同一家人中三个没有死罪的人,以及肢解人体、制造和畜养毒虫蛊物、施行邪术害人这些罪行。
- 支解人:将人体四肢分解,即肢解人体。
- 造畜蛊毒:制作并饲养毒虫,以用来害人。
- 魇魅:通过画符、念咒等方式施行邪术,以使他人遭受灾祸或死亡。
- 不道罪:古代法律中十恶之一,包括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等残酷罪行。
〔36〕大不敬:
意思是严重不敬。在古代,这是一项重罪,具体指对皇帝或者皇室成员的态度、言语或行为极其不恭敬,属于不可饶恕的罪行之一。
- 大不敬:古代罪名,十恶之一,指对皇帝不敬,如诽谤皇帝、盗窃皇家祭祀用品等行为,通常会受到极重的刑罚。
〔37〕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这是指:盗窃用于重大祭祀的神圣物品、皇帝使用的车马服饰和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用药物,因过失不按原方配制,或者封条和标签有误;制作御膳,因过失违反饮食禁忌;建造皇帝乘坐的舟船,因过失不够坚固牢靠;指责皇帝,情理严重有害;以及对抗朝廷使节,缺乏作为臣子的礼节。
- 大祀:古代帝王举行的最隆重的祭祀,如祭天地、宗庙等。
- 御宝:皇帝的印玺。
- 指斥乘舆:直接指责、批评皇帝。
- 乘舆:皇帝乘坐的车驾,借指皇帝或皇帝所用之物。
- 对捍制使:对抗、抗拒皇帝派出的使者。
- 制使:皇帝派遣的使臣,通常代表皇帝传达命令。
- 大不敬:古代十恶罪名之一,指冒犯皇帝尊严的行为。本段即列举了大不敬的几种表现。
〔38〕不孝:
不孝顺:
- 不孝:不孝顺父母,在古代被视为极大的罪过,常与‘大逆’连用,称为‘不孝大逆’。
〔39〕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
说的是: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在祖父母、父母活着的时候,分家另过、分财产,或者供养不周到;在父母丧期,自己嫁娶,或者奏乐、脱掉丧服换上吉服;听到祖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治丧;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了。
- 告言:告发,控告
- 诅詈:诅咒和辱骂
- 别籍异财:分家另立户籍,分割财产
- 释服从吉:脱下丧服,改穿吉服
- 匿不举哀:隐瞒丧事,不举行哀悼
- 不孝罪:古代法律中‘十恶’之一,本段列举了不孝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对祖父母、父母的冒犯、不供养、服丧期违礼、隐瞒丧事等。
〔40〕不睦:
彼此关系不和睦,闹矛盾。
- 不睦:指家族、邻里或团队成员之间关系不和谐,常有冲突。
- 睦:和睦,亲近,友好相处。
〔41〕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说的是谋杀和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以及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的尊属这些行为。
- 缌麻:古代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服丧三个月,代指较疏远的亲属关系。
- 殴告:殴打并控告。
- 大功:五服之一,服丧九个月,适用于堂兄弟、未嫁堂姐妹等较近亲属。
- 小功:五服之一,服丧五个月,适用于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等。
- 尊属:尊亲属,指辈分高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
- 五服制度:中国古代以丧服等级划分亲属亲疏的制度,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此条文中的缌麻以上、大功以上、小功等均指相应亲属范围。
〔42〕不义:
不合乎道义的意思。
- 不义:指违背道义的行为或事情。
- 义:道义,公正合宜的道理或行为。
〔43〕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说的是杀害自己直接隶属的上级长官、刺史、县令、正在教自己的老师;官吏或士兵杀害自己所在部门五品以上的长官;以及得知丈夫去世却隐瞒不办丧事,或者奏乐、脱掉丧服换穿吉服,以及改嫁。
- 本属府主:自己直接隶属的上级长官,府主指府一级的最高长官(如都督府、王府长官)。
- 府主:唐代指都督府、王府等府级单位的长官。
- 刺史:州一级的行政长官。
- 县令:县一级的行政长官。
- 见受业师:正在接受其教育的老师,“见”通“现”,现在的意思。
- 吏卒:官吏和士兵。
- 五品以上官长:唐代官制中五品及以上品级的官员,属于高级官员。
- 夫丧:丈夫去世,涉及古代丧礼制度,妻子需服丧哀悼。
- 匿不举哀:隐瞒丧事,不举办哀悼仪式。
- 释服从吉:脱去丧服,改穿吉服,指在服丧期间违背礼仪换上喜庆衣服。
〔44〕内乱:
内部发生的叛乱或动乱。
- 内乱:指国家或团体内部由于权力争夺、政见分歧等引发的暴力冲突或叛变行为。
〔45〕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说的是奸淫小功以上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以及与这些人和奸的行为。
- 小功:古代丧服五服之一,服丧九个月,指较近的亲属关系,小功以上亲包括大功、齐衰等更亲近的亲属。
- 父祖妾:指父亲或祖父的妾室,属于长辈配偶或侍妾。
- 和奸:指男女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即通奸。
〔46〕八议
八议是古代法律里的一项特殊规定,说的是八种身份特殊的人犯了罪,不能像普通人一样直接判刑,而是要经过大臣们开会讨论,最后由皇帝拍板,通常能减轻处罚。这八种人分别是:皇帝的亲戚、皇帝的老朋友、特别有德行的人、特别有才能的人、立过大功的人、当大官的人、为国家操劳很多的人,还有前朝的皇室后代。
- 八议:指八种享有法律特权的身份类别,最早源于《周礼》的“八辟”,后来成为历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 议:在这里不是“议论”的意思,而是专门指对特定人群的罪犯进行审议、讨论刑罚,不走普通司法程序。
- 八辟:“八议”的前身,出自《周礼·秋官·小司寇》,意思是八种情况可以宽免刑罚,后来被东汉法律正式采用,改称“八议”。
- 议亲、议故等:八议的八种具体名目:议亲(皇亲)、议故(故旧)、议贤(贤人)、议能(能人)、议功(功臣)、议贵(高官)、议勤(勤勉者)、议宾(前朝后裔)。
〔47〕议亲:
讨论婚事:
- 议:商议、讨论。
- 议亲:古代指商议婚姻之事,也指皇室宗亲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八议之一)。
- 亲:指婚姻、亲事。
〔48〕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指的是与皇帝关系在袒免服以上的亲属,以及与太皇太后、皇太后关系在缌麻服以上的亲属,以及与皇后关系在小功服以上的亲属。
- 袒免:丧服中最轻的一种,服丧时露出左臂、除去冠饰,用白布条束发,表示最疏远的亲属关系。
- 以上亲:指关系比该服制更亲近的亲属,包括该服制本身及更重的服制。
- 缌麻:五服中次轻的丧服,用细麻布制成,服丧三个月,适用于关系较远的亲属。
- 小功:五服中较轻的丧服,用稍粗的熟麻布制成,服丧五个月,适用于关系稍近的亲属。
- 出处:此句出自《唐律疏议·名例》‘八议’中的‘议亲’条款,是古代法律对皇亲国戚司法特权的规定。袒免、缌麻、小功均为古代丧服制度中的等级,用以界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49〕议故:
关于对待老朋友的特别规定:
- 议:商议、讨论,这里指在法律上专门讨论的条款
- 故:故旧,指老朋友、旧交
- 八议:中国古代法律中八种减免刑罚的特殊情况,议故是其中之一,指对皇帝的故旧(老朋友)给予宽待
〔52〕谓有大德行。
说的是具有高尚的品德。
- 谓:说,指称。
- 大德行:高尚的品德,伟大的道德行为。
〔53〕议能:
议能,指的是对有特殊才能的人,如果犯了法,需要经过特别的审议来决定是否减轻处罚,这是古代八议制度中的一种。
- 议:古代刑法中,对特定身份的人犯法需要经过特别审议,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
- 能:指有突出才能、能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
- 八议:古代刑法中的八种优待制度,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对八类特殊身份的人犯法时给予减免刑罚的待遇。
〔57〕议贵:
“议贵”是指对高级官员犯罪进行特别审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古代“八议”制度之一。
- 议:这里指法律上的特别审议程序,对特定身份的人犯罪不按普通程序处理。
- 贵:指职位高贵的人,即达官贵人,通常指高级官员。
- 八议:中国古代法律对八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给予减免刑罚的特别制度,源于《周礼》,正式确立于曹魏时期。
〔58〕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说的是那些担任实际职务的官员品级在三品以上、有官阶但无实职的官员品级在二品以上,以及爵位等级在一品的人。
- 谓:意思是“指的是”,用于引出解释或定义。
- 职事官:指有实际职务的官员,如尚书、侍郎等,按品级高低划分。
- 散官:指有官阶但无固定职务的官员,用于标识身份等级,如开府仪同三司等。
- 爵:指爵位,如公、侯、伯、子、男等,有对应的品级。
- 官品制度:古代官员分为职事官、散官和爵位三类,各有其品级体系。职事官掌管具体事务,散官为荣誉衔,爵位为贵族等级。此处列出这三类中较高品级的人员范围。
〔59〕议勤:
这是古代法律中‘八议’制度中的一条,指的是对勤勉有功的官员,在犯罪时进行特别审议,以便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
- 议:古代法律中针对特定身份者犯罪进行专门审议的程序。
- 议勤:八议之一,意为对勤勉者给予特殊法律优待。
- 勤:指勤勉尽力、对国家做出贡献。
- 八议: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八种特别审议制度,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旨在对皇亲、功臣、贤能等八类人犯罪时予以宽宥,源自周代‘八辟’,后世沿用。
〔61〕议宾:
讨论接待宾客的礼仪制度。
- 议:讨论,商议。
- 议宾:古代礼制术语,出自《周礼》等典籍,指关于招待宾客的礼仪规范。
- 宾:宾客,常指前来访问或朝见的客人与使节。
〔62〕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这句话是说,继承前代王朝的后代,成为国家的贵宾。
- 承先代之后:继承前代王朝的后代,指前朝王室的后裔。
- 国宾:国家的宾客,这里指受到礼遇的前朝后代。
〔63〕赎刑(附)
赎刑(附录)
- 赎刑:古代法律术语,指罪犯可以用财物或劳役来抵消或减轻刑罚的制度。
- 附:表示附录、附则,指正文之后的补充说明部分。
〔64〕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所有治理百姓的官员,如果犯了较轻的公罪,允许他们用罚金来赎罪。
- 诸:众多,各个
- 牧民官:古代对地方官的称呼,因以牧养牲畜比喻治理百姓而得名
- 公罪:因公务而犯的罪,与私罪相对
- 罚赎:以财物赎罪
〔65〕诸职官犯夜者,赎。
所有在职官员如果触犯夜禁,可以用赎金赎罪。
- 职官:在职官员,指担任官职的人。
- 犯夜:违反夜禁的规定,古代城市夜间通常禁止出行。
- 赎:用财物抵偿罪过,即交纳赎金以免除刑罚。
- 夜禁:古代城市管理制度,规定夜间禁止居民无故在街上行走,违者将受处罚,是维护治安的一种措施。
〔66〕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凡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不能承受杖刑处罚的人,可以用财物赎罪。
- 诸:凡是,表示总括
- 不任:不能承受,胜任不了
- 杖责:用杖打的一种刑罚
- 赎:用财物抵免刑罚
〔67〕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所有罪人中,如果因为年老病重或身体残疾,影响了判决执行的,可以用钱财来赎罪。
- 癃:指年老衰弱或病重,也泛指身体有严重疾病。
- 笃:病势沉重,这里与“癃”连用表示病重难愈。
- 科决:指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包括定罪和处罚。
- 赎:用财物或劳役等替代应受的刑罚。
〔68〕卫禁
指皇宫和重要官署的守卫禁令,是唐代《唐律疏议》中的第二篇,专门规定宫廷警卫、门禁检查、擅自闯入宫门等行为的法律条例。
- 卫:保卫,守卫,特指宫廷卫士及其职责。
- 禁:禁令,禁忌,也指皇宫、太庙等神圣不可侵犯的区域。
- 《唐律疏议》:唐代长孙无忌等人奉诏撰写的法律注释书,是唐代法律的权威解释,共十二篇,其中第二篇为『卫禁』。
- 宫门:皇宫的大门,通常有重兵把守,非经允许不得擅入。
- 律:法律,这里特指唐代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