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田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1072,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神宗皇帝担心田赋征收不公平,于是在熙宁五年重新修订了方田法,命令司农寺将《均税条约并式》颁布到全国各地。规定东西南北各一千步,相当于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每年九月,县里的县令和辅佐官员分别测量土地,根据山坡、平原、湿地等地形来确定土地的位置,并根据红淤土和黑垆土来辨别土地的色泽;测量完成后,根据土地的位置和色泽来评定土地的肥沃程度,分为五个等级,以此来确定税收标准;到第二年三月完成,公示给百姓,如果一季内没有争议,就书写户帖,连同庄帐一起交给百姓,作为土地的凭证。
〔2〕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
关于平均税收的办法,每个县都要按照自己原有的租税数额作为上限。以前经常把零头收整,比如米不够十合却按一升收,绢不满十分却按一寸收,现在不允许用这种办法来平均分摊、增加数额,导致超过原来的额度。凡是超过原额增加税收的行为一律禁止。如果是贫瘠盐碱、不长庄稼的土地,以及大家共同受益的山林、池塘、沟渠、道路、坟墓等,都不征收赋税。
〔3〕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1073,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其均当,勿拘以五。七年1074,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任。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余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在田地的每个角落,堆土成峰,种植适合当地生长的树木作为标记。有方帐、庄帐、甲帖、户帖等记录;在分割家产、买卖土地时,官方会提供契约,县里也会设立簿册,都以当前划分的田地为准。命令下达后,任命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首先在京东路推行,其他各路也效仿。第六年,皇帝下令将土地分为五等,但怀疑不够完善,于是下令郡县根据土地的实际状况,多分等级以求公平,不必局限于五等。第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出四名官员,各自负责一方,分别到郡县巡查,任期三年。每个地方选派两名大甲头和三名小甲头,召集当地农户,让他们各自认领土地,方田官查验土地状况,再与大甲头、农户共同确认。各路及开封府界内,秋田受灾超过三分的县暂时停止工作,其余等待农闲时再处理。河北西路提举司请求,受灾不到一分的县不必停止工作。
〔4〕元丰五年1082,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元丰五年(1082年),开封府上奏说:“方田法,应该先从赋税最不均匀的县开始推行,即使一个州只定五个县,每年也不超过两个县。现在开封府管辖的十九个县,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推行,需要十年才能完成。请求每年丈量五个县。”皇帝同意了。此后,只在丰收年份农闲时才推行,而多山林的县有的推行有的不推行。元丰八年,皇帝知道官吏扰民,下诏停止方田法。天下已经丈量并登记在册的田地,到这时共有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
〔5〕崇宁三年1104,宰臣蔡京等言:“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四年1105,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未几,诏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内选差。五年1106,诏罢方田。大观二年1108,复诏行之,四年1110罢其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十一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其悉改正,毋失其旧。”
崇宁三年,宰相蔡京等人上奏说:“自从开放田地买卖,让百姓可以私自交易土地,富人依仗自己有多余的土地,抬高价格以谋取利益,穷人因为土地不足,只好低价转让土地以快速出售,导致全国赋税征收不均的情况已经持续很久了。神宗皇帝曾经深入研究过方田法的利弊,制定了相关法规并推行实施,设立了田地登记册,使得每块田地的面积和地形高低都无法隐瞒;每户人家都发放了田地凭证,确保田地的面积和边界不会遗漏;通过买卖田地,百姓无法耍花招;通过征收赋税,官吏也无法作弊。现在这些法规和记录都还在,完全可以重新推行。”
〔6〕政和三年1113,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十等之下,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五年1115,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免方量均税。
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上奏说:“各地土地的种类非常多,不下百种,但到了平均赋税的时候,却只分成十个等级。第一等土地虽然要交十分之税,但因为土地肥沃,还觉得税轻;第十等土地只交一分税,但大多是贫瘠盐碱地,交税虽然少,还是觉得重。如果土地不入等级(指荒地、柴草地等),那么即使面积累积到一顷,也只按柴草的价值,收钱从一百到五百文,比起第十等土地,完全不用交税;一旦入了等级,只要是可耕种的土地就要交一分税,其中下等土地和柴草地相差不远,却一律每亩均税一分,造成上等土地税轻、下等土地税重。我们请求:除了保留原来的十等土地分级外,将折合十等的土地再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折合亩数平均计算税额。比如第十等土地每十亩折合第一等一亩,那么十等中的上等,交税十一(即十亩折一亩,交一亩的税?原文“受税十一”可能指交十分之一?需要解释),不改变原来的规则;十等中的中等,达到十五亩;十等中的下等,达到二十亩,才比得上上等土地交一亩的税。这样或许能使上下土地的税负轻重都均衡。”皇帝下诏让各路大致推行这个办法。政和五年,福建路、利州路的茶户山园,按照盐田的先例,免于丈量土地和平均赋税。
〔7〕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台受诉,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之瑞金县是也。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县者是也。诏望常平使者检察。”二年,遂诏罢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荒闲田土,召人请佃。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税租,并与除放。
宣化元年,有大臣上奏说:“负责丈量土地(方田)的官员害怕跋山涉水,不亲自去现场,而是把测量山峰、检验土质这些事全都交给手下的胥吏去办。结果御史台接到很多投诉,有的地方二百多亩地被量成二十亩,有的二顷九十六亩地被量成十七亩,虔州的瑞金县就是这种情况。还有的租税原本只有十三钱,却被增加到二贯二百钱;有的租税原本二十七钱,却被增加到一贯四百五十钱,虔州的会昌县就是这种情况。希望陛下下诏让常平使者去检查。”宣化二年,朝廷就下诏废除了方田法。因为方田丈量而流亡的百姓,由地方官招抚他们回乡复业;荒废空闲的土地,招募百姓来租种。从今以后,各部门不得再请求推行方田法。各路已经丈量过的田地,赋税不管有没有争议,都按照原来的税额缴纳;百姓逃亡后回乡复业的,以前拖欠的税租,全部免除。
〔8〕赋税 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
赋税制度从唐朝建中初年开始改变租庸调法,改为每年征收两次税,夏季的税不能超过六月,秋季的税不能超过十一月,朝廷派遣使臣分路按比例征收。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提前征收苛刻的赋税,增加税额并频繁征收,到了五代时期,这种情况达到了极点。
〔9〕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绸,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宋朝的赋税制度分为五种:一是公田赋,指的是官府拥有的田地,租给百姓耕种并收取租金。二是民田赋,指的是百姓自己拥有的田地,需要缴纳的赋税。三是城郭赋,指的是房屋税、土地税之类的赋税。四是丁口赋,指的是百姓每年缴纳的人头税,包括钱和米。五是杂变赋,指的是根据百姓的生产情况,如牛革、蚕盐等,随时变化缴纳的物品。赋税的物品分为四类:谷物、布帛、金属和物产。谷物有七种:粟、稻、麦、黍、穄、菽和杂子。布帛有十种:罗、绫、绢、纱、絁、绸、杂折、丝线、绵和布葛。金属和铁有四种:金、银、铁、镴和铜、铁钱。物产有六种: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和杂物。赋税的缴纳有固定的地点,但如果某地有余粮,可以用来弥补其他地方不足,这叫“支移”。缴纳的物品通常是固定的,但有时会根据情况变化,这叫“折变”。缴纳的时间根据收成的早晚灵活安排,以减轻百姓的负担。各州每年上报户口账册,详细记录人口情况,男子二十岁成年,六十岁为老年。禁止强迫百姓缴纳不适合当地生产的物品。
〔10〕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太祖即位,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选官分莅京畿仓庾,及诣诸道,受民租调,有增羡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
五代以来,官府经常检查耕种的田地来确定每年的租税。官吏借机舞弊,导致税收不公平,于是百姓失去了生计,田地大多荒废。太祖即位后,下诏允许百姓开垦土地,州县不得再进行检查,只以现有的佃农数量为征税标准。还选派官员分别管理京城周边的粮仓,并前往各地收取百姓的租税,如果有官员多收税就会受到惩罚,甚至有人因为多收租税而被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