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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 卷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

宋史 · 目录

〔1〕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内职,枢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阶卫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

宋太祖设立官职和划分职能,大多沿袭了五代的制度,只做了少量的增减。进入仕途的途径,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种等级。吏部负责铨选的范围只限于拟定州县官和幕职官,东京和西京各衙门六品以下的官员都不经吏部选任;文臣中少卿、监以上的官员由中书省管理,京朝官则由审官院管理;武臣中刺史、副率以上的内职,由枢密院管理,使臣则由三班院管理。后来,掌管铨选的机构分为四个:文官选拔有审官东院和流内铨,武官选拔有审官西院和三班院。元丰年间改制以后,铨选注拟的方法全部归到吏部:将审官东院改为尚书左选,流内铨改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改为尚书右选,三班院改为侍郎右选,从此吏部有了四选的制度。文臣的寄禄官从朝议大夫以下、职事官从大理正以下,不由中书省敕授的,归尚书左选管理;武臣的升朝官从皇城使以下、职事官从金吾阶卫仗司以下,不由枢密院宣授的,归尚书右选管理;从初次任职到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管理;从借差、监当到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管理。凡是应该注拟、升迁、叙复、荫补、封赠、酬赏等事项,按照各自分属的机构进行审核合格后,编制成名单上报尚书省;如果是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的官员,则要列出选叙的文书上报中书省、枢密院,得到皇帝批准后,发给告身。

〔2〕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即后来承直郎。)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即后来儒林郎。)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其四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即后来从事郎。)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即后来从政郎。)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即后来修职郎。)其七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迪功郎。)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

选人的官阶分为七等:第一等是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后来改称为承直郎);第二等是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判官、团练判官(后来改称为儒林郎);第三等是军事判官、京府推官、留守推官、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后来改称为文林郎);第四等是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军判官、监判官(后来改称为从事郎);第五等是县令、录事参军(后来改称为从政郎);第六等是试衔县令、知录事(后来改称为修职郎);第七等是三京军巡判官、司理参军、户曹参军、司户参军、法曹参军、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后来改称为迪功郎)。这七等选人必须历任三届官职、经过六次考核,通过举荐和功劳奖赏,才能获得升迁改官。

〔3〕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常博士,后多不除。)余人太子中允;(旧亦授殿中丞。)支使,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或秘书郎。)余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余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惟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递降等。

凡是官员改任官职,对于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这些职位,进士出身的授予太常丞(以前也授予正言、监察御史或太常博士,后来大多不授予了),其他人授予太子中允(以前也授予殿中丞)。对于支使、掌书记、防御使和团练使的判官,进士出身的授予太子中允(有的授予秘书郎),其他人授予著作佐郎。对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县令、录事参军,进士出身的授予著作佐郎,其他人授予大理寺丞。对于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御使、团练使、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出身的授予大理寺丞,其他人授予卫尉寺丞。只有判官、司官、主簿、县尉经过七次考核,进士出身的授予大理寺丞,其他人授予卫尉寺丞。从节度使、观察使的判官到主簿、县尉,考核不合格的依次降低等级。

〔4〕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监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令、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

凡是既没有考中进士,也不是由皇帝特别下诏任命的人,必须等到二十五岁才能正式授予官职。在三班院管辖的官员中,年满二十岁就可以听候差遣,第一任都是做监当的官,第二任才会担任监押、巡检、知县等职。至于流外官,经过三次任职、七次考核,如果有六名官员推荐,就可以调任县令或通判;如果有朝官三名推荐,就可以参加磨勘。至于通过捐纳钱粮得官的人,经过六次考核,如果有职官或县令四名推荐,就可以调任其他官职;经过四次任职、十次考核,如果有五名改官的人推荐,也可以参加磨勘。

〔5〕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以下殿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县老疾不任事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藩郡监牧,每遣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

刚开始制定一年四季参选官员的制度:凡是本部门报送选送官员的文书,都要在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四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十五号之前送到尚书省。根据路程从一千里到五千里之外,分成五个等级规定离开本地的时间;如果超过期限或者文书格式不对,本部门的判官罚钱五十,录事参军和本部门的负责官员各在考绩中记一次下等。各州按季度把官员空缺情况报告给吏部,过期或者有遗漏错误的,判官罚钱七十,录事参军以下的官员记一次下等。在京城的各个部门报送选送文书和空缺名额,过期也有处罚。那些回到本部门报到的官员上报任职期满,等皇帝的命令下来,按规定拿到本部门的正式文书去集中。对于不在品级内的吏员铨选,就根据本人自己投递的申请书向上申报,也按照四季的规定来提交文书参加选拔。凡是州、县里年老多病不能干活的,允许判官和录事参军检举上报;对于判官和录事参军,则由州里的长官来监督。在边远藩镇和养马的地方,常常派朝廷官员去代理镇守,这些人往往胡作非为。太祖皇帝开始削弱地方权力,派文官去管理这些地方;从此以后,中央和地方任命的官职大多不是本来的职务,只是把临时派的任务当作资历。

〔6〕建隆四年963,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畿内县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千户以上为上,五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板图之数,升降天下县,以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状,准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建隆四年,皇帝下诏挑选朝廷官员分别去治理政务繁忙的县城,以表示对这件事的重视。大理正奚屿去管理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去管理魏县,杨应梦去管理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去管理临清县,京朝官担任县令就是从这时开始的。按照旧制度,京城内的县叫赤县,其次是次赤县;京城外三千户以上的县叫望县,二千户以上的叫紧县,一千户以上的叫上县,五百户以上的叫中县,不满五百户的叫中下县。有关部门请求根据各道提交的户籍地图上的数字,调整全国各县的等级,规定四千户以上的为望县,三千户以上的为紧县,二千户以上的为上县,一千户以上的为中县,不满一千户的为中下县。从此以后,拟定官员职务就以此作为资历等级的依据。又下诏说:“后周广顺年间应该通过铨选任命的州县官,到南曹投递申请文书,按照格式和敕令考核没有问题的,就授予官职;其中需要恢复原职的,由刑部检查核实后送吏部铨选。”

〔7〕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964,命陶谷等议:

在此之前,选拔官吏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备。乾德二年,皇帝命令陶谷等人商议这件事。

〔8〕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周三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周三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周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周一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官阶,分为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凡观察判官以上,绯十五年乃赐紫。每任以周三年为限,闰月不预,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录例,书“中”、“上”;公事阙遗、曾经殿罚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则南曹具功绩,请行酬奖;或考满末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者不赴集;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并准新格参选。

凡是参加拔萃、制举、进士、《九经》等考试并且成绩评为中等以上的人,都列入初等职官;评为下等的,按照常规选官。初次被任命为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的人,同时授予将仕郎,试任校书郎。任职满三年获得资历后,就升任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予承奉郎,试任大理评事。再满三年获得资历,就升任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予宣德郎,试任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满二年获得资历,就升任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予朝散大夫,试任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再满一年,升任同类职事、各府的少尹。又满一年,将名字送到中书门下省,仍然按照官阶分为四等。已经做到两使判官以上的人,下一次担任同类职事时,加授检校官或转为宪衔。凡是观察判官以上,穿绯色官服满十五年才能赐给紫色官服。每一任期以三年为限,闰月不算在内,每满一年,考核一次算成一考。平时的考核,按照县令和录事参军的例子,书写为"中"或"上";如果有公事缺失遗漏、曾经受过殿罚的,就降低考核一等;如果考核成绩特别优异,那么南曹就列出他的功绩,请求给予酬奖;如果任期已满但尚未有人替代,再满一周年算成第四考,如果有罢职的就不赴集。那些奏授的职事,书写考核等第,都按照新的格令参选。

〔9〕自是铨法渐有伦矣。帝又虑铨曹惟用资历,而才杰或湛滞,乃诏吏部取赴集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阙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书引验以闻。时仕者愈众,颇委积不可遣。

从此,铨选之法逐渐有了条理。皇帝又担心吏部只依据资历用人,而才能卓越的人可能会被埋没,于是下诏命令吏部选取那些前来参加集中选拔的官员中,历任考核成绩优良且没有过失、才能足以胜任升职的人,送到中书省引见考察并上报。当时做官的人越来越多,大量堆积滞留无法派遣任用。