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版书目

元史 · 卷一百二·志第五十

元史 · 目录

〔1〕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自古以来,拥有天下的人,即使是圣明的帝王,也不能够去掉刑法来治理国家。因此,先用道德和正义来引导百姓,如果百姓不听从,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他们;如果法律也被违背,那么刑罚的施加,确实是不得已的事情。所以先王制定刑罚,不是为了显示威严,而是用来辅助治理。所以《尚书》说:“士官用刑罚来规范百姓,使他们归于中正,以教导他们恭敬德行。”后世那些专门滥用刑罚、依赖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人,岂不是不明白本末轻重的道理吗!历代政治的得失,考察历史就可以看到了。

〔2〕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元朝刚建立的时候,一开始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文,各个部门审理案件,都沿用金朝的法律,相当严酷。等到元世祖忽必烈平定南宋,统一了疆域,于是简化废除繁杂苛刻的条款,开始制定新的法律,颁布给有关部门,称为《至元新格》。仁宗的时候,又把有关风纪的条例法规分类汇编成书,称为《风宪宏纲》。到了英宗时,又命令宰相和儒臣拿前一部书做增减,书编成后,称为《大元通制》。这本书的大纲有三类:第一叫诏制,第二叫条格,第三叫断例。诏制共有九十四条,条格共有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断例共有七百一十七条,大体上就是把世祖以来的法律案例汇编起来罢了。关于五刑的种类:从七下到五十七下,叫做笞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叫做杖刑;徒刑的年限和杖刑的数目相互关联加减,盐贩和盗贼判决后还要戴上脚镣;流放的话,南人迁到辽阳以北的地区,北人迁到南方的湖广一带;死刑,有斩首没有绞刑,罪恶极端严重的,还有凌迟处死的刑罚。古代用墨、劓、剕、宫、大辟作为五刑,后世废除了肉刑,就用笞、杖、徒、流、死凑成五刑的数目。元朝沿袭这种做法,改用较轻的刑罚,也算仁厚了。世祖对宰相说:“我如果发怒,有罪的人让你去杀,你不要杀,一定要拖后一两天再上奏复核。”这句话,即使是古代的仁君,又怎么能超过呢?从此以后继位的君主,都慎重对待刑罚,凡是地方上有疑难案件,一定派官员复审并从轻处理,死罪经过审查核实没有冤枉的,也必须等候批复,然后才执行死刑。大德年间,王约又进言说:“本朝的制度,笞杖十下减为七下,现在杖一百下的,应该只打九十七下,不应当再加十下。”可见这君臣之间,只知道崇尚轻刑,一百年之间,天下太平,难道是偶然达到的吗?但是它的弊端是,南北制度不同,事项类别繁琐,徇私的官吏玩弄法律条文,随意比附出入,用诡诈的手段行私,而凶恶不法的人,又多次因赦免获得释放;至于西僧每年做佛事,有时随意释放囚犯来达成奸邪之事,使善良的人忍气吞声、心怀怨恨,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然而元朝的刑法,它的长处在于仁厚,它的短处在于松弛而不知约束。现在根据实际情况,分条编排,让后世能够考察它的得失,写作《刑法志》。

〔3〕【五刑】

“五刑”是古代五种刑罚的总称,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是古代法律中主要的刑罚体系。

〔4〕笞刑:

笞刑,就是用竹板打屁股的刑罚。

〔5〕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6〕杖刑:

杖刑:

〔7〕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

〔8〕徒刑:

徒刑:

〔9〕一年1321,杖六十七;一年1321半,杖七十七;二年1322,杖八十七;二年1322半,杖九十七;三年1323,杖一百七。

如果是一年,打六十七杖;一年半,打七十七杖;两年,打八十七杖;两年半,打九十七杖;三年,打一百零七杖。

〔10〕流刑:

流放刑罚:

〔11〕辽阳, 湖广, 迤北。

辽阳、湖广,以及北方一带地区。

〔12〕死刑:

死刑:

〔13〕斩, 凌迟处死。

砍头,或者凌迟处死。

〔14〕五服

五服,指的是古代丧服制度中按照血缘亲疏关系区分的五种不同等级的衣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这个制度用来规定亲属间在丧事期间应该穿什么衣服、服丧多久,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亲疏有别的伦理关系。后来也用来泛指家族中的不同辈分或亲近关系。

〔15〕斩衰:三年。

斩衰这种丧服,服丧期限是三年。

〔16〕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儿子为父亲服丧,妻子为丈夫的父亲(即公公)服丧这类情况。

〔17〕齐衰:三年1323,杖期,期,五月,三月。

齐衰的服丧期限有这样几种:三年、杖期(持杖服丧一年)、期(一年)、五个月、三个月。

〔18〕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儿子为母亲服丧,儿媳为丈夫的母亲服丧等等。

〔19〕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大功丧服:服丧期九个月。如果是长殇(16到19岁去世),也是九个月;如果是中殇(12到15岁去世),则是七个月。

〔20〕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比如为同堂兄弟服丧,或者为已经出嫁的姑母和姐妹服丧这类情况。

〔21〕小功:五月,殇。

小功这种丧服,要穿五个月,是给未成年去世的人用的。

〔22〕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为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这一类的亲属服丧。

〔23〕缌麻:三月,殇。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服丧三个月,适用于未成年去世的人。

〔24〕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例如为同族的兄弟服丧、为同族的曾祖父母服丧这一类的事情。

〔25〕十恶

“十恶”是古代法律里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像谋反、大逆不道这些,都是不可赦免的重罪。

〔26〕谋反:

谋反,也就是图谋造反。

〔27〕谓谋危社稷。

说的是图谋危害国家。

〔28〕谋大逆:

策划谋反等大逆不道的罪行。

〔29〕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说的是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和宫殿。

〔30〕谋叛:

谋划叛乱:

〔31〕谓谋背国从伪。

说他图谋背叛国家,投靠伪政权。

〔32〕恶逆:

恶逆是古代十恶大罪之一,指殴打或杀害祖父母、父母等直系尊亲属的严重罪行。

〔33〕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说的是殴打以及预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亲属的人。

〔34〕不道:

不说:

〔35〕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

说的是杀害同一家人中三个没有死罪的人,以及肢解人体、制造和畜养毒虫蛊物、施行邪术害人这些罪行。

〔36〕大不敬:

意思是严重不敬。在古代,这是一项重罪,具体指对皇帝或者皇室成员的态度、言语或行为极其不恭敬,属于不可饶恕的罪行之一。

〔37〕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这是指:盗窃用于重大祭祀的神圣物品、皇帝使用的车马服饰和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用药物,因过失不按原方配制,或者封条和标签有误;制作御膳,因过失违反饮食禁忌;建造皇帝乘坐的舟船,因过失不够坚固牢靠;指责皇帝,情理严重有害;以及对抗朝廷使节,缺乏作为臣子的礼节。

〔38〕不孝:

不孝顺:

〔39〕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

说的是: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在祖父母、父母活着的时候,分家另过、分财产,或者供养不周到;在父母丧期,自己嫁娶,或者奏乐、脱掉丧服换上吉服;听到祖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治丧;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了。

〔40〕不睦:

彼此关系不和睦,闹矛盾。

〔41〕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说的是谋杀和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以及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的尊属这些行为。

〔42〕不义:

不合乎道义的意思。

〔43〕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说的是杀害自己直接隶属的上级长官、刺史、县令、正在教自己的老师;官吏或士兵杀害自己所在部门五品以上的长官;以及得知丈夫去世却隐瞒不办丧事,或者奏乐、脱掉丧服换穿吉服,以及改嫁。

〔44〕内乱:

内部发生的叛乱或动乱。

〔45〕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说的是奸淫小功以上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以及与这些人和奸的行为。

〔46〕八议

八议是古代法律里的一项特殊规定,说的是八种身份特殊的人犯了罪,不能像普通人一样直接判刑,而是要经过大臣们开会讨论,最后由皇帝拍板,通常能减轻处罚。这八种人分别是:皇帝的亲戚、皇帝的老朋友、特别有德行的人、特别有才能的人、立过大功的人、当大官的人、为国家操劳很多的人,还有前朝的皇室后代。

〔47〕议亲:

讨论婚事:

〔48〕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指的是与皇帝关系在袒免服以上的亲属,以及与太皇太后、皇太后关系在缌麻服以上的亲属,以及与皇后关系在小功服以上的亲属。

〔49〕议故:

关于对待老朋友的特别规定:

〔50〕谓故旧。

说的是老朋友。

〔51〕议贤:

讨论贤能之人:

〔52〕谓有大德行。

说的是具有高尚的品德。

〔53〕议能:

议能,指的是对有特殊才能的人,如果犯了法,需要经过特别的审议来决定是否减轻处罚,这是古代八议制度中的一种。

〔54〕谓有大才业。

这是说他有大的才能和事业。

〔55〕议功:

讨论功劳。

〔56〕谓有大功勋。

说是立下了很大的功劳。

〔57〕议贵:

“议贵”是指对高级官员犯罪进行特别审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古代“八议”制度之一。

〔58〕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说的是那些担任实际职务的官员品级在三品以上、有官阶但无实职的官员品级在二品以上,以及爵位等级在一品的人。

〔59〕议勤:

这是古代法律中‘八议’制度中的一条,指的是对勤勉有功的官员,在犯罪时进行特别审议,以便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

〔60〕谓有大勤劳。

说是有非常大的辛劳。

〔61〕议宾:

讨论接待宾客的礼仪制度。

〔62〕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这句话是说,继承前代王朝的后代,成为国家的贵宾。

〔63〕赎刑(附)

赎刑(附录)

〔64〕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所有治理百姓的官员,如果犯了较轻的公罪,允许他们用罚金来赎罪。

〔65〕诸职官犯夜者,赎。

所有在职官员如果触犯夜禁,可以用赎金赎罪。

〔66〕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凡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不能承受杖刑处罚的人,可以用财物赎罪。

〔67〕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所有罪人中,如果因为年老病重或身体残疾,影响了判决执行的,可以用钱财来赎罪。

〔68〕卫禁

指皇宫和重要官署的守卫禁令,是唐代《唐律疏议》中的第二篇,专门规定宫廷警卫、门禁检查、擅自闯入宫门等行为的法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