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杀,亦甚盭矣,而始终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仇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王道陵迟,礼制隳废,始专任法以罔其民。于是作为刑书,欲民无犯,而乱狱滋丰,由其本末无序,不足相成故也。
上天用五行之气来养育万物,木的属性主生长,金的属性主杀戮,这看起来非常矛盾,但这是事物从始至终的次序,是相互成就的道理。古代的圣王使用刑罚来约束百姓,但一定是用温和慈爱、仁惠和善的态度来执行。也就是说,用道义来裁决,用仁爱来推行,那么即使有震慑仇敌、杀戮的威严,也不是为了置百姓于死地,而是为了让他们活命。《尚书》说:“士官用刑罚来管制百姓,使他们合乎中正之道,以此来教导他们敬重德行。”这是说刑罚是用来辅助教化的,让百姓畏惧威严而远离犯罪,引导他们走向善道。唐尧、虞舜的治理,本来也不能废除刑罚。只是用礼来防范,如果有礼制达不到的地方,就用刑罚来辅助罢了。后来王道衰微,礼制毁坏,才开始专门依靠法律来陷害百姓。于是制定刑书,想让百姓不犯罪,但混乱的诉讼却越来越多,这是因为本末颠倒、不能相互配合的缘故。
〔2〕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观夫重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几乎三代之懿。元丰以来,刑书益繁,已而憸邪并进,刑政紊矣。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今摭其实,作《刑法志》。
宋朝兴起,承接了五代十国的战乱局面。宋太祖、宋太宗常常使用严厉的刑法,来惩治奸邪作恶之人。每年亲自审理案件、审查囚犯,务必做到清明审慎,而以忠厚为根本。天下统一太平之后,文化教育事业逐渐兴盛。士人初次担任官职,都要学习法律条令。宋朝的君主一概以宽厚仁爱作为治国原则,所以立法的制度虽然严格,但执法的用心却很宽恕。案件有少许疑问,上奏复核后往往能得到减免宽恕。看那连续几代太平盛世的时候,天下百姓都安居乐业,把犯法看得很重,而国家治理的兴盛几乎达到了夏商周三代的完美程度。元丰年间以来,刑法书籍越来越繁杂,不久奸邪小人同时得势,刑法政事就混乱了。国家南迁之后,威权下放到地方,州郡的官吏也颇为专断独行,而刑罚的宽严就取决于掌权者本人了。然而历代仍然知道以爱护百姓为本心,虽然有时显得过于仁慈软弱,但祖宗留下的遗意大概还没有消失。现在采录其中的史实,撰写《刑法志》。
〔3〕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太平兴国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诏给事中柴成务等芟其繁乱,定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准律分十二门,总十一卷。又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
宋朝的法律制度沿袭唐朝的律、令、格、式,并且根据时代变化随时增减修改,于是就有了《编敕》。此外,一个部门、一个路、一个州、一个县又各自另外有专门的《敕》。建隆初年,皇帝下诏命令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呈上《编敕》四卷,总共一百零六条,又下诏将新编定的《刑统》三十卷一起颁布天下,参考斟酌刑罚的轻重,制定得十分周详,当时的人都称赞它公平恰当。太平兴国年间,将《敕》增加到十五卷,淳化年间又翻了一倍。咸平年间增加到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皇帝下诏命令给事中柴成务等人删除其中繁杂混乱的内容,确定可以编为《敕》的有二百八十六条,依照律法的体例分为十二门类,总共十一卷。又编了《仪制令》一卷。当时的人们都觉得它简便易行。大中祥符年间,又增加了三十卷,一千三百七十四条。另外还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同时施行。
〔4〕仁宗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天圣七年1029《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颁行,因下诏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以闻。”然至庆历,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又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编敕》之外者也。
宋仁宗曾经问身边的大臣说:"有人说先朝皇帝的诏令不能轻易改动,真是这样吗?"王曾回答说:"这是奸邪小人迷惑皇上的话。咸平年间删改的诏令,太宗的诏令只保留了一两成,去掉那些繁琐复杂的条文来方便百姓,有什么不可以呢?"于是仁宗下诏让朝廷内外的人谈论《敕》的优缺点,命令官员修订整理,把《咸平仪制令》以及那些记载在《敕》中的制度约束条文五百多条,全部附在《令》的后面,称为《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编纂完成,把《农田敕》合并为一本书,跟《祥符敕》相比删减了一百多条。其中属于法律条文的,死刑类的有十七条,流放类的有三十四条,徒刑类的有一百零六条,杖刑类的有二百五十八条,笞刑类的有七十六条。还有发配充军类的有六十三条,死刑以下需要上奏听候皇帝裁决的有七十一条。所有这些,都是在正式的律令之外的内容。颁布施行之后,仁宗又下诏说:"敕令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如果频繁改动就会让众人产生疑惑,用什么来教导天下百姓呢?从今以后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请求删改。如果有不方便的地方,由中书省、枢密院上报给我。"然而到了庆历年间,又重新删改修订,增加了五百条,另外编成《总例》一卷。后来又修订了《一司敕》二千三百一十七条,《一路敕》一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敕》《一县敕》一千四百五十一条。其中属于法律条文的,死刑类的总共三十一条,流放类的总共二十一条,徒刑类的总共一百零五条,杖刑类的总共一百六十八条,笞刑类的总共十二条。还有发配充军类的总共八十一条,死刑以下需要上奏听候皇帝裁决的总共六十四条。所有这些,又是在《编敕》之外的内容。
〔5〕嘉祐初,因枢密使韩琦言,内外吏兵奉禄无著令,乃命类次为《禄令》。三司以驿料名数,著为《驿令》。琦又言:“自庆历四年1044,距嘉祐二年1057,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牴牾。请诏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1062,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
嘉祐初年,因为枢密使韩琦上奏,说朝廷内外官吏和士兵的俸禄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于是皇帝下令分类整理,编成《禄令》。三司又根据驿站供应物资的名目和数量,编写成《驿令》。韩琦又说:"从庆历四年到嘉祐二年,皇帝的敕令增加到四千多条,前后内容互相矛盾抵触。请下诏给朝廷内外,让大家评议《敕》的利弊得失,就像天圣年间那样做。"嘉祐七年,这部书编成了。总共一千八百三十四条,跟《庆历敕》相比,死刑增加了六十条,流放增加了五十条,徒刑增加了六十一条,杖刑增加了七十三条,笞刑增加了三十八条。另外,发配为奴婢增加了三十条,死刑以下需要上奏请皇帝裁决的案件增加了四十六条。另外又单独编了《续附令敕》三卷。
〔6〕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议更定,择其可恒采者赏之。元丰中,始成书二十有六卷,复下二府参订,然后颁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尝谓:“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
宋神宗认为律令不足以涵盖所有事务,凡是律令中没有规定的,一律以敕来裁决,于是更改分类名称为敕、令、格、式,而律令则一直保留在敕之外。
〔7〕元祐初,中丞刘挚言:“元丰编修敕令,旧载敕者多移之令,盖违敕法重,违令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广,增多条目,离析旧制,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宜取庆历、嘉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孙觉亦言烦细难以检用。乃诏挚等刊定。哲宗亲政,不专用元祐近例,稍复熙宁、元丰之制。自是用法以后冲前,改更纷然,而刑制紊矣。
元祐初年,御史中丞刘挚上书说:'元丰年间编修法令时,原来记载在敕里的很多条文被转移到了令里。因为违反敕的处罚重,违反令的处罚轻,这足以看出神宗皇帝仁厚宽宏的品德。可是主管官员没能发扬推广这种精神,反而不断增加条目,把旧的制度拆得支离破碎,因为一句话、一件事,就立一条法,意思苛刻,文字晦涩,不能涵盖事物的实际情况。施行了没多久,就已经多次变动。应该拿庆历、嘉祐年间以来的新旧敕令来对照参考,该去掉的去掉,该保留的保留,删改订正,形成一代的典章制度。'右谏议大夫孙觉也说条文太繁琐细碎,难以查找使用。于是皇帝下诏命令刘挚等人修订编定。哲宗皇帝亲自执掌朝政后,不完全采用元祐年间的近期惯例,逐渐恢复了熙宁、元丰年间的制度。从此法律施行起来以后出的法令冲击前面的法令,改动变更杂乱无章,而刑罚制度也就混乱了。
〔8〕崇宁元年1102,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寻下诏追复元丰法制,凡元祐条例悉毁之。
崇宁元年,有大臣上奏说:‘官员们应当遵守的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到的,才用惯例来补充。现在拿惯例来破坏法律,这是不合道理的。’于是朝廷下令让各部门把前后用过的惯例都收集起来,按类别整理编修,凡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就删掉。不久又下诏令恢复元丰年间的法律制度,所有元祐年间制定的条例全部废除。
〔9〕徽宗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蔡京当国,欲快己私,请降御笔,出于法令之外,前后牴牾,宜令具录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请,书不果成。
宋徽宗经常下达自己亲笔写的诏令,把原有的规章制度搞得乱七八糟。靖康初年,大臣们进言说:“祖宗有固定的法度,如果因为事情需要修改,就按照条文贴出说明,有关部门也容易遵照执行。蔡京掌权的时候,想满足自己的私心,请求皇帝下达亲笔诏令,这些诏令超出了法令的范围,前后互相矛盾,应该命令把这些诏令全部记录下来交给编修敕令所,参考采用建国初年以来的法规,删改修订成书。”皇帝下诏听从了他们的请求,但书最终没有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