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司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续闻有命:雇募不足,方许定差。屡有更张,号令不一。又转运使欲合一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或已受差却释役使去,或已辞雇却复拘之入役,或仍旧用钱招雇,或不用钱白招,纷纭不定,浸违本意。”遂条举始奏之文,尝许州县、监司陈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见利否,县许直上转运司,州许直奏,使下情无壅。详定所第当稽阅监司、州县所陈,详定可否;非其任职而务出奇论、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县土风利害概行天下。”从之。
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这个机构里,极力主张役法应该采用雇人服役的方式,而不应该强行摊派差役,只是不应当在雇人服役的实际费用之外,多向老百姓收钱。如果能根据收入来安排支出,不至于多收钱,那自然就能让百姓受益。司马光不同意他的看法,司马光说:“差役法已经推行了,后来听说又有命令:如果雇募不到足够的人,才允许确定差役名额。多次更改,号令不统一。再加上转运使想要把整个路统一成一个办法,不让各州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有的已经接受了差役却被解除役使离开,有的已经辞掉了雇役却又被强行抓回来服役,有的仍然用钱招募雇工,有的不用钱白招人,乱糟糟的没个定准,逐渐违背了原来的意图。”于是司马光逐条列举了当初上奏的文书,曾经允许州县和监司陈述是否可行。“从今以后,地方官如果看到有什么利弊,县里可以直接上报转运司,州里可以直接上奏,让下面的情况没有阻塞。详定所只需要审查监司、州县所陈述的意见,详细裁定是否可行;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却非要提出奇谈怪论、不切实际的人不要采用,也不可以把一个路、一个州、一个县的风土利弊情况一概推行到全国。”皇帝听从了司马光的意见。
〔3〕未几,诏:“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旧输免役钱者并减五分,余户等下此者悉免输,仍自元祐二年1087始。凡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皂迓送飧钱,用坊场、河渡钱给赋。不足,方得于此六色钱助用;而有余,封桩以备不时之须。”
没过多久,皇帝下诏说:“各路(宋代行政区划)的坊郭户(城市居民)中第五等以上,以及单丁户、女户、官户、寺观中第三等以上,这些原来缴纳免役钱的,一律减免五成;其余户等低于这些的,全部免缴,从元祐二年开始执行。凡是用于支付衙前差役的重难差事以及纲运中公皂的迎送伙食等费用,用坊场钱和河渡钱来支付。如果不够,才可以从这六类户等缴纳的免役钱中补助使用;如果有剩余,就封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4〕臣僚上言:“朝廷虽立差法,而明许民户雇代,州县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须正身,恐公私未便。”诏:“不愿身自任役,许募尝为弓手而有劳效者,雇直虽多,毋逾元募之数。”御史中丞刘挚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与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盗寇充斥,盖浮惰不能任责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宁未变法前,身自执役,最号强劲,其材艺捕缉胜于他路。近日复差,不闻有不乐而愿出钱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户,皆习于骄脆,不肯任察捕之责。欲乞五路必差正身,余路即用新敕,厘为三色:旧有户等已尝受差者,曾有战斗劳效应留者,愿雇人代己者。立此三色,所冀新旧相兼,渐习御捕。”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与挚同。
官员们上奏说:“朝廷虽然设立了差役法,但明确允许百姓出钱雇人代替,州县大多已经施行。最近命令弓手必须本人亲自服役,恐怕对公对私都不方便。”皇帝下诏说:“不愿意亲自服役的,允许招募曾经当过弓手并且有功劳的人,雇钱虽然多,但不能超过原来招募的数额。”御史中丞刘挚说:“弓手不能不用差役法,因为乡里人在役,不仅有自己的家丁子弟帮忙,而且同族姻亲同乡,都成为他的耳目,一有抓捕就能成功;而且本地人自重身份,没有逃亡的担忧。自从实行雇募,盗贼横行,是因为浮浪懒惰的人不能承担责任。比如五路的弓手,在熙宁变法之前,亲自服役,最为强劲,他们的才能技艺和抓捕能力胜过其他路。近来恢复差役,没听说有人不愿意而愿意出钱雇人。只有川蜀、江浙等路,之前升差上一等户,都习惯于骄奢脆弱,不肯承担察捕的责任。请求五路必须差派本人,其余路就用新敕,分为三种:原来有户等已经受过差役的,曾经有战斗功劳应该留下的,愿意雇人代替自己的。设立这三种,希望新旧结合,逐渐习惯御捕。”侍御史王岩叟也说雇人代替恐怕不能胜任,大致和刘挚相同。
〔5〕监察御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东南长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户,上户必差弓手,则是以上户就中户之役,实为优幸。上户产厚而役轻,下户产薄而无役,然则所当补恤,正在中户。今若增上户役年,使中户番休稍久,则补除相均矣。”又言:“近许当差弓手户役得雇人为代,此法最便。议者谓‘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熙宁募法久行,何尝闻盗贼充斥?彼自爱之民,承符帖追逮则可,俾之与贼角死,岂其能哉?两浙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责正身,至有涕泣辞免者。此岂可恃以为用哉?今既立法许雇尝为弓手而有劳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间矣。”
监察御史上官均说:“劳役中最重的,要算衙前役,其次是弓手役。现在东南地区长期在册的衙前役已经招募够了,差派不到上等户,上等户就一定会被派去当弓手,这样其实是让上等户去干中等户的活,对他们来说太优待了。上等户家产多但劳役轻,下等户家产少却没有劳役,那么真正需要补贴抚恤的,正是中等户。现在如果增加上等户的服役年限,让中等户轮流休息的时间稍微长一点,这样补贴和减免就均衡了。”又说:“最近允许应该承担弓手役的人家可以雇人代替,这个办法最方便。议论的人说‘亲身服役的人,会爱惜自己而不敢轻易犯法’,但熙宁年间的招募法实行了很久,什么时候听说盗贼到处都是?那些爱惜自己的百姓,拿着官府文书去追捕人还可以,让他们去跟盗贼拼命,他们能行吗?两浙各路按照法令差派弓手,一定要本人亲自去,甚至有人哭着请求免役。这样的人怎么能依靠他们来打仗呢?现在既然立法允许雇佣曾经当过弓手且有功劳的人,比起随便招募的人,应该好多了。”
〔6〕殿中侍御史吕陶谒告归成都,因令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后议立增减役年之法曰:“户多之乡以十二年,户少以九年,而应差之户通轮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参之户等,户税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减下,则均适无颇矣。虽以等周差,皆许募人为代,如此则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场钱支酬重难,此法为允。”
殿中侍御史吕陶请假回成都,于是朝廷让他和转运司一起商议确定役法。后来他们商议制定了增减服役年限的办法,说:“户多的乡以十二年为一轮,户少的乡以九年为一轮,而应该服役的户轮流一遍。用一轮的月数来参照户等,户税多的服役天数多,户税少的按比例减少,这样就均匀适当没有偏颇了。虽然按户等轮流差役,都允许招募他人代替,这样四等户往往少出差役,而五等户就轮不到了。衙前全部招募,用坊场钱来支付重难差役的报酬,这个办法是公允的。”
〔7〕当是时,议役法者皆下之详定所,久不能决。于是文彦博言:“差役之法,置局众议,命令杂下,致久不决。”于是诏罢详定局,役法专隶户部。
就在这个时候,讨论役法的人都把意见提交到详定所,但拖了很久也没能做出决定。于是文彦博上奏说:“差役法这件事,专门设了个机构让大家一起讨论,可各种命令乱七八糟地发下来,导致长时间定不下来。”于是皇帝下诏撤销了详定局,役法的事直接归户部管。
〔8〕谏议大夫鲜于侁言:“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至阖乡止有一户应差,请裁其滥。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进纳人例,须至升朝,方免色役。”旧法,户赋免役钱及三百缗者,令仍输钱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谓:“此法不见其利。借如两户,其一输钱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几何,而应差者三年五年1090即得休息,其应输助者毕世入钱,无有已时,非至破家,终不得免。此其势必巧为免计,有弟兄则析居,不则咸卖其业,但少降三百千之数,则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强户皆成中户。”其后又诏:旧输免役钱户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户输钱助役。盖欲以其钱广雇,使番休优久。凡户少之乡,应差不及三番者,许以六色钱募州役;尚不及两番,则申户部,移用他州钱,以纾差期。乡户衙前受役,当休无代,即如募法给雇食之直;若愿就投募者,仍免本户身役,不愿者,速募人代之。
谏议大夫鲜于侁说:“开封府有很多官户(官员家庭),祥符县甚至整个乡只有一户人家承担差役,请求裁减这种泛滥的情况。凡是保甲中授予班行(官职)的人,按照进纳人(通过捐钱获得官职的人)的惯例,必须升到朝官级别,才能免除色役(各种杂役)。”旧的法律规定,每户缴纳免役钱达到三百缗的,仍然要交钱来免除差役。侍御史王岩叟说:“这个办法看不出有什么好处。比如有两户人家,一户交钱达到三百千,另一户达到二百八九十千,相差多少?而承担差役的人三年五年就能休息,那些交助役钱的人一辈子都在交钱,没有停止的时候,不到家破人亡,始终不能免除。这样下去,他们一定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兄弟的就分家,不然就卖掉家产,只要把交钱数降到三百千以下,就能免了。不出两三年,富裕的大户都变成了中等户。”后来皇帝又下诏:以前交免役钱达到一百千以上的户,让他们像六色户一样交钱助役。大概是想用这些钱广泛雇佣,让服役的人轮流休息时间长一些。凡是户数少的乡,轮差不到三番的,允许用六色钱招募州役;如果还不到两番,就上报户部,从其他州调钱,来缓解差役的期限。乡户衙前(一种差役)服役,到了该休息时没有人替代,就按照招募法发给雇工伙食钱;如果愿意投充招募的,仍然免除本户的差役,不愿意的,赶紧招募人替代他。
〔9〕元祐二年1087,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户岁出几何;今者差役,中户岁费几何。更以几年一役较之,约见其数,则利害灼然。而况农民在官,官吏百端蚕食,比之雇人,苦乐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间遇差为胥吏,又须转雇惯习之人,尤为患苦。”寻诏郡县各具差役法利害,条析以闻。
元祐二年,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上书说:“差役法,天下人都说不好。以前实行雇役法时,中等人家一年要出多少钱;现在实行差役法,中等人家一年要花费多少钱。再拿几年一次的服役来比较,大概估算一下数目,其中的利弊就非常清楚了。更何况农民在官府服役时,官吏们千方百计地剥削他们,比起雇人服役,痛苦和快乐相差十倍。五路的百姓朴实笨拙,偶尔遇到被差遣做小吏,又需要转雇那些熟悉事务的人,这更是痛苦不堪。”不久,皇帝下诏命令各州县分别陈述差役法的利弊,逐条分析上报。
〔10〕四年1089,右正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请复雇募,怀奸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输钱,尝欢呼相庆。行之既久,始觉不输钱为害。何也?差法废久,版籍不明,重轻无准,乡宽户多者仅得更休,乡狭户窄者频年在役。上户极等昔有岁输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为弓手,雇人代役,岁不过用钱三四十千。中下户旧输钱不过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从之类,不下三十千。然则今法徒能优便上户,而三等、四等户困苦日甚。望诏一二练事臣僚,使与赋臣取差雇二法便于百姓者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而安世则以责民出钱为非,乞固守差役初议,故以常为罪。
元祐四年,右正言刘安世上奏说,御史中丞李常请求恢复雇人服役的办法,这是心怀奸邪、危害朝政。在此之前,李常曾上言:“差役法的诏令下达后,百姓知道不用再交钱,曾经欢呼庆贺。但实行久了,才发现不交钱反而有害。为什么呢?因为差役法废除已久,户籍档案不清楚,劳役轻重没有标准,乡里宽松、户数多的地区还能轮流休息,乡里狭窄、户数少的地区却年年服役。上等户中最高等级的过去每年要交一百千到三百千钱,现在只差派他们当弓手,雇人代役,每年不过花三四十千钱。中等和下等户过去交钱不过三二千,现在雇用的承符、散从这类差役,花费不少于三十千。这样看来,现在的法令只能优待上等户,而三等、四等户的困苦却日益严重。希望陛下下诏给一两位干练的臣子,让他们和负责赋税的官员一起,从差役法和雇役法中选取对百姓便利的办法来实行。不要拘泥于新法,也不要固执旧说,百姓认为好的,那才是真的好。”而刘安世却认为让百姓出钱是不对的,请求坚决守住差役法最初的方案,所以把李常视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