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州县的官员铨选、因祖先功勋而补授官职、以及未入流官员的补选。
〔2〕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四川、湖北西部、福建、广东这些地方,道路遥远险阻,中原地区的人大多不愿意去那里做官。当初,选拔官员的法规有所限制,规定凡是州县官和幕职官,每担任过一次近地的官职,就必须接着担任一次远地的官职。川峡、广南以及沿边地区,不允许携带家眷的算是远地,其余都算近地。后来把川峡地区划分为四路,广南地区分为东西二路,福建算一路,之后又增加了荆湖南路,于是建立了八路定差的制度,允许中原和本地符合资格的人随意就近选派官职,叫做“指射”,这个制度一直实行没有废止。
〔3〕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末损,则条状以闻。”雍熙四年987,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太平兴国初年,候选官员孟峦被拟任为宾州录事参军,他到匦院上诉冤屈,因此被流放海岛。从此以后,被派往偏远地区的人都不敢推辞。不久下诏:“川峡、岭南、福建等地注拟授官,按照路程远近额外给予两个月的期限,违期不到任,本州不得放其上任,遣送回京城,削除官籍永不录用。如果患病,在所到之处递交文书,由长官查验,给予公据;如果长期病重未愈,则逐条上报。”雍熙四年,又下诏:“候选官员年满六十,不要注拟到偏远地区;不是当地人但愿意去的听任。凡是任职广南、四川、福建州县,都给予沿途粮食供应。”起初,岭南缺官,往往派官员暂代。此时,下诏令州长官考核可用的人选任;任期满后,奏报送到京城,授予出身。淳化年间,又下诏:“岭南代理官员,各路只许选拔二十人以暂时充任,其余全部罢免回家。”
〔4〕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冒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起初,朝廷下令说在岭南做幕府官员的人可以带家属一起上任,但任期满了被替换时不能在当地逗留。到至道初年,又下了道诏书说:“剑南地区的州县官,不许带家属去上任。谁敢谎称妻子是女奴带着去上任,就撤职除名。”当初,荣州的司理判官郑蛟违抗禁令带着妻子上任。正好赶上蜀地叛贼李顺造反,他的同党田子宣攻陷了城邑,郑蛟抓住了田子宣,因此被提拔为推官。到这时,梓州的知州张雍把这事报告了朝廷,皇上就下令杀掉了郑蛟,并且颁布了这道诏令。
〔5〕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责罚,就移远地。”
咸平年间,因为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个地方是瘴气弥漫的恶劣地区,朝廷特意挑选荆湖路和福建路的人去那里任职。吏部在拟定官员时,都标明他们的过错和犯罪记录。从此以后,凡是派往恶劣地区的官员,命令不再需要写明这些记录。又下诏说:“如果有官员故意逃避边远地区,不按期到任交接,就将受到审讯责罚,并且调动到更远的地方。”
〔6〕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七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家便,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经久无弊。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宋神宗变法时,下诏说:“川峡、福建、广南等地,官员任期届满后,迎送新官的事务太辛苦,命令转运司制定就近任命的办法,免除他们回京参加选调。”于是川峡四路、福建、广南东西等七路,从通常选调的知州以下,转运司设置空缺名册,写清楚应当替代的具体时间,下发到所管辖的各郡让众人知道。凡是现任官距离离任半年以内以及已经任满的,允许按照自己的资历等级挑选职位。负责的官员接收申请后审核,确定符合条件应当差遣的人,上报到审官东院、流内铨,核查符合规定的,就奏明皇帝下达任命敕令。如果本人户籍在本路,或者想去本州以外的州任职,都可以随其方便;只是不允许在本籍贯的州县及邻近地区做官,其他参与审核拟定的程序完全按照选官标准。没有人愿意申请的职位,就把空缺上报给审官院,由在候选名单里的人来挑选。武官属于西院、三班院的,命令枢密院比照这个制度制定规则。后来荆湖南路也允许就地任命。有人进言说:“本地人做知州不合适。按理应该远近交替任职,但四川人却允许连续在本路任职,常常能在家乡做官,实在是过于偏私泛滥了。”王安石说:“分远近是为了平均劳逸。中原的士人不愿去远方,这四路的人喜欢在家乡任职,用新法正好两边都能满足愿望;况且还能节省吏卒迎送、官府不必要的开支呢?”何正臣又说:“四川人在官籍中的特别多,现在从郡守以下都可以就地任命,整个郡的官员本地人占了大半,同僚、属吏、百姓都是他们的同乡亲信,难以秉公办事,容易结党营私。请求将郡守、县令的空缺收回由朝廷掌握,其他官员可以兼用本地人,但适当规定比例,或许能长久没有弊端。还听说差注任命并非完全公平,希望允许提刑司调取案卷审查。”奏章呈上后,法令没有改变,只是重申了提刑司互相督察的办法。
〔7〕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而见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历任无过,尚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元祐初年,御史上官均上奏说:“定差不均的弊端有七条:各路的人参加吏部考试及格后才能被差遣,可八路的人随随便便就能申请官职,这是第一。各路的人去吏部等待考试,按次序排队补缺大概要等七年才能轮上一任;八路的人直接去上任,要是七年的话,已经连换三任了,这是第二。八路的官员就算犯了错被停职,也马上允许他们申请补缺;可在吏部排队等着的人,有些历任做官都没犯错,还得参加考试,等满一年才能被拟定任命,这是第三。那些等着补缺的人还可以暂时代理官职,俸禄一天都不落空;可走吏部通道的人没犯错误,也大概四年才能再领到俸禄,这是第四。本地士人能申请获取奏名资格的,可以免试直接到离家近的地方就任,年纪大了体力不济,不再指望升迁,常常营私舞弊荒废职守,这是第五。做官久了熟人多了,本地士人在本路申请官职,免不了有亲戚朋友来请托,这是第六。八路的监司官地盘偏远又大权独揽,要是他们故意抹掉功过名次,别人也不敢跟他们争论较真;所以有势力的总能弄到好缺,没门路的就被卡住耽误了,这是第七。请求把八路的差遣都归到吏部统一办理,这样才方便。”不久,吏部也请求按常规的任命制度走,于是八路的差遣就全部归吏部铨选了。
〔8〕绍圣复行旧制,且许八路人荫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又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在绍圣年间,朝廷恢复了旧有的制度,并且允许八路地区的人通过父祖的恩荫来补官出任,办法是在转运司考试合格后授予官职空缺。到了重和年间,有大臣又指出其中的弊端说:“转运使把军队粮草、官吏俸禄、供应物品、物资调运等当作自己的职责,而把差遣注授的官职分配看作无关紧要的事情,往往交给负责文案的小吏去拟定,而签书判官厅只是按照写好的文书签字画押罢了。注授官职空缺的好坏,完全根据贿赂的多少来决定。如果没有贿赂,那么定差的文书就会有脱漏言词、隐没条款的情况。等到文书上报到吏部,必然被退回,需要重新整理再上报,又得花费半年时间。因此,尽管有很多空缺职位,但得不到调补的人却很多。应该督促主管官员,每年年终统计吏部退回和刁难的情况有无多少,据此进行考核并加以赏罚,这样或许可以使注拟工作公正,从而杜绝官吏受贿。”于是朝廷命令制定《考课法》。
〔9〕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逾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许调川峡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六年,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焉。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漕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称便焉。
建炎初年,朝廷下诏把福建、两广的官员空缺都划归吏部管理,只有四川还按老规矩来。当初,历代因为广南地区太偏远,税收不够养活正式官员,所以让那些两次被推荐参加选拔的举人,在漕司那儿考刑法知识,考合格的就去代理那两路的官职,这叫“待次”。代理官员干满两任没出岔子,就正式任命。到了这会儿,虽然空缺归吏部管了,可过了一年都没人愿意去,于是又还给了漕司。从神宗朝开始,宗室子弟不许调任川峡的官职;到这时候,宗室很多人为了避难跑到四川,就允许他们在四路登记候选。六年,下诏说:“川峡转运司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集中登记注官。”这就成了固定的法规。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奏说:“行都离四川上万里,可这些年空缺都收归朝廷,那些偏远地区的寒门士子,受压抑的很多。希望参考以前的制度,稍微恢复漕司选官的老办法,定个明确规矩,让它和朝廷直接任命互不干扰。”于是命令小州的知州、监当官以下,仍然交给漕司差遣注拟,那些选人改官到漕司报到参拜,就算“到部”了。大家都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