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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 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

宋史 · 目录

〔1〕§钱币

钱币

〔2〕钱有铜、铁二等,而折二、折三、当五、折十,则随时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钱。夹锡钱最后出,宋之钱法至是而坏。盖自五代以来,相承用唐旧钱,其别铸者殊鲜。太祖初铸钱,文曰“宋通元宝”。凡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镴钱悉禁之,诏到限一月送官,限满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铸者皆弃市。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差定其法,至二贯者徒一年,五贯以上弃市,募告者赏之。江南钱不得至江北。

钱币有铜钱和铁钱两种,而折二、折三、当五、折十这些面额,则是根据当时需要临时制定的制度。流通时间最久的,只有小平钱。夹锡钱最后出现,宋朝的钱法到这时候就败坏了。大概从五代以来,一直沿用唐朝的旧钱,另外铸造的钱币非常少。宋太祖最初铸造钱币,上面的文字是“宋通元宝”。凡是各州轻薄短小、质量恶劣的钱以及铁镴钱全部禁止,诏令到达后限一个月内送交官府,期限满了不送交官府的,按罪行轻重处罚,那些私自铸造的,都处以弃市(死刑)。铜钱非法运出江南、塞外以及南蕃各国,根据情况制定法律,达到二贯的判徒刑一年,五贯以上处弃市,招募告发者并给予奖赏。江南的钱币不得运到江北。

〔3〕蜀平,听仍用铁钱。开宝中,诏雅州百丈县置监冶铸,禁铜钱入两川。太平兴国四年979,始开其禁,而铁钱不出境,令民输租及榷利,铁钱十纳铜钱一。时铜钱已竭,民甚苦之。商贾争以铜钱入川界与民互市,铜钱一得铁钱十四。

蜀地平定后,允许继续使用铁钱。开宝年间,朝廷下诏在雅州百丈县设立钱监铸造铁钱,禁止铜钱流入两川地区。太平兴国四年,才解除这个禁令,但铁钱不能流出蜀地,规定百姓缴纳租税和专卖税时,十个铁钱折合一个铜钱。当时铜钱已经用光了,百姓对此非常痛苦。商人们争相带着铜钱进入蜀地边境与百姓交易,一个铜钱能换到十四个铁钱。

〔4〕明年,转运副使张谔言:“川峡铁钱十直铜钱一,输租即十取二。旧用铁钱千易铜钱四百,自平蜀,沈伦等悉取铜钱上供,及增铸铁钱易民铜钱,益买金银装发,颇失裁制,物价滋长,铁钱弥贱。请市夷人铜,斤给铁钱千,可以大获铜铸钱。民租当输钱者,许且输银绢,候铜钱多,即渐令输之。”诏令市夷人铜,斤给铁钱五百,余皆从之。然铜卒难得,而转运副使聂咏、转运判官范祥皆言:民乐输铜钱,请岁递增一分,后十岁则全取铜钱。诏如所请。咏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铜钱市与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益以为苦,或发古冢、毁佛像器用,才得铜钱四五,坐罪者甚众。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诏使臣吴承勋驰传审度。仲甫集诸县令、佐问之,多潜持两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谊责之,乃皆言其不便。承勋复命。二年977,遂令川峡输租榷利勿复徵铜钱。宋咏祥等皆坐罪免。既而又从西川转运使刘度之请,官以铁钱四百易铜钱一百,后竟罢之。

第二年,转运副使张谔上奏说:“川峡地区十个铁钱才值一个铜钱,百姓交租时,十个铁钱只算两个。过去用一千个铁钱能换四百个铜钱,自从平定蜀地后,沈伦等人把铜钱全部收走进贡朝廷,还增加铸造铁钱来换取百姓的铜钱,又大量购买金银装运发送,很缺乏节制,导致物价上涨,铁钱更加贬值。请求收购夷人的铜,每斤给铁钱一千,这样可以大量获得铜来铸钱。百姓租税应当交钱的,允许暂时交银子和绢,等铜钱多了,再逐渐让他们交铜钱。”皇帝下诏收购夷人铜,每斤给铁钱五百,其余都同意。但铜最终难以得到,而转运副使聂咏、转运判官范祥都说:百姓乐意交铜钱,请求每年递增一分,十年后就全部收铜钱。皇帝下诏同意。聂咏、范祥等人于是把每月俸禄所得的铜钱卖给百姓,高价收取,这样增加到三分,百姓更加痛苦,有人挖古墓、毁坏佛像和器物,才得到四五文铜钱,因此获罪的人很多。益州知州辛仲甫详细陈述了其中的弊端,皇帝派使臣吴承勋乘驿马去调查。辛仲甫召集各县令、佐官询问,很多人暗中持观望态度,不敢直言。辛仲甫用大义责备他们,于是都说这样不好。吴承勋回京复命。第二年,就下令川峡地区交租和专卖税不再征收铜钱。聂咏、范祥等人都因此获罪被免职。后来又听从西川转运使刘度的请求,官府用四百铁钱换一百铜钱,最后也废止了。

〔5〕平广南、江南,亦听权用旧钱,如川蜀法。初,南唐李氏铸钱,一工为钱千五百,得三十万贯。太宗即位,诏升州置监铸钱,令转运使按行所部,凡山川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太平兴国二年977,樊若水言:“江南旧用铁钱,于民非便。今诸州铜钱尚六七十万缗,虔、吉等州未有铜钱,各发六七万缗,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谷麦。于昇、鄂饶等州产铜之地,大铸铜钱,铜钱既不渡江,益出新钱,则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熔铸为农器什物,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除铜钱渡江之禁。”从之。

平定广南、江南地区后,也允许暂时使用旧钱,就像四川地区的做法一样。当初,南唐李氏铸造钱币,一个工匠能造一千五百文钱,总共造了三十万贯。太宗即位后,下诏在升州设置钱监铸钱,命令转运使巡视所管辖的地区,凡是出产铜的山川都禁止百姓开采,全部供给官府铸钱。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进言说:“江南地区过去使用铁钱,对百姓不方便。现在各州的铜钱还有六七十万缗,虔州、吉州等地还没有铜钱,应该各发六七万缗,让他们购买金银布帛等轻便货物上供朝廷,以及交换粮食。在升州、鄂州、饶州等产铜的地方,大量铸造铜钱,铜钱既然不渡江,再增加新钱,那么民间钱就越来越多,铁钱自然会被淘汰,全部熔铸成农具和日常用品,用来供给江北归附的流民。解除铜钱不能渡江的禁令。”太宗听从了他的建议。

〔6〕自唐天祐中,兵乱窘乏,以八十五钱为百。后唐天成中,减五钱,汉乾祐初,复减三钱。宋初,凡输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为百,然诸州私用则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钱为百者。至是,诏所在用七十七钱为百。

从唐朝天祐年间开始,因为战乱导致经济困难,就把八十五文钱算作一百文。后唐天成年间,又减了五文,变成八十文算一百。后汉乾祐初年,再减了三文,变成七十七文算一百。到了宋朝初年,凡是向官府交钱的人,也还是用八十文或八十五文当一百文,但各个州府私下里用钱就各随当地的习惯,甚至有用四十八文当一百文的。到了这个时候,皇帝下诏书规定各地统一用七十七文钱算作一百文。

〔7〕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州易铜钱出塞,销铸为器。乃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

西北边境归附的少数民族,经常带着货物和布帛到秦州、阶州换取铜钱,然后带出边塞,熔化后铸造器物。于是朝廷下诏,官吏百姓私自携带铜钱出塞,数量在一百文以上的就要定罪,达到五贯以上的要押送到京城。

〔8〕旧饶州永平监岁铸钱六万贯,平江南,增为七万贯,而铜、铅、锡常不给。转运使张齐贤访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饶、信等州山谷产铜、铅、锡,乃便宜调民采取;且询旧铸法,惟永平用唐开元钱料最善,即诣阙面陈。八年983,诏增市铅、锡、炭价,于是得铜八十一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岁铸钱三十万贯。补钊殿前承旨,领三州铜山。然民间犹杂用旧大小钱。是时,以福建铜钱数少,令建州铸大铁钱并行,寻罢铸,而官私所有铁钱十万贯,不出州境,每千钱与铜钱七百七十等,外邑邻两浙者亦不用。

以前饶州的永平监每年铸造六万贯铜钱,平定江南后,增加到七万贯,但铜、铅、锡的供应常常不足。转运使张齐贤查访到南唐的承旨官丁钊,他熟悉饶州、信州等地的山谷中出产铜、铅、锡,于是张齐贤就根据实际情况调集百姓去开采;并且询问了旧时的铸造方法,只有永平监采用唐朝开元通宝的原料配比最好,他就亲自到朝廷当面陈述。到了太平兴国八年,朝廷下诏提高铅、锡、炭的收购价格,于是得到了铜八十一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每年铸造三十万贯铜钱。朝廷任命丁钊为殿前承旨,管理三州的铜矿。但民间仍然混杂使用旧的大钱和小钱。当时,因为福建的铜钱数量少,命令建州铸造大铁钱与铜钱一起流通,不久就停止了铸造,而官府和私人所有的十万贯铁钱,只能在州内使用,不能出州境,每一千铁钱与七百七十铜钱等值,邻近两浙的外县也不使用铁钱。

〔9〕雍熙初,令江南诸州官库所贮杂钱,每贯及四斤半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

雍熙初年,朝廷下令江南各州官库中存放的杂钱,每贯重量达到四斤半的,就送到京城;不够重量的,就销毁重铸。民间流通的劣质钱币仍然很多,于是重新申明乾德年间的禁令,并且稍微加重了处罚。京城里居民家中收藏铜器的,限两个月内全部上交官府。

〔10〕端拱元年988,内侍萧延皓使岭南还,以民间私铸三等钱来上,且言多与蛮人贸易,侵败禁法。因诏察民私铸及销镕好钱作薄恶钱者,并弃市;辄以新恶钱与蛮人博易者,抵罪。

端拱元年,太监萧延皓出使岭南回来,把民间私自铸造的三等钱币呈报给皇帝,并且说很多人用这种钱跟蛮人做买卖,破坏了朝廷的禁令。于是皇帝下诏,凡是发现民间私自铸钱,或者把好钱熔化后铸成薄劣钱币的,一律处以死刑;如果有人拿新铸的劣质钱跟蛮人交易,也要按律治罪。

〔11〕江北诸州所用钱非甚薄恶者,新旧大小兼用。江南虽用旧大钱,淳化四年993,乃诏每贯及前诏斤数、有官监字号者皆许用,不分新旧。

江北各州使用的钱币,只要不是特别薄劣的,新旧大小都可以一起用。江南虽然用旧的大钱,但到了淳化四年,朝廷下诏说,每贯钱只要符合之前诏令规定的重量、有官方监制的字号,都允许使用,不分新旧。

〔12〕先是,淳化二年991,宗正少卿赵安易言:尝使蜀,见所用铁钱至轻,市罗一匹,为钱二万。坚请改铸一当十大钱,御书钱式,遣诣川峡路诸州冶铸,所在并为御书钱监;诸州旧贮小铁钱悉辇送官。民间小钱许送监,计数给以大钱;若改铸未集,许民大小兼用。既而一岁才成三千余贯,众皆以为不便。会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罢冶铸。五年994,安易复请,不许。第令川峡仍以铜钱一当铁钱十。

早先,在淳化二年的时候,宗正少卿赵安易上奏说:我曾经出使蜀地,看到那里使用的铁钱非常轻,买一匹罗绸,要花两万铁钱。他坚决请求改铸一种当十大钱(即一枚大钱当十枚小钱用),由皇帝亲自书写钱币的样式,派人送到川峡路各州去铸造,各地都设立御书钱监;各州原来储存的小铁钱全部用车运送到官府。民间的小铁钱允许送到钱监,按数量兑换给大钱;如果改铸还没完成,允许百姓大小钱混合使用。结果一年下来才铸成了三千多贯,大家都觉得不方便。正好赵安易进京奏事,就把他留在了京城不派回去,于是停止了铸造。到了淳化五年,赵安易再次请求,朝廷没有批准。只是命令川峡地区仍然用一枚铜钱兑换十枚铁钱。

〔13〕荆湖、岭南民输税须大钱,民以小钱二或三易大钱一,官属以奉钱易于民以规利。诏自今吏受民输,但常所通行钱勿却,官吏毋得以奉钱换易。至道二年996,始禁道、贺州锡,官益其价市之,以给诸路铸钱。

荆湖、岭南地区的百姓交税必须用大钱,百姓得用两三个小钱才能换一个大钱,官府的下属官员用自己的俸禄钱跟百姓换大钱来牟利。皇帝下诏说:从今以后,官吏接收百姓交税,只要是平常通用的钱币就不能拒绝,官员不得用自己的俸禄钱来换钱。到了至道二年,才开始禁止道州、贺州的锡矿私人开采,官府提高价格收购这些锡,用来供应各路铸钱。

〔14〕咸平初,又申新小钱之禁,令官置场尽市之。旧犯铜禁,七斤以上处死,奏裁多蒙减断,然待报常淹缓。四年,诏满五十斤以上取裁,余从第减。

咸平初年,朝廷再次申明禁止私铸新小钱的法令,命令官府设立收购场所,将民间所有私铸的小钱全部收购。以前违反铜禁的人,只要私铸铜钱达到七斤以上就会被判处死刑,虽然上报朝廷裁决后大多能得到减刑,但等待批复的时间常常拖延很久。到了咸平四年,朝廷下诏规定:私铸铜钱达到五十斤以上的才需要上报裁决,其余按等级依次减轻处罚。

〔15〕景德四年1007,诏曰:“鼓铸钱刀,素有程限,悯其劳苦,特示矜宽。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岁量支率分钱以备医药。”十二月,令铸匠每旬停作一日。天禧三年1019,诏:犯铜、鍮石,悉免极刑。

景德四年,皇帝下诏说:“铸造钱币,向来有规定的期限,但考虑到工匠们太辛苦,特意表示体恤和宽限。从今年五月一日到八月一日,只收取一半的工钱,主管机构每年酌情拨出一部分钱,用来准备医药。”十二月,又下令铸钱工匠每十天休息一天。天禧三年,下诏:凡是触犯私铸铜钱、私炼鍮石(黄铜)的,全部免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