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 卷九十·志第四十
〔166〕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凡二,秩正四品,掌京城盗贼奸伪鞫捕之事,都指挥使二员,副指挥使五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吏十四人。至元九年1272,改千户所为兵马司,隶大都路。而刑部尚书一员提调司事,凡刑名则隶宗正,且为宗正之属。二十九年1292,置都指挥使等官,其后因之。一置司于北城,一置司于南城。
大都路设有两个兵马都指挥使司,品级是正四品,掌管京城里的盗贼、奸伪等案件的抓捕和审讯事务。每个司设有都指挥使两名,副指挥使五名,知事一名,提控案牍一名,吏员十四名。至元九年的时候,把原来的千户所改成了兵马司,划归大都路管辖。另外,派一名刑部尚书来提调司里的事务,凡是刑事案件都归宗正府管,兵马司也就成了宗正府的下属机构。到了至元二十九年,设置了都指挥使等官职,后来就沿袭了下来。一个司设在北城,另一个司设在南城。
- 兵马都指挥使司:元代的官署名称,负责京城的治安、缉捕盗贼、维持秩序等工作,类似今天的首都公安局。
- 秩:官吏的品级和俸禄,这里指官员的等级。
- 鞫捕:审问和逮捕。鞫是审讯,捕是抓捕。
- 提控案牍:官名,负责掌管文书档案、处理公文等事务。
- 千户所:元代的军事编制单位,统帅一千户士兵,这里指原先的千户所被改为兵马司。
- 大都路:元代的行政区划,相当于现在的省级行政区,治所在今北京,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及周边地区。
- 刑部尚书:刑部的最高长官,主管全国的刑法和狱政,这里指由刑部尚书兼任提调司事。
- 隶:隶属、归属,这里指归哪个机构管辖。
- 宗正:官署名,即宗正府,掌管皇族宗亲事务,但元代也兼管部分刑狱案件,兵马司的刑事案件需上报宗正府。
- 至元九年 → 1272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 二十九年 → 1292年(承前省略年号,据至元九年推定为至元29年)
〔167〕司狱司,凡三,秩正八品,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二人,掌囚系狱具之事。一置于大都路,一置于北城兵马司,通领南城兵马司狱事。皇庆元年1312,以两司异禁,遂分置一司于南城。
司狱司总共有三个,官员级别是正八品。每个司有司狱一人、狱丞一人、狱典两人,负责管理囚犯和刑具等事务。一个设在大都路,一个设在北城兵马司,同时管辖南城兵马司的监狱事务。皇庆元年(1312年),因为北城和南城两个司对囚犯的管理规定不同,于是又在南城分设了一个司。
- 秩:官员的品级,这里指正八品。
- 司狱:司狱司的长官,掌管监狱事务。
- 狱典:辅助管理监狱的吏员。
- 大都路:元代都城大都(今北京)所属的路,路是元代行政区划。
- 北城兵马司:负责北城治安和司法的机构,兼管监狱。
- 通领:统一管辖、兼管。
- 南城兵马司:负责南城治安和司法的机构。
- 皇庆元年:元仁宗的年号,公元1312年。
- 异禁:指对囚犯的禁令、管理规定不同。
- 皇庆元年 → 1312年(元 皇庆 1312年—1313年)
〔168〕左、右警巡二院,秩正六品,达鲁花赤各一员,使各一员,副使、判官各三员,典史各三人,司吏各二十五人。至元六年置。领民事及供需,视大都路。大德五年,分置供需院,以副使、判官、典史各一员主之。
左警巡院和右警巡院这两个机构,官阶都是正六品,每个院各设达鲁花赤一名、使一名,副使和判官各三名,典史各三名,司吏各二十五名。这个机构在至元六年设立,负责管理民事和供需事务,其级别和制度参照大都路。到了大德五年,又从中分设出供需院,由一名副使、一名判官和一名典史主管。
- 达鲁花赤:元代官名,通常由蒙古人担任,是所在机构或地方的监临官,拥有最终决策权。
- 判官:官职名,位在使、副使之下,协助处理具体政务和案件。
- 典史:元代低级官吏,掌管文书、收发、狱讼等日常事务。
- 至元六年: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相当于公元1269年。
- 视大都路:指该机构的建制、官阶和职权范围参照大都路的体制来设置。
- 大都路:元代行政区划名,治所在大都(今北京),统辖京师周边地区。
- 大德五年:元成宗铁穆耳的年号,相当于公元1301年。
- 供需院:元代从警巡院分出的机构,专门负责物资供应和需求调配。
- 警巡院:元代在京畿地区设立的机构,负责治安、民事诉讼及供需等事务,分左、右二院。
〔169〕大都警巡院,品职分置如左、右院,达鲁花赤一员,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典史二员,司吏二十人。大德九年1305置,以治都城之南。
大都警巡院的官职品级设置跟左警巡院、右警巡院一样,设达鲁花赤一名,使一名,副使两名,判官两名,典史两名,司吏二十名。这个机构是在大德九年设立的,专门负责管理都城的南部地区。
- 大都:元朝都城,今北京。警巡院是大都的治安机构,负责城区治安。
- 警巡院:元朝在大都设立的治安管理机构,负责巡逻、缉捕等事务。
- 左、右院:指左警巡院和右警巡院,是大都城内分设的警巡机构,分别管理不同区域。
- 达鲁花赤:蒙古语官职,意为“掌印官”,是元朝在地方和机构中设置的监临官,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掌握实权。
- 大德:元成宗的年号,大德九年对应公元1305年。
- 大德九年:元成宗年号,公元1305年,此年设立大都警巡院以加强都城南部治安。
- 大德九年 → 1305年(元 大德 1297年—1307年)
〔170〕大都路提举学校所,秩正六品。提举一员,教授二员,学正二员,学录一员。至元二十四年1287,既立国学,以故孔子庙为京学,而提举学事者,仍以国子祭酒系衔。
大都路提举学校所,官阶为正六品。设提举一名,教授二名,学正二名,学录一名。至元二十四年,已经设立了国学,将原先的孔子庙作为京学,而管理学校事务的官员,仍然由国子祭酒兼任。
- 大都路:元朝行政区划,治所在今北京。
- 秩:官阶、品级。
- 提举:官名,意为掌管、管理,这里指提举学校所的长官。
- 至元:元世祖忽必烈年号(1264-1294)。
- 国学:国家设立的学校,这里指元代的国子学。
- 京学:京城的学校。
- 国子祭酒:国子监的最高长官,从三品。
- 系衔:指兼任官职,挂职衔。
- 至元二十四年 → 1287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171〕管领诸路打捕鹰房总管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副达鲁花赤一员,同知一员,副总管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至元十七年1280置。
管理各路打捕鹰房的总管府,官阶为正三品,设有一名达鲁花赤、一名总管、一名副达鲁花赤、一名同知、一名副总管,以及经历和知事各一名。这个机构是在至元十七年设立的。
- 诸路:‘路’是元代地方行政区域,相当于现在的省或地区,‘诸路’即指各个路。
- 打捕鹰房:元代专门负责捕猎、驯养鹰鹘以供应皇室狩猎的机构,相当于当时的皇家猎场管理部门。
- 达鲁花赤:元代在各级官府中设置的监临官,通常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掌握实权,汉人一般不能担任此职。
- 同知:官名,为副职,通常指各路或府、州的副长官,相当于现代的副手或助理。
- 经历:官名,掌管文移、案牍等事务,属于首领官,负责处理公文。
- 知事:官名,掌管具体事务,如记录、案牍等,位在经历之下。
- 至元十七年:指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至元’的第十七年,即公元1280年。
- 至元十七年 → 1280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172〕宛平县,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三员,主簿三员,尉一员,典史三员,司吏二十六人。至元十一年1274置,治大都丽正门以西。
宛平县,官阶为正六品。设有达鲁花赤一名,县尹一名,县丞三名,主簿三名,县尉一名,典史三名,司吏二十六人。这个县是在元朝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设置的,治所设在大都丽正门的西边。
- 秩:指官阶、品级。
- 达鲁花赤:蒙古语,意为“掌印者”,是元朝在各地设置的监临官,由蒙古人担任,掌握实际权力。
- 尹:一县的行政长官,即县令。
- 司吏:衙门中负责文书、簿籍等具体事务的书吏。
- 至元十一年:元世祖忽必烈使用的年号,即公元1274年。
- 大都:元朝的都城,即今天的北京。
- 丽正门:元大都城的正南门,位置大约在今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
- 至元十一年 → 1274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173〕大兴县,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主簿二员,尉一员,典史三员,司吏一十五人。至元十一年1274置,治大都丽正门以东。
大兴县,官员的品级是正六品,设有达鲁花赤一人、县尹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两人、县尉一人、典史三人、司吏十五人。至元十一年(1274年)设置,县衙在大都城的丽正门以东。
- 大兴县:元朝县名,属于大都路,治所在今北京市东城区一带。
- 秩:官员的品级,代表官职的高低。
- 达鲁花赤:元朝特有官职,由蒙古人担任,为地方机构的监临官,掌握实权。
- 至元: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1264-1294年),至元十一年对应公元1274年。
- 大都:元朝的首都,即今天的北京。
- 丽正门:元大都城的正南门,是皇城的重要城门之一。
- 至元十一年 → 1274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174〕东关厢巡检司,秩从九品,巡检三员,司吏一人,掌巡捕盗贼奸宄之事。至元二十一年1284置。
东关厢巡检司这个机构,官员的品级是从九品,设有三名巡检官和一名司吏,负责巡逻、抓捕盗贼以及各种违法作乱的事情。这个机构是在元朝至元二十一年设立的。
- 东关厢:指城门外东面的街区或居民区,古代城门外附近区域常称为“关厢”。
- 巡检司:古代设置在关隘、要道等地方的治安机构,主要负责巡逻、缉捕盗贼、维护地方秩序。
- 秩:指官员的品级或俸禄,这里指官阶等级。
- 司吏:官署中负责文书处理等具体事务的吏员,属于低级办事人员。
- 奸宄:指违法乱纪、作奸犯科的人或事,包括盗贼、内奸等不法分子。
- 至元二十一年: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公元1284年。
- 至元二十一年 → 1284年(元 至元 1264年—1294年)
〔175〕西北、南关厢两巡检司,设置并同上。
西北巡检司和南关厢巡检司这两个机构,它们的设置情况与上面记载的相同。
- 西北:此处指巡检司名称,可能因其位于城西北方位而得名。
- 南关厢:指城南关厢地区,即南门外的街区,该巡检司以此地命名。
- 关厢:指城门外的大街和附近的居民区,也泛指城郊地带。
- 巡检司: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巡逻缉捕等事务,通常设于关津要地。
- 同上:指与前面所述的设置相同,即按照之前提到的规格或方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