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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 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

宋史 · 目录

〔1〕△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监 司天监

接下来介绍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司天监这些机构。

〔2〕【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961,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999始定置。)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大理寺:以前设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让工部尚书窦仪担任判寺。凡是诉讼案件,依照相关机构的判决弹劾,本寺不再审理,只负责判决各地上报的案件,然后送交审刑院详细审查,共同签署后上报朝廷。详断官八人,由京官担任(建国之初,大理正、大理丞、大理评事都有固定编制,分别负责断案。后来,挑选其他熟悉法令的官员,如果是常参官就兼任大理正,不是常参官就兼任大理丞,称为详断官。起初六人,后来增加到十一人,又去掉兼任正、丞的名称。咸平二年才固定设置)。法直官二人,由幕府和州县官担任,改任京官后就成为检法官。

〔3〕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元丰年间推行新的官制,设置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主簿二人。大理寺卿掌管审理案件、详审刑罚、审讯判决等事务。大理寺的职务分为左右两部分:全国各地弹劾官员、将校以及死刑以下因案情疑难请求判决的案件,归属于左断刑部门,由司直、评事详细审断,丞参与评议,正进行审核。如果在京各衙门有应当审理的案件,或者由皇帝特旨委派调查的,以及涉及官府财物需要追究的案件,归属于右治狱部门,由丞专门负责审讯。少卿分别管理左右部门的事务,而大理寺卿总揽全局。凡是应当审议的刑狱案件,上报给刑部。奉旨审讯以及案情严重的,大理寺卿与所属官员一起请求封奏裁决。如果监狱内没有在押犯或者案件已审理完毕,御史调查核实后上报给皇帝。大理寺分设十一个案牍部门,设置官吏六十九人。

〔4〕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1072,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1074,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1076,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1079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1080,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1082,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1083,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1085,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原先的制度下,大理寺只审理各地奏报的案件,并不直接处理监狱事务。熙宁五年,将详断官从两名增加到十名。熙宁七年,设置了十四名详断习学官和六名详覆习学官。熙宁九年,皇帝下诏说:“京城各官署,凡有案件都归开封府的司录司和左右军巡三院处理,囚犯逮捕太多,难以隔离审讯,加上暑天多病死在狱中,因此案件拖延停滞,动不动就满一年。考察旧例,应当归属司法官员管理,可以重新设置大理寺监狱。”于是任命崔台符为大理寺卿,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自推举丞和检法官。起初,神宗认为建国初期废除大理寺监狱是不对的,为此询问孙洙,孙洙的回答符合皇帝的心意,到这时,下令建造官署,十七天就建成了。元丰二年,皇帝亲笔诏书说:“大理寺最近恢复了废弃的典制,令其掌管监狱事务,初创规模,都是根据义理而兴起,如果不给予一定的宽限,他们必定心有顾忌,拖延造成弊害,和以前没有两样。应当依照推制院和御史台的例子,不向纠察司报告。”元丰三年,下诏依旧向纠察司报告。所有官属按御史台的例子,禁止拜访请托。又下诏让纠察司察访大理寺判决徒刑以上案件有出入不当的,调取案卷检查。元丰五年,下诏不要用大理寺官员担任考试官。元丰六年,又下诏:“凡是判决公案,先上交正官审查是否妥当,议论辩难并改正,签印注明日期,然后移交给议司复议;如果有批驳为难之处,详细记录改正情况,长官和副长官再加审定,然后判定结案记录上奏。”刑部又说:“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应事先与刑部、大理寺的长官和副长官一同商议是否可行,然后拟定任命。并要选取经过考试获得循资以上资格的人充任;正官空缺由丞补任,丞空缺由评事补任。”皇帝下诏让刑部和吏部一同制定为法令。元丰八年,下诏大理寺审理判决应当上奏和上报尚书省的事务,不再先申报本曹。

〔5〕元祐元年1086,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1088,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1089,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绍圣元年1094,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1078选试法。二年1079,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1098,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元祐元年,因为右治狱审理判决的案件很少,就把左右两推合并为一个司。三年,三省请求撤销右治狱,按照三司旧例在户部设置推勘检法官,皇帝同意了。又下诏让大理寺同时设置长官和副长官。四年,根据刑部的请求,修改本寺条例:大理官员断案失误,导致徒刑以上五人或者死刑两人,就不能再入选官员。(旧条例是失误导致徒刑以上三人或者死刑一人。)绍圣元年,下诏让断刑狱官按照元丰元年的选拔考试法执行。二年,重新设置右治狱,官员设置按照元丰制度。左右推事中如果有翻供的,双方互相移送;如果再出现不同说法,朝廷就委派官员审问,或者送交御史台处理。元符元年,规定大理寺、开封府接收的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下诏说应该上奏判决的公事,按照开封府的专门条例,不许其他部门索取。

〔6〕崇宁四年1105,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1112,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1125,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崇宁四年,下诏:如果大理寺官员擅自向各司推荐征辟人员,按违制论处。政和二年,下诏:法官任期届满后,选择那些职务处理得好、人才可录用的,上奏举荐让他们连任,并且允许他们在任上升迁,计算本等资历。五年,按照熙宁、元丰旧例,重新设置习学公事四员,长官和副长官制定课程,大理正和大理丞共同指导。宣和七年,评事以上的官员都选派考试中刑法人担任。又下诏:大理寺、开封府接手的公事依法判决处理,不得请求降下特旨。中兴后合并裁撤官署,只有大理寺没有合并。

〔7〕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1164,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1198,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1215,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绍兴初年,朝廷下诏规定大理寺正和丞都由宰相直接任命。评事缺人了,就委托大理寺的长官和副官挑选够资格的人,送到刑部一起商量决定,再上报朝廷派人补上。要是没有够格的,就选熟悉刑法的人先临时顶着。还立了个比较法来处罚办事差错。隆兴二年,评事巩衍上奏说:“评事负责审查判决案子,要亲自摘录案卷,亲手写判决意见,最辛苦劳累了。”于是下诏增加名额,定八个人。淳熙末年,严格了大理寺官员外出拜会的禁令,防止请托和泄密。绍熙初年,除了考中刑法科的八个评事之外,司直、主簿选用有科举出身且当过官的人,都兼着评事的衔。把八个评事已经拟好的判决文书分到两个厅检查。要是有什么不妥,就把自己看法跟长官、副官商量。庆元四年,定了每个季度中间月固定日子结案的办法。嘉定八年,重申绍熙年间的指令,重视司直、主簿的选拔,增加选拔考试录取人数来鼓励法科。

〔8〕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左断刑下面分三个科:磨勘科负责办理吏部等处的官员改任事宜;宣黄科负责处理已经判决的命官指挥案件;分簿科负责分派和查找各案文书。还设有四个司:表奏议司负责督促详断案八房对狱案的断议,并负责每十天申报、每月上奏;开拆司负责文书开拆;知杂司处理杂务;法司掌管法律事务。另有详断案八房,专门审定各路申报的狱案等。还有敕库,负责收存和管理架阁文书。吏员编制: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年间共减七人)。右治狱下面分四个科:左右寺案科负责处理已判决公事后的追赃等事;驱磨科负责审查左右推的官钱、官物和文书;检法科负责检断左右推的狱案并提供适用法律;知杂科处理杂务。还有开拆、表奏两个司;有左右推,主要负责审讯各处送来的公事及定夺。吏员编制: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年间共减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