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这一年,朝廷又颁布了农业和蚕桑方面的十四条制度。条款太多不能全部记载,这里只记载其中可以效法的内容:各县所属的村庄,凡是五十家设立一个社,挑选年纪大、懂农业的人一人担任社长。增加到一百家的,另外设立一名社长。不到五十家的,与附近的村庄合并为一个社。如果地方偏远、人烟稀少,不能合并的,允许各自为社。那些合并为社的,仍然在几个村中选择地点,设立社长官司长,负责教导督促农民。凡是种田的人,要在田边立一根木桩,上面写上某社某人,社长按时巡视检查,劝诫指导。不听从教导的,记录下姓名,交给提点官责罚。那些不尊敬父兄以及凶恶的人,也这样处理。还要把他所犯的错误大字写在门上,等到他改过自新后再擦掉,如果一年到头都不改,就罚他代替本社的夫役。社中因疾病、丧事等不能耕种的人家,大家合力帮助他。一个社中灾病多的,由两个社帮助。凡是担任社长的,免除他本人的徭役,郡县官员不得因为社长而摊派差役。农业技术,以预防干旱为先。凡是河渠水利,委派本处一名正职官员,按时疏浚治理。如果民力不足,提举河渠官根据情况轻重,由官府引导。地势高水不能上去的,命令建造水车。贫穷不能建造的,官府提供材料木材给他。等到秋收后,检验用水的人家,让他们平均分担费用。田地没有水的打井,井深得不到水的,允许种植区田。如果有水田的,不必区种。仍然把区田的方法,散发给农民。种植制度,每名成年男子每年种植桑树、枣树二十株。土性不适宜的,允许种植榆树、柳树等,数量也一样。种植杂果的,每丁十株,都以成活为准,愿意多种的听便。那些没有田地以及有疾病的不用种植。当地官员申报不实的,治罪。又命令各社种植苜蓿,以防饥荒。靠近水的人家,还允许挖池养鱼以及养鹅鸭,以及种植莲藕、芡实、菱角、蒲苇等,以补贴衣食。凡是荒废空闲的土地,全部交给百姓,先给穷人,再给其余农户。每年十月,派州县一名正职官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留虫卵的地方,多方设法清除。其用心如此周到,也真是仁爱啊!
〔14〕九年1272,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1273,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1288,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1291,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1292,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九年,命令劝农官考察(官员的)勤勉和懒惰。于是高唐州的官员因为勤勉升了官,河南陕县的县尹王仔因为懒惰被降了职。从此每年都申明这个制度。十年,下令探马赤军随处加入社,与平民百姓同等看待。二十五年,在江南设立行大司农司和营田司。二十八年,颁布了关于农业和桑蚕的杂令。同年,又因为江南的长官督促农事骚扰百姓,废除了他们亲自巡视的制度,命令只发文书通告。二十九年,将劝农司并入各道的肃政廉访司,增加两名佥事,兼管监察农事。同年八月,又命令主管农桑的官员,如果账册有差错,根据数目扣罚俸禄。所以整个世祖时期,家家丰衣足食。全国共有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人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这就是重视农业的明显效果啊。
〔15〕成宗大德元年1297,罢妨农之役。十一年1274,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暵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废除了那些妨碍农业的徭役。大德十一年(1307年),又重申了不得骚扰农业的禁令,努力种田的人有赏,游手好闲懒惰的受罚,如果放纵牲畜毁坏了庄稼桑枣,要责令他们赔偿然后再治罪。因此大德年间的治理,几乎赶上了至元时期。但是旱灾和涝灾接连出现,饥荒不断发生,老百姓流离失所、失去生计的也已经很多了。
〔16〕武宗至大二年1309,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1310,申命大司农总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元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上了种植桑树的方法。他的主张是把农民分成三等:上等农户给十亩地,中等给五亩,下等给两亩或一亩,都要筑起围墙围起来,按时采摘桑椹,按照方法种植。武宗认为很好,就推行了这个办法。这个方法出自《齐民要术》等书,这里就不详细记录了。到了至大三年,又命令大司农总管全国的农业政事,整顿并明确鼓励农耕的法令,除了放牧的土地,其余的都允许农民在秋天耕种。
〔17〕仁宗皇庆二年1313,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1316,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1317,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1318,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1329,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再次强调秋季翻耕的法令,但只有大都等五路地区允许翻耕一半田地。秋季翻耕的好处在于,能把阳气覆盖在土壤中,蝗虫遗留的虫卵都会被太阳晒死,第二年种下的庄稼必定比平常长得好。延祐三年(1316年),因为好谦所到之处种植桑树都很有成效,于是向各道发出指示,命令以他为榜样。同年十一月,命令各社拿出土地,共同栽种桑苗,由社长负责管理,然后分发给各社。延祐四年(1317年),又觉得通过社来分桑苗不方便,于是让老百姓各自在自家田畦里种植。法令虽然多次变动,但官员们不能完全依照上面的意思,大多只是当作一纸空文罢了。延祐五年(1318年),大司农司的官员说:“廉访司上报的栽植数目,记录在册的,大多不真实。”由此看来,在劝勉督促农桑方面懈怠的,又不只是官员们如此。致和元年(1328年)之后,各地都在重申农业桑蚕的法令。天历二年(1329年),各道廉访司查出的勤勉官员有内丘县主簿何某等共六人,懒散官员有濮阳县尹裴某等共四人。其中能考证到的,大概只有这些了。
〔18〕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元朝向老百姓收税,大体上是照着唐朝的办法来的。在内地那些郡县收的,有丁税和地税,这是模仿唐朝的租庸调制。在江南地区收的,有秋税和夏税,这是模仿唐朝的两税法。
〔19〕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丁税和地税的制度,是从元太宗窝阔台开始推行的。起初,太宗每户征粮两石,后来因为军队粮食不够,增加到四石。到了丙申年(1236年),才正式确定了征税的规定:命令各路核实民户中成年男子的数量,每个成年男子每年交粮一石,驱丁交五升,新归附的民户中的丁和驱丁各交一半,老人和孩子不用交。其中种地的人,有的按牛和农具的数量征税,有的按土地的等级征税。如果丁税少而地税多就交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就交丁税。工匠、僧人、道士按土地征税,官员、商人按丁口征税。有虚报不实的,打七十杖,判两年徒刑。还要每年把征收数字登记在册,由课税所申报中书省上报皇帝,违规的各打一百杖。到了元世祖忽必烈时,重新申明旧制度,于是缴纳的期限、收受的规格、防弊的禁令、核算的办法,全都完备了。
〔20〕中统二年1261,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1264,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1266,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八年1271,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中统二年,规定原本要运到远处仓库的粮食,改在沿河附近的仓库缴纳,每石额外加收运费中统钞三钱。如果百姓自己到河边仓库缴纳,每石就折算成中统钞七钱缴纳。中统五年,下诏说:僧侣、道士、基督教士、伊斯兰教士、儒士等凡是种田的,旱地每亩缴税三升,水地每亩缴税五升。军户和站户,除了四顷地免税外,其余田地都要征税。至元三年,下诏说:到别处种田的远迁农户,他们的丁税在原籍所在郡按人头征收,地税在种田的地方按田亩征收。流散到河南等路的人户,就按照当地现有居民的标准纳税。至元八年,又制定了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的税额,标准和前面僧、道等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