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 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
关于酒,宋朝实行专卖制度:各个州城内部都设立酒务机构来酿酒,而县、镇、乡、里这些地方,有时允许百姓自己酿酒,但会规定他们每年要缴纳的税额。如果还有额外的利润,当地官府往往会请求实行官方专卖。东京、西京、南京这三个京城由官方制作酒曲,允许百姓交钱来购买。
〔3〕陈、滑、蔡、颍、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薪槱及吏工奉料。岁计获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及酝齐不良,酒多醨薄,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994,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其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则均偿。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曲收其直。其后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陈州、滑州、蔡州、颍州、随州、郢州、邓州、金州、房州以及信阳军这些地方,以前都不实行酒类专卖。太平兴国初年,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求在这些地方实行专卖,于是在各地设置官吏和办事机构,征收百姓的租粮(米麦)用来酿酒,用官府的钱购买柴薪以及支付官吏和工匠的工资。一年下来,赚的钱没多少,但主管官吏却从中牟取盈余,加上酿酒技术不好,酒大多又淡又薄,甚至强迫百姓在婚丧嫁娶时买酒,按照每户大小摊派卖酒,百姓深受其害。遇到年成歉收、物价昂贵的时候,几乎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宋太宗知道这个弊端后,在淳化五年下诏招募百姓自己酿酒,上交官府的钱比平常的税额减少三分之二,让百姓容易办到;有应募的百姓,官府要检查他的资产,由当地长官和豪门大族共同担保,如果以后税额收不够,就由他们共同赔偿。这一年,选取各州税额较少的四百七十二处地方,招募百姓自己卖酒,或者由官府卖酒曲收取钱款。后来百姓应募的很少,还是大多由官府酿酒。
〔4〕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1002,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余贯。两浙旧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遂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曲钱之制,附两税均率。二年999,诏曰:“有司请罢杭州榷酤,乃使豪举之家坐专其利,贫弱之户岁责所输,本欲惠民,乃成侵扰。宜仍旧榷酒,罢纳所均钱。”天禧四年1020,转运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千贯。
陕西虽然实行了酒类专卖,但还有很多利润没被收上来。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求增加酒税来帮助边防费用,于是每年增加了十一万多贯。两浙地区以前招募百姓管理酒类专卖,雍熙初年,因为百姓私自酿酒的情况很多,就取消了禁令,酒类专卖的每年税额按照酒曲钱的标准,附加在两税中平均征收。雍熙二年,皇帝下诏说:“有关部门请求取消杭州的酒类专卖,这会让豪强之家独占利益,贫弱百姓每年被迫缴纳分摊的钱,本来想惠民,反而成了侵扰。应该恢复原来的酒类专卖,停止征收平均分摊的钱。”天禧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说:“本道酒税旧额是十四万贯,还有不少利润没被收上来。”于是每年增加税额九万八千贯。
〔5〕川峡承旧制,卖曲价重,开宝二年969,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陈其非便,太平兴国七年982罢,仍旧卖曲。自是,惟夔、达、开、施、泸、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及河东之麟、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不禁。
川峡地区沿袭老规矩,卖酒曲的价格定得很高。开宝二年(969年),皇帝下令降价十分之二。后来官府大力搞酒类专卖,很多提意见的人都说这样不方便,到了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就取消了专卖,恢复原来卖酒曲的做法。从那时起,只有夔州、达州、开州、施州、泸州、黔州、涪州、黎州、威州、梁山军、云安军,以及河东路的麟州、府州,荆湖路的辰州,福建路的福州、泉州、汀州、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这些地方不禁酒。
〔6〕自春至秋,酝成即鬻,谓之“小酒”,其价自五钱至三十钱,有二十六等;腊酿蒸鬻,候夏而出,谓之“大酒”,自八钱至四十八钱,有二十三等。凡酝用粳、糯、粟、黍、麦等及曲法、酒式,皆从水土所宜。诸州官酿所费谷麦,准常籴以给,不得用仓储。酒匠、役人当受粮者给钱。凡官曲,麦一斗为曲六斤四两。卖曲价:东京、南京斤直钱百五十五,西京减五。
从春天到秋天,酿好的酒马上就卖,这叫“小酒”,价格从五钱到三十钱,有二十六个等级;腊月酿造、蒸煮后卖,等到夏天再取出来,这叫“大酒”,价格从八钱到四十八钱,有二十三个等级。凡是酿酒用的粳米、糯米、粟米、黍米、麦子等原料,以及制曲的方法、酒的配方,都要根据当地的水土条件来定。各州官家酿酒所需的谷物麦子,按照平常的市场价购买供应,不能动用仓库的储备。酒匠和役工应当领取粮食的,改发钱币。凡是官家制作的酒曲,一斗麦子做成六斤四两曲。卖曲的价格:东京、南京每斤值一百五十五文钱,西京便宜五文。
〔7〕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钱,颇为烦刻。景德二年1005,诏毋增榷,自后制置使不得兼领酒榷。四年,又诏中外不得更议增课以图恩奖。天禧初,著作郎张师德使淮南,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者,望并停废。”从之。
咸平末年,江、淮地区的制置使增加了酒税,搞得非常烦琐苛刻。景德二年,皇帝下诏不再增加酒税,从此以后制置使不得再兼管酒税事务。景德四年,又下诏朝廷内外不得再讨论增加酒税来谋求恩赏。天禧初年,著作郎张师德出使淮南,上奏说:“乡村里那些年税额少的酒户,希望全部停业废除。”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8〕至道二年996,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余贯、铁钱一是五十六万五千余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余贯。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余贯,曲钱增三十九万一千余贯。
至道二年的时候,东京和西京以及各个州府征收的专卖税铜钱有一百二十一万四千多贯,铁钱有一百五十六万五千多贯,京城卖酒曲的钱有四十八万多贯。到了天禧末年,专卖税铜钱增加了七百七十九万六千多贯,铁钱增加了一百三十五万四千多贯,酒曲钱增加了三十九万一千多贯。
〔9〕五代汉初,犯私曲者并弃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961,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三年962,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乾德四年966,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五代后汉初期,私自酿造酒曲的人一律被处以死刑,在街市上当众处死;到了后周,私自酿造酒曲达到五斤的就要处死。建隆二年(公元961年),因为后周的法律太严厉,改成私自酿造酒曲达到十五斤、或者把私酒带入城中达到三斗的,才处以极刑,其余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定罪;私自贩卖酒和酒曲的人,比照私自酿造者的罪行减半处罚。建隆三年,再次颁布酒曲禁令,凡是私自酿造酒曲的,按不同情况定罪:在城里达到二十斤、在乡村达到三十斤的,处死;百姓携带私酒进入京城方圆五十里内、西京(洛阳)及各州城方圆二十里内的,达到五斗的处死;在规定的里数范围之外,如果有官方卖酒的地方,而私酒进入该地达到一石的,处死。乾德四年(公元966年),下诏比照建隆年间的禁令依次减轻:凡是私酒曲在城里达到五十斤以上、乡村达到一百斤以上、私酒进入禁地达到二石或三石以上、进入有官方卖酒的地方达到四石或五石以上的,才处死。法律越来越宽松,犯法的人也就少了。
〔10〕端拱二年989令:民买曲酿酒酤者,县镇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圣以后,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与宋初同,唯增永兴军、大通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
端拱二年(公元989年)颁布法令:老百姓买酒曲来酿酒卖酒的,在县和镇周围十里范围内,和在州城周围二十里范围内一样,都禁止私自酿酒卖酒。天圣年间(公元1023-1032年)以后,北京(大名府)销售酒曲的方法和东京、西京、南京三京的办法一样,官府销售酒和酒曲也划定界限,警告不要互相侵犯越界,违反的人都有法律惩处。那些不禁止酿酒卖酒的地方,大致和宋朝初年相同,只是增加了永兴军、大通监、川峡地区的茂州和富顺监。
〔11〕时天下承平既久,户口浸蕃,为酒醪以靡谷者益众。乾兴初,言者谓:“诸路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自欲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至亏额负课,然后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
当时天下已经太平了很久,人口逐渐增多,酿酒浪费粮食的人也越来越多了。乾兴初年,有人进言说:“各地酒税,每月比每年都在增加,没有个限度,这不符合古代禁止聚众饮酒、教导节约用度的本意。”于是皇帝下诏:“乡村不得增设酒场,已经招募百姓经营的,期限为三年;其他人即使想增加税额来购买经营权,也不允许;经营者自己想增加税额,要委托官吏评估将来不会导致亏损欠税,然后上报朝廷。”不久后,御史中丞晏殊请求对利润微薄的酒场全部禁止增加税额。
〔12〕天圣七年1029,诏:“民间有吉凶事酤酒,旧听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荆湖、两浙酒户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严禁止,犯者听人告,募人代之。”庆历初,三司言:“陕西用兵,军费不给,尤资榷酤之利。请较监临官岁课,增者第赏之。”继令萧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天圣七年,皇帝下诏说:“民间遇到红白喜事需要买酒,以前听任百姓自行买卖,不得强行摊派。但是江、淮、荆湖、两浙地区的酒户常常仗势欺压良民,甚至出具凭证,强迫百姓多买酒。应当严厉禁止这种行为,违犯者允许他人告发,招募他人代替酒户经营。”庆历初年,三司上奏说:“陕西路用兵打仗,军费不够,尤其需要依靠酒类专卖的利润。请求考核监临官的年度课税,增收的按等级赏赐。”接着命令萧定基、王琪等人商议利弊。
〔13〕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伍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治平四年1067,手诏蠲京师酒户所负曲钱十六万缗,又江南比岁所增酒场,强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曲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百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起初,酒场的年度税收收不够,州县大多责令衙前或伍保这些基层人员交钱来凑数。嘉祐、治平年间,朝廷多次下令禁止这种做法。治平四年,皇帝亲笔下诏,免除了京城酒户欠的曲钱十六万缗,还禁止了江南地区近年来新增的酒场强迫百姓买酒的行为。皇祐年间,酒曲的年度税收合计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缗钱,到了治平年间,减少了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零三缗;而皇祐年间,还收入了金帛、丝纩、刍粟、木材之类的东西,总数是四百万七百六十,到了治平年间,反而增加了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14〕熙宁三年1070,诏诸郡遇节序毋得以酒相馈。初,知渭州蔡挺言:“陕西有酝公使酒交遗,至逾二十驿,道路烦苦。”诏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复言:“知莫州柴贻范馈他州酒至九百余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并诸路禁焉。
熙宁三年,朝廷下诏命令各州郡在过节的时候不准用酒互相送礼。当初,渭州知州蔡挺上奏说:“陕西一带有人酿造公使酒互相赠送,最远的要经过二十多个驿站,路上运送非常麻烦辛苦。”于是朝廷下诏禁止了这种行为。到了这时候,都官郎中沈行又上奏说:“莫州知州柴贻范送给其他州的酒多达九百多瓶,动用的兵丁和民夫超过一百人。”所以朝廷下令各路都禁止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